實務觀點|以暴力威脅搶走借條屬於搶劫

案情:2017年1月13日中午,陳某以償還債務為由將王某約至某工業園西路邊,後因雙方商談未果,陳某即持隨身攜帶的匕首架在王某脖子上,向王某索要其出具給王某的1萬元借條。因為此借條為王某對陳某主張債權的唯一憑證,王某遂報警,次日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現檢察院以陳某涉嫌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分歧意見:對於陳某奪取借條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因為借條不是財物,僅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確認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不屬於財產。另外,借條的滅失並不意味著債權人必定喪失財產,債權人可以通過其他證據實現其債權。所以,以暴力方式搶奪借條不等於搶劫財物,不能構成搶劫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因為借條表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債務人故意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劫借條,達到不履行債務的目的,那麼他就侵犯了債權人的財產權利。雖然行為人搶走借條不等於當場將被害人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但這可能會導致被害人因無法提供證據而喪失通過法律救濟手段討回債務的機會。行為人雖未當場取得財物,但實際上是以另一種方式變相地侵佔了債權人的財產,應當構成搶劫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本案陳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搶劫罪,關鍵要看財產性利益是否屬於搶劫罪的犯罪對象。這一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爭議。目前,我國刑法並沒有直接規定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財產性利益,也沒有單獨設立侵犯財產利益罪,但理論界普遍認為,財產性利益可以作為財產罪的犯罪對象。隨著社會交易方式、財產形態的日漸多樣化,作為刑法中財產犯罪的對象,「財產」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也呈現逐漸擴張趨勢。財產既包括有形的財物,也包括各種財產性利益。為了加強對財產性利益的法律保護,財產性利益應當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

  其次,在侵犯財產性利益問題上,應當以財產性利益是否在客觀上受到實際侵害作為判斷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本案在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問題上存在較大爭議,因為該案的搶劫對象並非1萬元現金,而是1萬元的借條。實際上,雖然王某除了借條外,還有部分支付寶和微信轉賬記錄,但是這些證據都不足以保障王某實現債權。因此,不能以王某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獲得救濟為由認定陳某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

  再次,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陳某採用暴力威脅的方式強迫王某交出借條的行為,表明了其具有非法佔有王某1萬元財產的犯罪目的。雖然借條本身不是有形財物,但卻是雙方債權債務消滅的主要證明憑證,陳某以暴力的方式奪取借條,目的就是為了消除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對王某而言,即喪失了日後要求陳某返還1萬元借款的請求權。

  最後,行為人的行為已實現了財產轉移。從陳某行為的後果來看,雖然陳某未能當場取得財物,但實際上卻以另一種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財產,結果與當場搶劫財物並無區別,即債權人王某因喪失借條而無法向債務人主張權利,造成了債權人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陳某的行為應當定性為搶劫罪。但在具體量刑方面,可考慮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給予適當的輕緩,以區別於普通的搶劫罪。

  (作者單位: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檢察院)

推薦閱讀:

魯迅何以小說立足文壇|觀點
精神病的原因和防治——以佛教的觀點來看
【奇創觀點】全域旅遊空間格局構建| 以平湖「多彩生活體驗」空間構建為例
美國務卿與總統劃清界限? 蒂勒森:總統的話只代表其個人觀點
【刑事審判參考】關於搶劫罪的八個觀點

TAG:觀點 | 暴力 | 威脅 | 借條 | 搶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