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院公布三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2011.6.21.)

為了充分體現人民法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適用刑罰嚴懲嚴重毒品犯罪的原則立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6月21日公布了三起判處並已經執行死刑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件。謝永安走私、販賣毒品案【裁判要點】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對被告人量刑時,特別是在考慮是否適用死刑時,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情節、危害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禁毒形勢等各種因素,做到區別對待。要依法從嚴懲處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基本案情】2008年8、9月間,被告人謝永安與項開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金銀南(同案被告人,因病中止審理)共謀走私冰毒(即甲基苯丙胺,下同)販賣牟利,並商定由謝永安出資,金銀南負責聯繫人,項開軍負責駕船與金銀南到約定地點交易。三人還對利潤分配進行了約定。同年11月25日零時許,項開軍攜帶謝永安給付的人民幣4萬元,駕駛漁船與金銀南以人民幣1萬元的價格從「明山」手中購得冰毒一袋。隨後,項開軍、金銀南駕船返回,與在丹東市接應的謝永安會合。謝永安先將金銀南送回家後,又與項開軍一起將購得的冰毒帶至謝登記住宿的丹東市某賓館。項開軍將剩餘的人民幣3萬元毒資交給謝永安,後謝永安將冰毒藏匿在房間的浴缸下。當日4時許,謝永安、項開軍在賓館內被抓獲,當場繳獲毒品白色結晶體一袋。經鑒定,白色結晶體凈重198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77%。【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永安結夥以販賣為目的,從境外購買毒品走私入境的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謝永安為牟取非法利益,與同案被告人項開軍、金銀南經預謀後,由謝永安出資從境外購買冰毒198克走私入境準備販賣,走私、販賣毒品數量大、純度高,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謝永安參與共同預謀,提供毒資,負責接應同案被告人並保管毒品,系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謝永安曾二次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且繫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認定被告人謝永安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巍等人製造、販賣毒品案【裁判要點】審理毒品犯罪案件,要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嚴重毒品犯罪和毒梟、職業毒犯、累犯、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對其中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基本案情】被告人劉巍夥同迂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合謀製造海洛因勾兌液出售牟利。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由劉巍出資,二人共同或由迂飛單獨數次購買海洛因共1.05千克,併購得復方氨基酸注射液、地西泮注射液等配料,作為製造海洛因勾兌液的原料,還購買了制毒工具。期間,劉巍分別在瀋陽市于洪區造化鄉下坎子村和新城子區虎石台鎮租房,夥同侯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用購得的原料製造海洛因勾兌液。又僱傭張朝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制好的海洛因勾兌液裝瓶封口,製成針劑。至案發時,劉巍等人共製造海洛因勾兌液針劑53560支、600毫升瓶裝勾兌液13瓶、2升瓶裝勾兌液19瓶、礦泉水桶裝勾兌液2桶(共重1.77萬克),上述海洛因勾兌液共重約160千克。劉巍直接或通過他人將製造的部分海洛因勾兌液販賣給迂飛、靳丹平、周巍、王宏、關德鑫(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案發後,公安機關從劉巍等人處扣押海洛因5.9克、海洛因勾兌液17.7千克和針劑3840支及部分鹽酸異丙嗪注射液、地西泮注射液等配料。從上述查獲的海洛因勾兌液中,檢出單乙醯嗎啡、海洛因、鹽酸異丙嗪、地西泮、鹽酸曲馬多等成分,其中單乙醯嗎啡含量為12毫克/毫升,海洛因含量為0.1毫克/毫升。2007年5月間,被告人劉巍與高寶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合謀製造氯胺酮出售牟利。由劉巍出資,高寶璠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向張金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學得製造氯胺酮的技術。後劉巍繼續提供資金,高寶璠購買了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共製造出氯胺酮1.54千克。案發後,上述氯胺酮均被公安機關收繳。【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巍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用購得的海洛因和其他配料加工製造海洛因勾兌液出售,以及夥同他人用購得的原料加工製造氯胺酮,其行為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販賣、製造毒品數量大,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劉巍系出資人,是組織者,又是直接實施者,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認定被告人劉巍犯製造、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君成走私、販賣毒品案【裁判要點】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劃、糾集、組織、僱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主犯,依法應當判處死刑。【基本案情】2009年3月初,被告人王君成與杜強(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預謀從境外走私冰毒入境販賣牟利。2009年3月29日上午,王君成通過電話聯繫,與某國境內毒販商定了交易冰毒的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等後,又電話告知了杜強,讓杜強準備車輛。當日19時許,杜強駕駛租借的麵包車搭載王君成來到寬甸滿族自治縣虎山村附近,王君成下車後來到邊境處,從一女子處接到2袋冰毒。王君成、杜強駕車返回至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政府門前時被抓獲,偵查人員當場查獲2袋冰毒共計722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80%的500克,含量為64%的222克。【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君成明知是毒品而夥同他人予以走私、販賣的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君成系罪行相對更為嚴重的主犯,又繫纍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應依法從重處罰。認定被告人王君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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