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能否起訴索回妻子贈與情人的財產 ?

丈夫能否起訴索回妻子贈與情人的財產 ?

【案情】

余某婚外與其下屬男員工徐某存在不正當情人關係,並贈與徐某二十多萬元的財產。余某的丈夫章某知曉後,主張上述贈與錢款行為無效,並要求徐某返還所獲的財產。

【分歧】

關於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情人,另一方能否要求受贈者返還財產,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贈與行為有效,該贈與行為屬於個人意志自由,是贈與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即有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贈與行為部分有效,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對屬於自己那一份財產做出自由處理的行為沒有損害到另一方的利益,可判定受贈人返還獲贈財產的一半。  第三種意見認為,贈與行為無效,贈與財產目的是維繫不正當的情人關係,違背了基本道德理念,也侵害了夫妻的共同財產權益,因此,受贈人應當全額返還所獲財產。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堅持維護社會優良的道德風尚是我國立法的重要精神之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有效說的觀點雖然遵從意思自治原則,但任何個人意志都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約束,婚外情行為本身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而基於維護此種不當關係的財產贈與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若司法實踐中認可了該行為將會無形中助長此類社會不良風氣的滋生。  第二、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把未進行分割的、非按份額區分的共同財產贈與給第三人,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故其配偶可起訴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受贈者應全部返還獲贈財產。  第三、考慮到現實中財產贈與行為具有複雜和多樣性,如有證據證明少數第三者與已婚人員保持不正當的關係是因受欺騙或者脅迫,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對於類似的極個別情況,司法實踐中則允許法官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權,依法作出更符合具體情況的裁判。在本案中,余某未經其丈夫同意,擅自將款物贈與情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故第三者徐某應將所獲贈的財產返還給原告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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