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中稅收差異的分析

企業併購中有一個比較常見的選擇,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兩者適用的稅務政策不同,導致的應稅負擔差異很大。因此,併購雙方在進行方案決策時,有必要分析比較不同方案下的稅收負擔成本,對方案的優劣進行判斷取捨,達到轉讓雙方共贏的目的。

一、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的具體內涵

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擁有的股權轉讓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為新股東的法律行為。可見,股權轉讓的主體是公司股東,客體是公司的股份或權益;轉讓股權時,涉及三個獨立主體:即為被轉讓企業的股東(轉讓方)、被轉讓企業(客體)和受讓企業(購買方)。

相對於股權轉讓,資產轉讓是資產所有者將其擁有的資產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所謂資產是指企業(包括公司,但不限於此)擁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機器設備、現金、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轉讓資產則僅涉及兩個獨立主體:轉讓資產的企業(轉讓方)與受讓資產的企業(購買方),與轉讓資產的企業股東沒有直接關係。

二、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

1.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稅務處理

由於資產轉讓的主體是企業,因此資產轉讓產生的所得或損失應併入企業的應稅所得額或在稅前扣除。

2.資產轉讓中流轉稅的處理

(1)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存貨,應按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涉及消費稅的消費品還應該繳納消費稅。

(2)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固定資產,按照財稅[2009]9號文《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按財稅[2008]170號文《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3)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無形資產或是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則應繳納營業稅。例外的是,據財稅[2002]191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在投資後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徵收營業稅。因此,從這個政策看,如果轉讓方既拿出部分資產投資入股,又轉讓部分資產,則優先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因為其它資產(存貨、機器設備等)的投資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4)如果轉讓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除涉及營業稅以外,還應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

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應分別股權的購買方、股權的轉讓方、被轉讓股權的企業(目標企業)進行分析。

1.首先分析被轉讓股權的企業(目標企業)。股權轉讓中目標企業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如果不解散,則無論股權是部分轉讓還是全部轉讓,目標企業作為法人的地位沒有改變,所有的納稅事項均由目標企業延續,股權轉讓交易不會使目標企業產生納稅事項。如果目標企業解散,其股權轉讓的交易實際上就是收購企業吸收合併目標企業,其稅收處理為:

(1)關於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如果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免稅合併;否則,為應稅合併。

(2)關於流轉稅。根據國稅函[2002]165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複》的規定,「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稅。」國稅函[2002]420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複》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3)關於土地增值稅。根據財稅[1995]48號《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第三條,「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2.再看收購企業。如果目標企業不解散,則無論收購企業是部分還是全部收購股權,收購企業不涉及任何納稅事項。如果目標企業解散,目標企業所有的資產負債都納入到收購企業的賬上。會計上按同一控制還是非同一控制將資產負債按賬麵價值(同一控制)或評估價值(非同一控制)入賬,稅收上按免稅合併還是應稅合併將計稅基礎確定為原賬麵價值(免稅合併)或評估價值(應稅合併)。此外,根據財稅[2008]175號文《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併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最後分析轉讓方。股權轉讓方的稅務處理因轉讓方是法人還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法人,發生的股權轉讓所得應計入當期的應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轉讓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如果是自然人,其股權的轉讓因目標企業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如果是上市公司,則個人轉讓股票的所得暫免徵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則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比照「財產轉讓所得」由收購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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