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送戒指分手索賠償
戀愛中的人陶醉在甜蜜感情里,除了無數的情話,還需要精挑細選的禮物來表達愛意。小張在遇到女友小高後也不例外,甚至出高價買來戒指、手機討女友歡心,並為訂婚送了數萬元彩禮。不料,就是這些財物讓分手後的兩人對簿公堂。
身邊的事兒
2013年5月,小張和小高經人介紹相識。同年6月2日,兩人舉行見面儀式後,女方小高前後向男方小張索要現金32000元,小張為小高購戒指一枚支出4000元、購手機一部支出4000元。後來小高提出分手,但不願意返還財物。小張一怒之下,將昔日戀人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給付彩禮是我國的民間婚俗,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為的給付。就本案而言,小張與小高訂立了婚約,小張按習俗給付了彩禮,但雙方最終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小張有權要求小高返還彩禮。根據庭審質證,認定彩禮總額為40000元(含現金32000元、購戒指支出4000元、購手機支出4000元)。法院遂判決小高返還小張彩禮40000元。後小高不服提起上訴。
結果
近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認定小張購買戒指支出的4000元及購買手機支出的4000元,因證據不足,不應視為彩禮。原審認定的32000元彩禮系根據小張關於兩次見面的陳述和媒人的證人證言,證據充分,並無不當,遂判決被告小高返還小張彩禮32000元。
法理解說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彩禮是我國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它是男女雙方以達成婚約為目的,由一方家庭向另一方給付的金錢或貴重物品,又稱為聘禮、納彩。在當地往往表現為小見面禮金和大見面禮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農村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兩人相識後,在交往過程中小張為小高出資購買的手機、戒指,並不屬於彩禮的性質,應視為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的贈與行為。原審將該物品出資視為彩禮,是對彩禮性質的誤讀,應該予以糾正。二審中,小高雖然提供有證人證言,但該證言稱沒支付彩禮,與原審中小高認可兩次均接受了禮金,只是第二次的具體數額記不清楚的陳述相矛盾,且證人是小高的姐姐,故該證人證言法院最終沒有採信。記者王曉磊實習生李冉通訊員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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