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幼兒園工作規程》3月1日起實施!全文配權威解讀

近日,教育部頒布了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幼兒園工作規程》已經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為何修訂《規程》?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教育部基礎二司負責人作了詳細解讀。

一、為什麼要修訂《幼兒園工作規程》?

答:《幼兒園工作規程》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幼兒園內部管理的規章,也是基礎教育領域比較早的一部管理規章,下發20多年來對加強各級各類幼兒園的規範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大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特別是《教育規劃綱要》頒布後,學前教育事業規模不斷擴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全國幼兒園數量已從2009年的13.8萬所,增加到2014年的21萬所,全國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了70.5%。在推進學前教育基本普及的新形勢下,修訂《規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修訂《規程》是新形勢下加強學前教育規範管理的需要。《規程》是基於當時幼兒園主要由企事業單位、部隊、街道和農村集體舉辦,幼兒園的人財物管理由舉辦單位負責,教育部門主要是提供業務指導的實際而制定的。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推進,幼兒園的辦園體制已從過去單一的以公辦為主轉為多元化辦園的格局,民辦幼兒園數量激增,佔比已超過幼兒園總數的2/3。教育部門對幼兒園的規範管理已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業務指導轉向辦園資質審批和全面監管,需要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制度管理。

第二,修訂《規程》是推進幼兒園管理規範化和科學化的需要。由於長期資源不足,目前一些幼兒園在辦園條件、安全衛生、教育教學、教職工管理等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規範的行為,亟待通過健全規章制度,加強規範管理,引導幼兒園依法依規辦園。

第三,修訂《規程》是落實依法治教的需要。近年來,有關部門出台了很多涉及幼兒園規範管理的新規定,《規程》作為一部重要的學前教育規章,需要根據新形勢新要求進行修訂和調整,進一步完善幼兒園管理制度,不斷推進學前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學前教育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規程》修訂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為了有針對性地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效規範幼兒園管理,我們在修訂《規程》時主要做了以下3個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基層調研。組織專家深入東、中、西部不同經濟水平地區的幼兒園,全面總結了《規程》實施20年來的經驗,梳理了當前幼兒園管理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北京等8個省(市、區)召開16場專題座談會,並通過問卷、訪談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了學前教育戰線、基層幼兒園園長和一線教師的意見。

二是國際比較研究。組織對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日本等10多個國家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幼兒園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比較研究,梳理了有關政策條款,學習借鑒相關經驗。

三是多種形式徵求意見。初稿完成後,通過座談會的形式,聽取了有關專家、幼教幹部、教研人員和園長、教師的意見。以函件形式書面徵求了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部屬師範院校的意見。通過中國政府法制網和教育部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規程》做了全面修改完善。

三、《規程》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訂?

答:一是堅持立德樹人。進一步強調幼兒園要堅持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實施德、智、體、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二是強化安全管理。專設「幼兒園的安全」一章,明確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健全設備設施、食品藥品以及與幼兒活動相關的各項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安全責任制和應急預案。在「幼兒園的衛生保健」一章中,對建立與幼兒身心健康相關的一系列衛生保健制度做了明確規定。

三是規範辦園行為。新修訂的《規程》對幼兒園的學制、辦園規模、經費、資產、信息等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是注重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銜接。一方面是做好與現行法律政策規定的銜接,如:近年下發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3-6歲兒童學習發展指南》對幼兒園的教育目標、內容、教育活動組織等提出了清晰而具體的要求,修訂《規程》時將這些方面的要求改為一些原則性規定;《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對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規程》與之做了相應銜接;根據新頒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加了幼兒園應當進行反家庭暴力教育和發現家暴情況及時報案的規定。另一方面,《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對學校一些具體辦學行為做了明確規定的,《規程》不再重複提出要求。

五是完善幼兒園內部管理機制。要求幼兒園進一步加強科學民主管理,強化了家長委員會的職能作用,家長委員會應參與幼兒園重要決策和事關幼兒切身利益事項的管理。強調幼兒園應當建立教研製度,加強教育教學研究,研究解決教師在保教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如何做好《規程》的貫徹落實?

答:修訂《規程》對於提高各類幼兒園的辦園水平和保教質量,推進幼兒園管理的規範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級教育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把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規程》作為推進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作為加強和規範本地學前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作為推進幼兒園管理規範化和科學化的長效機制,結合本地區學前教育工作的實際,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推動《規程》的貫徹落實。

首先,落實《規程》的重心在幼兒園。《規程》是規範幼兒園管理工作的基本準則,每個幼兒園的舉辦者和管理者都應嚴格按照《規程》的要求組織和安排幼兒園的各項工作。《規程》下發後,幼兒園要對照《規程》的要求,對幼兒園管理的各個方面、各項環節進行逐項檢查,對自身管理的薄弱環節,進行全方位整改,完善幼兒園的常規管理工作,提高辦園水平。

第二,落實《規程》的著力點是完善幼兒園制度建設。幼兒園要按照《規程》的要求,對幼兒園的各項管理制度及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梳理和總結,一要完善管理制度。根據幼兒園環境、園舍設施、衛生保健及幼兒園教職工素質等實際狀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二要抓好各項制度的落實。制度不僅是寫在紙上、掛在牆上的,更要建立和落實崗位責任制,同時注重人性化管理,激發教職工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三要結合管理實際和保教實踐的需要,不斷修改和完善這些制度,使這些制度規定能變成每個教職工的責任意識和行動,切實落實到日常保教工作中去。

第三,落實《規程》的關鍵是要建立常態化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特別是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依照《規程》的要求,加強對各類幼兒園的規範管理和督導檢查,引導和規範各類幼兒園依法舉辦幼兒園,依規管理幼兒園,推動《規程》在幼兒園層面的落實常態化、長期化。

以下為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全文放送!

幼兒園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規範辦園行為,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促進幼兒身心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 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實施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幼兒園同時面向幼兒家長提供科學育兒指導。

第四條 幼兒園適齡幼兒一般為3周歲至6周歲。

幼兒園一般為三年制。

第五條 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一)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促進心理健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二)發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慾望,培養初步的動手探究能力。

(三)萌發幼兒愛祖國、愛家鄉、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友愛、勇敢、勤學、好問、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四)培養幼兒初步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條 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尊重、愛護幼兒,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 幼兒園可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也可混合設置。

第二章 幼兒入園和編班

第八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

幼兒園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孤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等入園,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第十條 幼兒入園前,應當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幼兒入園除進行健康檢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一條 幼兒園規模應當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一般不超過360人。

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周歲至4周歲)25人,中班(4周歲至5周歲)30人,大班(5周歲至6周歲)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幼兒園可以按年齡分別編班,也可以混合編班。

第三章 幼兒園的安全

第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幼兒園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門衛、房屋、設備、消防、交通、食品、藥物、幼兒接送交接、活動組織和幼兒就寢值守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安全責任制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幼兒園的園舍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建設標準,以及相關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規範,定期檢查維護,保障安全。幼兒園不得設置在污染區和危險區,不得使用危房。

幼兒園的設備設施、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保障飲食飲水衛生安全。

第十五條 幼兒園教職工必須具有安全意識,掌握基本急救常識和防範、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優先保護幼兒的人身安全。

幼兒園應當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並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預防演練。

幼兒園應當結合幼兒年齡特點和接受能力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發現幼兒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投保校方責任險。

第四章 幼兒園的衛生保健

第十七條 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制定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間隔時間為3.5-4小時。在正常情況下,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包括戶外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於2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於3小時;高寒、高溫地區可酌情增減。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或檔案。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注意幼兒口腔衛生,保護幼兒視力。

幼兒園對幼兒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及時向家長反饋結果。

幼兒園應當關注幼兒心理健康,注重滿足幼兒的發展需要,保持幼兒積極的情緒狀態,讓幼兒感受到尊重和接納。

第二十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消毒、晨檢、午檢制度和病兒隔離制度,配合衛生部門做好計劃免疫工作。

幼兒園應當建立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發傳染病應急預案,認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兒園應當建立患病幼兒用藥的委託交接制度,未經監護人委託或者同意,幼兒園不得給幼兒用藥。幼兒園應當妥善管理藥品,保證幼兒用藥安全。

幼兒園內禁止吸煙、飲酒。

第二十一條 供給膳食的幼兒園應當為幼兒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編製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保證幼兒合理膳食。

幼兒園應當每周向家長公示幼兒食譜,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食品留樣。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及時為幼兒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

幼兒園應當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不得限制幼兒便溺的次數、時間等。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充分利用日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環境,有計劃地鍛煉幼兒肌體,增強身體的適應和抵抗能力。正常情況下,每日戶外體育活動不得少於1小時。

幼兒園在開展體育活動時,應當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予以特殊照顧。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凍傷。

第五章 幼兒園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教育應當貫徹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德、智、體、美等方面的教育應當互相滲透,有機結合。

(二)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符合幼兒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

(三)面向全體幼兒,熱愛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引導的正面教育。

(四)綜合組織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各領域的教育內容,滲透於幼兒一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育於各項活動之中。

(六)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與條件。

第二十六條 幼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當動靜交替,注重幼兒的直接感知、實際操作和親身體驗,保證幼兒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動。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日常生活組織,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規,堅持一貫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培養幼兒的良好習慣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為幼兒提供豐富多樣的教育活動。

教育活動內容應當根據教育目標、幼兒的實際水平和興趣確定,以循序漸進為原則,有計劃地選擇和組織。

教育活動的組織應當靈活地運用集體、小組和個別活動等形式,為每個幼兒提供充分參與的機會,滿足幼兒多方面發展的需要,促進每個幼兒在不同水平上得到發展。

教育活動的過程應注重支持幼兒的主動探索、操作實踐、合作交流和表達表現,不應片面追求活動結果。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將遊戲作為對幼兒進行全面發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兒園應當因地制宜創設遊戲條件,提供豐富、適宜的遊戲材料,保證充足的遊戲時間,開展多種遊戲。

幼兒園應當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指導遊戲,鼓勵和支持幼兒根據自身興趣、需要和經驗水平,自主選擇遊戲內容、遊戲材料和夥伴,使幼兒在遊戲過程中獲得積極的情緒情感,促進幼兒能力和個性的全面發展。

第三十條 幼兒園應當將環境作為重要的教育資源,合理利用室內外環境,創設開放的、多樣的區域活動空間,提供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的豐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兒讀物,支持幼兒自主選擇和主動學習,激發幼兒學習的興趣與探究的願望。

幼兒園應當營造尊重、接納和關愛的氛圍,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師生關係。

幼兒園應當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區的有利條件,豐富和拓展幼兒園的教育資源。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的品德教育應當以情感教育和培養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注重潛移默化的影響,並貫穿於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之中。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充分尊重幼兒的個體差異,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發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注重培養幼兒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

幼兒園應當為在園殘疾兒童提供更多的幫助和指導。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和小學應當密切聯繫,互相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幼兒園不得提前教授小學教育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第六章 幼兒園的園舍、設備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設活動室、寢室、衛生間、保健室、綜合活動室、廚房和辦公用房等,並達到相應的建設標準。有條件的幼兒園應當優先擴大幼兒遊戲和活動空間。

寄宿制幼兒園應當增設隔離室、浴室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遊戲和體育活動設施,創造條件開闢沙地、水池、種植園地等,並根據幼兒活動的需要綠化、美化園地。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配備適合幼兒特點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圖書和樂器等。

玩教具應當具有教育意義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幼兒園應當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製玩教具。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的建築規劃面積、建築設計和功能要求,以及設施設備、玩教具配備,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幼兒園的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園長、副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等崗位,配足配齊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教職工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具有良好品德,熱愛教育事業,尊重和愛護幼兒,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相應的文化和專業素養,為人師表,忠於職責,身心健康。

幼兒園教職工患傳染病期間暫停在幼兒園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四十條 幼兒園園長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並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教師資格、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並取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者聘任,並報當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地方的相關規定,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負責保育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三)負責按照有關規定聘任、調配教職工,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並給予獎懲;

(四)負責教職工的思想工作,組織業務學習,並為他們的學習、進修、教育研究創造必要的條件;

(五)關心教職工的身心健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

(六)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七)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八)負責與社區的聯繫和合作。

第四十一條 幼兒園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並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

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兒園教師對本班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觀察了解幼兒,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班幼兒的發展水平和興趣需要,制訂和執行教育工作計劃,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

(二)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合理組織教育內容,提供豐富的玩具和遊戲材料,開展適宜的教育活動;

(三)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並配合保育員管理本班幼兒生活,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四)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繫,了解幼兒家庭的教育環境,商討符合幼兒特點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務;

(五)參加業務學習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動;

(六)定期總結評估保教工作實效,接受園長的指導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幼兒園保育員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並應當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幼兒園保育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班房舍、設備、環境的清潔衛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師指導下,科學照料和管理幼兒生活,並配合本班教師組織教育活動;

(三)在衛生保健人員和本班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兒衣物和本班的設備、用具。

第四十三條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除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外,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並經過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對全園幼兒身體健康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協助園長組織實施有關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規章和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指導調配幼兒膳食,檢查食品、飲水和環境衛生;

(三)負責晨檢、午檢和健康觀察,做好幼兒營養、生長發育的監測和評價;定期組織幼兒健康體檢,做好幼兒健康檔案管理;

(四)密切與當地衛生保健機構的聯繫,協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計劃免疫工作;

(五)向幼兒園教職工和家長進行衛生保健宣傳和指導。

(六)妥善管理醫療器械、消毒用具和藥品。

第四十四條 幼兒園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和職責,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成績優良的幼兒園教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職責的幼兒園教職工,應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章 幼兒園的經費

第四十六條 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接受財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務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辦園、集體辦園和民辦園等幼兒園,應當接受財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幼兒園收費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新生入園相掛鉤的贊助費。

幼兒園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組織或參與競賽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幼兒表演、競賽等活動。

第四十八條 幼兒園的經費應當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 幼兒園舉辦者籌措的經費,應當保證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於改善辦園條件和開展教職工培訓。

第五十條 幼兒膳食費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賬目。

第五十一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審核制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應當提交園務委員會審議,並接受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幼兒園應當依法建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產權登記、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

第九章 幼兒園、家庭和社區

第五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主動與幼兒家庭溝通合作,為家長提供科學育兒宣傳指導,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

第五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幼兒園與家長聯繫的制度。幼兒園可採取多種形式,指導家長正確了解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內容、方法,定期召開家長會議,並接待家長的來訪和諮詢。

幼兒園應當認真分析、吸收家長對幼兒園教育與管理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開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

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幼兒園重要決策和事關幼兒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家長的專業和資源優勢,支持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幫助家長了解幼兒園工作計劃和要求,協助幼兒園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和交流。

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園長指導下工作。

第五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加強與社區的聯繫與合作,面向社區宣傳科學育兒知識,開展靈活多樣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務,爭取社區對幼兒園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 幼兒園的管理

第五十六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

幼兒園應當建立園務委員會。園務委員會由園長、副園長、黨組織負責人和保教、衛生保健、財會等方面工作人員的代表以及幼兒家長代表組成。園長任園務委員會主任。

園長定期召開園務委員會會議,遇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集,對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廢除,全園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人員獎懲,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園工作的重要問題進行審議。

第五十七條 幼兒園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戰鬥堡壘作用。幼兒園應當為工會、共青團等其他組織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充分發揮其在幼兒園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教研製度,研究解決保教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第六十條 幼兒園應當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部署、總結和報告工作。每學年年末應當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六十一條 幼兒園應當接受上級教育、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如實報告工作和反映情況。

幼兒園應當依法接受教育督導部門的督導。

第六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園務會議、人員獎懲、安全管理以及與家庭、小學聯繫等制度。

幼兒園應當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規定採集、更新、報送幼兒園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統計信息。

第六十三條 幼兒園教師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幼兒園應當創造條件,在寒暑假期間,安排工作人員輪流休假。具體辦法由舉辦者制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程適用於城鄉各類幼兒園。

第六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本規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發布的《幼兒園工作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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