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哄搶犯法嗎?怎麼處罰?
哄搶為什麼不按照盜竊或搶劫罪入刑?
DoonnerDie,Nothing is true,Everything is permitted
一、這個問題說來話長,我們先說說刑法中的聚眾哄搶罪。
1、這個罪的來歷
1979 年刑法中無此罪名,1990 年 9 月 7 日的《鐵路法》第 64 條規定,對於「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以搶奪罪論處。
然後到 1997 年的刑法,就冒出這條罪了。
2、為什麼法定量刑幅度比盜竊搶奪搶劫都輕
主觀上,參加聚眾哄搶的人大多是帶著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和佔小便宜的心態,以及受「從眾」心理的影響,並不是其他常見侵犯財產犯罪那麼惡劣。
維穩上,要認識到群眾的法制觀念還很淡薄,所以要分化瓦解群體中惡劣的帶頭、煽動者和盲目的跟從者,懲罰與寬大相結合,避免矛盾激化,刑罰設置也應該輕一些。
後果上,聚眾哄搶針對的是財物,不是被害人;被害人在場通常也不會阻止,所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通常不會受到威脅。
偵查取證上,在具體個人的行為上不好取證,但對群體的調查、取證還是比較容易事後查證和挽回損失的。(執法不力的問題別怪立法)
3、這個罪與共同搶奪有何區別
4、與尋釁滋事的區別
這還是比較好區分的。
雖然尋釁滋事罪中也有仗著人多勢眾強拿硬要的情況,但從立法精神上就可以看出,此罪要懲罰的行為更多的是發生在市場、商店等地,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也不是為了那點財物,而是通過這種手段展示自己的威風,逞強鬥狠,帶著黑惡勢力「佔地盤耍威風」的性質;客觀行為上也有展示武力、言語威脅等含暴力成分的威脅內容;行為人之間的聯繫也比較緊密,日常生活也可以看出有一定的團伙性質。
而聚眾哄搶的主觀上比較平和,就是很直接的「搶了反正你也不能拿我怎麼樣」;客觀上就是直接拿了財物跑路;沒什麼組織,大多是臨時起意,紛擁而至。也正因如此,聚眾哄搶罪雖然對社會公共秩序有一定的危害,但仍然被列入侵犯財產犯罪。
說到這裡,我們可以看到,聚眾哄搶罪的暴力程度是很不明顯甚至可以說是沒有暴力成分的,與同類罪名相比較,可以參看下錶:
5、有暴力的聚眾哄搶要怎麼處罰
有暴力的聚眾哄搶,就已經不是聚眾哄搶了,而是聚眾打砸搶。我們來看刑法的另外一個法條,Look:
這裡要說明的是,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所要求的暴力程度達到「壓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即指向被害人的人身。
綜上,如果是一般的哄搶散落在開放性場所、行為人無法有效控制的財物,通常屬於聚眾哄搶罪。
如果在哄搶過程中強行用暴力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對哄搶的首要分子,應定為搶劫罪。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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