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章國錫受賄案反觀刑訴法程序

由章國錫受賄案反觀刑訴法程序
2011-09-02

作者:謝瑛律師

最早了解章國錫受賄案是看了一篇他本人的一本《看守所日記》,文筆極好,如同紀實文學,但看過以後不免觸目驚心,這是在目前法治社會當中發生的事情嗎?此後便開始關注章國錫案,章國錫是幸運的,雖然他受到非法的「禮遇」,但是終究是遇到了姜建高律師、斯偉江律師並以他和妻子的堅持和執著一步步艱難的走進了今天勝利的曙光里。同時我也發現這個案子實乃刑事訴訟法的一個鮮活的反面教材,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賄類刑事案件也需要經過這樣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章國錫案其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程序可謂名副其實的程序違法之集大成,由此我們反觀刑事訴訟法程序在該案當中的演繹。

背景資料:章國錫,男,出生於浙江省象山縣,漢族,大學文化,曾任寧波市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建設管理局建設工程前期辦公室項目經辦人、副主任、主任、局長助理,住寧波市。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0年7月23日被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經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逮捕。現該案在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

一、 強制措施

2010年7月22日中午被(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控制→2010年7月23日立案、當日上午10:55分被傳喚→7月24日10時50分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5日被逮捕

1、【非法羈押】控制至傳喚過程中非法限制章國錫人身自由時間長達37小時,鄞州區檢察院沒有任何合法的文書,辦理任何手續。

2、【違法立案】鄞州區檢察院立案的依據是的史建黨的2010年7月21日的筆錄,一個涉嫌造假的筆錄(詳見斯律師博客二審辯護詞)。除此再未見任何舉報證據、未見檢察院的任何立案的受理審查程序。檢察院是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先知先覺,武斷立案。註:②③④

3、【違法傳喚】立案違法,傳喚當然沒有依據;

4、【違法刑事拘留】從傳喚至刑事拘留時間長達23小時55分,鄞州區檢察

院沒有形成一份詢問或訊問筆錄,也就是說檢察院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也不能證明符合那條法律規定的拘留條件即做出拘留決定。註:①⑤

5、【違法逮捕】從立案至2010年8月5日,只有章國錫在刑訊逼供下「自

證其罪」的訊問筆錄,及前述那份史建黨造假證據,除此沒有一份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章國錫有犯罪事實,逮捕條件有三: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可見檢察院做出的逮捕決定沒有任何依據。註:⑥⑦⑧

另需說明的是:檢察機關直到二審也未能提供完整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2011年4月11日在一審庭審後匆忙補充的一份寧波市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紀律委員會的《情況說明》,用以證明控制章國錫是對章國錫的實施的保護,不免令人費解!註:⑨

法律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被拘傳的人,應當在拘傳後的十二小時以內訊問完畢,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被拘傳人。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④《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實行內部制約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偵查部門對舉報線索初查後,應當製作審查結論報告,提出提請批准立案偵查或者不予立案的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⑦《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八十七條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規則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一)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證據證明實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

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經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二、 偵查階段

偵查羈押期2010年8月6日-2010年10.5日→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2010年10月6日-2010年11.5日→第二次延長偵查羈押期2010年11月6日-2011年1月5日(以上含嵊州看守所異地羈押時間:2010年9月29日-2010年10月29日)

1、【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違法】刑訴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自2010年8月5日(逮捕筆錄)至鄞州區檢察院9月20日提出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長達一個半月時間,除2011年4月11日鄞州區檢察院在一審後提交的9月6日章國錫一份翻供筆錄,未見任何偵查文書,沒有偵查,何以見得案情複雜?何以申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寧波市檢察院以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為依據批准的延長,嚴格從法律上是不合法的。註:①

2、【第二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違法】這次延長的理由是「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這是法律規定的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2010年8月5日的逮捕筆錄後,至10月22日一直沒有提審被告人章國錫,在過去兩個半月時間後,(除在2010年10月20日,在嵊州市看守所出現了刑訊逼供筆錄),這一時間間長達兩個月半,未見偵查,何以又提請批准第二次延長?浙江省檢察院予以批准,顯然也一樣是不合法的。註:②

3、【異地羈押違法】異地羈押沒有任何合法手續,其目的是什麼?原因是什麼?依據是什麼?從異地羈押開始即強制章國錫超強度勞動(每天僅休息3-5小時)持續20天後,才開始第一次提訊,答案其實是不揭自曉的。

法律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一般偵查羈押期限進行了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三、審查起訴

2011年1月5日鄞州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在2011年1月26日退回補充偵查→2011年2月24日再次起訴。

1、【退補偵查違法】刑訴法規定退回補充偵查條件有二:1、審查起訴應該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應該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並製作筆錄;2、提出退回補充偵查應該要有書面意見。而本案鄞州區檢察院拿不出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更沒有退回補充偵查的意見。顯然其退回補充偵查的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

註:①②

第一次開庭是在2011年4月11日→第二次開庭審理2011年5月11日(公訴人在2011年5月18日提出需要補充偵查→2011年6月15日補充偵查完畢要求恢複審理)

2、【退補偵查違法】公訴機關對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需要補充偵查,其發現的時間應該是在庭審過程中,提出補充偵查的時間也同樣應該是在庭審過程中,而本案公訴機關提出補充偵查的時間並非是庭審過程中。要求退補錯誤起恢複審理同樣沒有依據。註:③④

法律注釋:

①《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訊問、聽取意見應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並製作筆錄。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四、其他程序

1、【刑訊逼供&非法證據】詳見姜律師博客一審辯護詞及二審辯護詞。註:②③

2、【偵查、審查起訴混同】根據控方提供的筆錄,偵查人員在審查起訴期間,還在繼續偵查,案卷中大量的筆錄是偵查人員在偵查終結後所製作。公訴人「自覺」擔當了偵查、審查起訴、公訴三個職責,公訴人在偵查階段的證人之外的證人取證,即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刑訴法規定偵查終結和審查起訴對偵查的制約在這裡似無必要。如公訴人在第三次開庭提交的對寧波東錢湖投資開發公司與寧波住宅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證據、對袁永寧的筆錄等等。案卷中在2010年1月11日9點30分,鄞州區檢察院的偵查人員和審查起訴人員,居然還一同出現在審訊室共同做筆錄。註:①

3、【涉嫌偽造筆錄】控方提供的多份筆錄,按照正常的筆錄速度,根本無法形成,唯一的解釋是,事先做好的筆錄,稍作修改,讓章國錫簽字,這是明顯偽造筆錄,這種筆錄也只能在有威逼利誘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還有比如史建黨2010年7月21日筆錄涉嫌偽造。註:③

4、【威脅家人】從提審筆錄記載章國錫的時間及章國錫妻子陳瑛的通話記錄可以表明,2010年11月8日,12月28日,偵查人員在提審章國錫時和陳瑛通話,要求其更換律師,偵查人員想利用章國錫處境威脅他的妻子來布控章國錫,這是合法的偵查所必須?顯然不是。

法律鏈接:

①《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或者認為對證人的詢問不具體或者有遺漏的,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

②《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10〕20號)第一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第二條: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③《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上,我以四個部分對章國錫受賄案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概括小結,受本人學識所限,難免錯誤疏漏,但本案程序所及之處,值得我們這些法律人好好深思的。

鏈接:

姜建高律師博客:http://jiangjiangao.fyfz.cn/

斯偉江律師博客:http://blog.sina.com.cn/siweijiang

本文作者:

謝瑛,南京資深律師,中國法學研究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現執業於江蘇東恆律師事務所,手機:1391383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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