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人多卷多案件的快速審查攻略
來源:刑事實務
作者:深海魚 舟山颱風
一、研究價值
在基層案件中,多案卷材料的案件主要是指案件材料在十冊以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一些罪名,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還有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比如網路賭博犯罪、毒品犯罪、組織賣淫犯罪等,這些類案件涉及到旁證和書證非常多,導致案件整體案卷數量非常多,而這些類案件往往在當地影響較大,為了凸顯效果,往往需要快速辦理,如何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快速辦理該類案件,是值得總結的。以下以網路開始賭場案件(15被告共二十三冊案卷材料)的審查起訴進行研究。
二、初步閱卷並作閱卷筆錄(二天)
1、迅速閱卷的目的。
(1)快速了解大概案情。比如,有多少人(組織分工情況)在什麼時間段,在什麼地方實施了什麼行為,造成什麼後果。
(2)快速判斷有無管轄權,有無不適合自己辦理的情況。這些情況需要在短時間內做出判斷,切不可等案件辦理了快一個月了才發現這些問題,再進行更換辦理單位或者承辦人。
(3)快速判斷是否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需要。切不可在案件辦理快到期的時候再決定退回補充偵查,這樣案件辦理會拖上很久的時間。況且,補充證據宜早不宜遲。
2、迅速閱卷的方法。
(1)製作閱卷筆錄。普通案件大部分人可能邊閱卷邊寫審查報告了,沒有閱卷筆錄,閱卷筆錄嚴格來說是在提訊和審查報告之前在閱卷過程中做的筆錄。在電腦沒有盛行時代,老一輩的刑檢工作人員經常教誨新來人員,第一步工作就是做閱卷筆錄,我們查看舊檔案可以發現確實有厚厚的閱卷筆錄。但這門技藝,應當說已經失傳,或許可能它已經不符合時代發展,在《人民檢察訴訟規則》中有提到「辦案人員必要時製作閱卷筆錄」,沒有強制要求。但筆者認為,在疑難複雜多案卷材料的案件中,閱卷筆錄還是有很高的價值。
(2)將案卷材料分類,犯罪嫌疑人供述放一堆,證人證言放一堆,書證等其他證據放一堆。
(3)快速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找到主犯的供述筆錄,在主犯供述筆錄中找到一份內容最全的有罪供述。有些案件是第一次到案筆錄最接近事實,而有些案件是越到後來越接近事實,不同案件可能不同。找到該份筆錄後,仔細閱讀,可以開始製作閱卷筆錄。該份筆錄仔細閱讀後,通常就能夠了解整個案件的大概情況。根據掌握的案情,逐一找到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最接近事實的筆錄,閱讀是否相互印證,並對關鍵點做記錄。
(4)快速審查證人證言材料。證人證言材料基本上是從犯罪嫌疑人供述所涉及的內容中衍生出來的,排列比較凌亂,基本上需要看完一份內容才能判斷證實的內容,很費時間。所以在這個階段基本上不逐一看每個證人證言的內容。有條件的可以將該部分肢解出來,讓其他同事分工協作,專門歸納記錄出「某某證人證言主要證實什麼內容」,該內容歸納以後也可以用到審查報告製作上。
(5)快速審查書證等其他證據。此過程中只審查這些證據大概在證實什麼內容,也就是和哪部分事實具有關聯性,並記錄。
三、精細閱卷並作工作部署(四天)
1、如何縮小閱卷範圍(一天)。
第二次閱卷,是屬於精細閱卷,基本上要理清所有關鍵問題,並做出相應的部署。如果是辯護律師,那麼第二次閱卷之後,就基本上可以寫辯護詞了。
(1)細細閱各個犯罪嫌疑人供述,明確各個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2)閱讀各個犯罪嫌疑人供述,記錄供述筆錄中涉及到的起到過幫助作用的各個證人名字。
(3)審查證人證言筆錄中,是否有提供犯罪幫助的情況。
2、分解重要工作(一天)。
(1)將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所涉及到的證人與證人卷比對,列出未取證的證人名單,考慮是否有必要取證,如果有必要可以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調取。
(2)專項對案卷中每一份證據形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條件的承辦人也可以叫助手完成此事。
(3)對犯罪數額的計算,比如從書證銀行記錄中計算犯罪數額,工程量比較大的,可以讓公安機關配合列出計算清單,由於其起訴意見書上就有犯罪數額,因此有義務對該數額計算做出詳細說明,最好讓他們列出計算清單和目標案卷的頁碼,方便核查。
3、提審各犯罪嫌疑人(十五個嫌疑人提訊二天)。
由於案件事實比較複雜,所以提審的時候可以不必從頭到尾進行訊問,之前供述筆錄比較清楚的,可以對他之前的供述予以宣讀或者交由其查看筆錄內容,問其是否有補充的地方,並予以記錄。
四、審查報告製作(四天)
審查報告製作基本原理:一是強調證據摘錄、歸納的客觀性、完整性;二是分析、引用法律正確,可讀性強。報告內容的客觀性和完整性是必須要達到的,很難想像審查報告中摘錄歸納的事實和原案卷材料不一致給人帶來的感覺,如果那樣的話,很容易導致事實認定錯誤型的錯案,並且領導在審批的時候也容易將錯就錯,因此作為案件承辦人,如何將案卷材料真實、完整、客觀的呈現在報告里是必須要堅守的底線。在此基礎上,對此類案件進行簡化,該簡化的內容和歸納,可以從以後開庭舉證的角度出發,將審查報告的排版摘錄和舉證提綱保持統一性,不必拘泥於省院關於審查報告的模版,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調整摘錄排序,這樣一來,審查報告就有了可讀性,也節省了日後準備舉證提綱的時間。
1、犯罪嫌疑人供述摘錄。
(1)報告中需要摘錄一份主犯詳細有罪供述,可以將該內容全部摘錄。
(2)再對犯罪嫌疑人做的其他供述筆錄進行文字說明「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共做過多少次供述,其中第一次供述未交代犯罪事實,第二份供述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實,第三份供述開始到第五份供述交代了詳細的犯罪事實,和摘錄的一致,在審查起訴階段做的筆錄其未有辯解。」對於多次供述的大概情況對比需要在摘錄的時候說明,這樣能夠清楚的展現供述的立體分布,客觀完整的反應案卷全貌,也能夠讓審閱者容易的掌握信息。
(3)對於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可不必再進行詳細的內容摘錄,只要做出內容歸納以及對多次供述情況變化的描述即可。
2、證人證言摘錄。
對證人證言可以進行歸類。比如證人ABCD證言,證實犯罪嫌疑人某某僱傭了證人ABCD進行工作,其中A幹什麼工作,工資多少,B幹什麼工作,工資多少等,這裡不必對具體證言內容進行摘錄。再比如證人EFG證言,證實E幫助犯罪嫌疑人某某開通了銀行卡網銀,F幫助....,也不必對具體內容進行摘錄。如果碰到無法歸類的單一證人,那麼只有單獨進行摘錄說明。
3、書證摘錄。
對於書證摘錄最重要的是為了計算清楚犯罪數額,由於摘錄的內容無法顯示計算過程,所以摘錄到審查報告的書證沒有多大實際的意義,只是完成證據客觀性和完整性的反饋。因此,在摘錄的時候可以採取整本案卷材料為單位,比如卷宗第幾卷至第幾卷,為工商銀行卡卡號為622202.....的查詢記錄,經過計算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收入匯款多少筆共計多少金額,支出多少筆共多少金額。同樣方法,將這些帳號進行匯總,計算出犯罪數額,而不必摘錄內容。如果偵查機關已經將計算過程匯總出電子表格,也可以將該電子表格附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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