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權應高於人權
當時所謂的天賦人權,僅指中等階級所要爭取的政治權利,亦即中等階級為革命奪權而亮出的思想武器。直到二戰結束之後,人權思想才有了重大的變化與進步。戰後初期,不少西方國家的新憲法都配合《聯合國憲章》,對人權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而聯合國在1948年發表的《世界人權宣言》則進一步將人權範疇擴大,使之具有較為豐富的新內涵。
《世界人權宣言》共30條,涉及個人應享有的各種基本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四大類:一、公民權利(包含人身安全、信仰自由、人人平等、自由遷居、擁有國籍等);二、政治權利(包含選舉參政、組織社團、和平集會、尋求庇護等);三、社會與經濟權利(包含同工同酬、就業自由、有薪休假、社會保障等);四、文化權利(包含教育機會均等、言論出版自由等)。
長期以來,由於西方大國無視《宣言》所宣示人權內容的多樣性、豐富性,而僅專註於政治權利(尤其是選舉權、參政權、結社權)一類,甚至將人權與政治權畫上等號。美國更節外生枝,自上世紀七十年代末起,就不斷鼓吹「人權無國界」、「人權高於主權」,藉此以推行其所謂「人權外交」, 強化其霸權主義全球戰略。因此,引起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強烈不滿、反對,並提出不同的人權主張與之相對抗。
首先,它們根據《世界人權宣言》關於生命權、教育權等內涵,將人權分為生存權、發展權、平等權、自由權等四種,並將生存權、發展權並居首位,強調二者對發展中國家之迫切性,公然與傳統的西方人權觀分庭抗禮。例如:1966年聯大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生存權與發展權內容作了具體規定;1979年聯大通過《關於發展權的決議》,1986年通過《發展權利宣言》,均確認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1993年聯大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重申經濟發展權是人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其次,人權的確是一種普世價值,但對於如何實現其價值,人們的見解很不一致。發展中國家認為人權問題是主權國家的內政,反對西方國家以促進人權為幌子,越俎代庖,侵犯它國主權。如1992年不結盟運動首腦會議發表《雅加達宣言》,明確地指出:「人權不應被用作向不結盟及其它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的工具」;促進人權「應當更加註意到各國不同的歷史、政治、經濟、社會、宗教與文化的實際情況」;「無論哪個國家或國家集團都不應該對其它國家自封為法官和陪審員」。
「人權高於主權」站不住腳
從以上對人權思想的歷史考察中,可知將人權局限於個人權利與政治權利,顯然過於狹隘、偏頗,並未獲得發展中國家的普遍認同,所以國際社會關於人權問題的爭議,勢必延續不斷,恐怕是個無言的結局。
為了促進國際合作、改善人權狀況,筆者認為發展中國家應提出「國權論」,以回應西方國家的「人權高於主權論」。所謂「國權」即國家權利(State Rights 或Nation Rights)之簡稱,它不但涵蓋國家應擁有的主權,而且涵蓋了主權國家應享有的自由平等權利。這兩類權利同等重要,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國權無論在法理上或事實上,都應高於人權,因為前者屬於民族權利或大我權利,而後者屬於個人權利或小我權利。
主權是國家的基本屬性,也是國家的主要特徵或標誌。易言之,主權與國家是兩位一體的,沒有主權的國家在法理上是不存在的。英文Sovereignty (主權)一詞來自法文Souverainete,而後者則又源自拉丁文Supremistas(最高權力),可見主權之本義或真正內涵,就是至高無上的權力,當然不應屈從或附屬於其他任何權力。
況且主權歸屬具有單一性,當一國的主權屬於某一權力機構時,就不可能同時屬於其它機構。
因此,有些西方學者為了其政治意圖或政治理念而主張「人權高於主權」,在學理上完全站不住腳。所謂「人權無國界」或「主權有限論」,說穿了就是要取消主權國家的基本屬性,剝奪國家獨立自主的權利,為霸權主義者鳴鑼開道!
自由權作為主權國家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其重要性不遜於主權。這是因為世界各國處在截然不同的發展階段,窮國與富國之間的差異性,極為顯著,迫使窮國(發展中國家)不得不另闢蹊徑,走各自的發展道路,包括自由選擇符合國情的政治體制、經濟模式、社會制度。無數事實表明:國家自由較之個人自由更為重要,也更具現實意義;只有在國家經濟不斷發展、社會不斷進步的情況下,人權狀況才能不斷改善,個人的各種權利才能獲得保障。
人人平等,國權也如是
西方人權論既然強調「人人生而平等」,那麼由眾人組成的國家,不論大小、強弱、貧富,其權利地位也應該是一律平等的。《聯合國憲章》及多種國際文書對此皆作過明文規定。
這項規定獲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贊同、遵守,絕大多數國家都以平等相待作為國際關係的行為準則。任何以大欺小、以強凌弱的國家行為,都是不能接受的,都應予以嚴詞譴責,因為它同樣侵犯了相關國民的人權。
試想:如果弱小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未能取得平等權利,其國民的平等權利從何而來?「人人生而平等」又從何談起?可見平等權在國家權利中何等重要!
人權問題在本質上是國家權利管轄範圍內的問題,但它並不排除國際社會的監督。因此,如何處理國家管轄與國際監督之關係,對於改善世界各國人權狀況,有著關鍵性、決定性的作用。國際社會對人權的保護,只能通過國內管轄才能實現,所以筆者認為,發展中國家的人權主張應受到尊重,並且接納「國權高於人權」這一重要原則。「人權對話」應作為唯一正確可行的途徑,任何的政治施壓與經濟制裁,或將人權問題政治化與意識形態化,不論其動機如何,效果皆十分有限甚至適得其反。更何況制裁難免使他國人民深受其害,本身亦屬於侵犯人權的國家行為。
無論如何,起源於17、18世紀的西方人權觀即使尚未過時,也因其狹隘性、偏頗性,最多只適用於發達國家。在各國對人權的普世價值取得共識之前,發展中國家看來只能堅持「國權高於人權」,作為「人權對話」與改善世界人權狀況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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