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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個存摺猜對密碼

拾個存摺猜對密碼
取款行為是盜竊、詐騙還是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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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華艷廖愷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6日上午,趙某在桐柏縣安棚鎮尹庄村倪溝附近路上撿到郭某遺失的一個郵政儲蓄存摺。回家後,趙某將該存摺賬號後六位數字136553和存摺號碼後六位數字490794假設為該存摺密碼,於當日下午和張某一起到桐柏縣安棚鎮郵政儲蓄營業廳填寫取款7000元的取款憑單。張某在取款憑單上籤署郭某的名字,趙某輸入假設的密碼136553,與被害人郭某原設密碼相符後取出7000元現金。公安機關詢問後,二犯罪嫌疑人主動將所得贓款7000元退繳辦案民警,次日由辦案民警將7000元現金退還被害人郭某。2015年11月30日,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郭某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向被害人賠禮道歉、退賠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

爭議焦點

本案在庭審中,關於趙某、張某二人的行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張某二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郭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猜配密碼,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張某二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猜配密碼,冒用他人名義騙取銀行工作人員的信任,進而取得他人存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詐騙犯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趙某拾得他人存摺後,趙某、張某二人利用猜中的存摺密碼,惡意取款7000元並實際佔有,其行為構成侵占罪。

判決結果

桐柏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趙某、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近日,法院判處被告人趙某管制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管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綜合分析

本案猜中密碼取款的行為不屬於「秘密竊取」

本案審判員王致案表示,猜中他人存摺密碼非法提取存款的行為,不屬於「秘密竊取」,不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秘密竊取」指的是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對於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毫無察覺(至少行為人主觀上是這麼認為的),在整個竊取行為過程中自然也就不存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的參與、配合問題。且「竊取」是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無意識的情況下由行為人的單方行為完成的。本案中,趙某、張某二人在猜對拾得的存摺密碼後,在銀行工作人員的配合下完成取款行為,顯然不符合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行為。

撿拾他人遺失存摺取款的行為不屬於侵佔

王致案認為,撿拾他人遺失的存摺提取存款的行為不屬於侵佔行為,不應以侵占罪定罪處罰。侵占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行為的本質特徵是將合法持有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其犯罪對象當屬已被行為人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財產。非法佔有的對象與合法持有的對象應當是同一個。本案中,由於郭某在存摺上設有取款密碼,遺失存摺並不意味著失去了對存款的控制和支配,趙某拾得存摺並沒有取得對存款的合法持有權,本案不存在侵佔的對象。且二人佔有的是遺失物而非遺忘物,且其在公安機關訊問後即承認事實,退回贓款,其行為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猜中密碼提取存款的行為屬於冒用騙取

猜中他人存摺密碼非法提取存款的行為屬於冒用騙取,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詐騙罪的客觀要件必須是符合這樣的邏輯順序: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包括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本案中,趙某、張某二人在取得郭某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於銀行的控制、支配之下,當二人猜對密碼後,採取隱瞞真相冒用他人名義的方式,騙取銀行的信任,使銀行基於一種錯誤的判斷而交付存款,此行為屬於典型的冒用詐騙行為。因此,趙某、張某二人通過猜配取款密碼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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