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轉移財產,就會「凈身出戶」?
離婚轉移財產,可判「凈身出戶」?網友驚呼:王寶強有救了!
台海網訊(導報記者 陳捷/文 陶小莫/漫畫)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指導性案例,其中有一個案例旨在明確離婚前轉移財產可判少分財產或「凈身出戶」。這一案例一經發布,就引發熱議。
這個指導案例,可以適用於王寶強和馬蓉的離婚案嗎?財產被轉移,該如何挽回損失?丈夫出軌,妻子能否多分財產……針對離婚財產那點事,昨天,導報記者採訪了兩位長期處理離婚官司的資深律師和廈大法學院的專家,總結出「離婚財產十問」。
1問 最高法案例,寶強適用嗎?
問:最高法發布的上述指導案例,是否適用於王寶強離婚案?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如果王寶強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也可以訴求人民法院判決對方「凈身出戶」。
2問 財產被轉移,該如何追回?
問:在離婚官司中,一旦被轉移財產,「受害方」該如何挽回損失?
林敏輝律師:三招可以挽回損失。(1)可以直接起訴,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返還原物。(2)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將轉移以後的所得的利益進行分配。(3)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對方對夫妻的其他共同財產少分或者不分。
3問 哪些情形,算轉移財產?
問: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家事法律事務部副主任韓雪明律師:離婚中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常見行為包括:1.轉移銀行存款;2.工資等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3.私自出售或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4.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轉讓或私自贈與他人。另外,離婚一方惡意負債也是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方式。
4問 老公出軌,應當少分財產?
問:老公出軌,老婆可以多分財產嗎?
林敏輝律師: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出軌一般還需符合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才可以要求損害賠償金。並不是一方出軌,另外一方一定可以多分財產。
5問 何種情形離婚,還可以索賠?
問:結婚期間受到配偶的傷害,能否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韓雪明律師:如果通過法院起訴離婚,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以下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符合以上法定情形,證據充分的話,法院一般會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
6問 孩子非親生,能多分財產?
問:離婚時發現自己養了多年的孩子並非自己親生,可以要求多分財產嗎?
林敏輝律師:按照目前規定,在這樣情況下另一方:(1)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撫養費。(2)可以主張其他經濟損失。(3)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同時,此種行為違背了婚姻的忠實義務,也有悖於社會善良風俗,在離婚財產的分割上應對另一方適當多分一些。
7問 天降百萬債務,要一起還嗎?
問:夫妻正鬧離婚時,突然冒出400萬元「夫妻共同債務」,債主告上了法庭。妻子懷疑這是丈夫與他人串通虛構債務,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林敏輝律師:不應將所有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考慮兩個標準:一要看對借款一事配偶「是否知情」,二要看該筆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如果是書寫借條給第三人偽造債務的,可以從借款的時間、借款的用途、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抗辯。另外,應提供證據證明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證明沒有共同的借款合意。
總之,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的個人債務,就無須為配偶的債務「買單」。
8問 離婚協議,能當分財產依據?
問:為離婚而簽訂的離婚協議已對財產進行了分配,而後又起訴到法院,離婚協議有效嗎?
林敏輝律師:離婚協議是否生效,應以雙方是否登記離婚為前提。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該協議未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9問 「凈身出戶」協議,法律保護嗎?
問: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出軌的一方承認出軌,並放棄夫妻共同財產,該協議是否有效?
林敏輝律師:對於不忠方「凈身出戶」的約定,只要協議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該協議有效,一般會受到法院的支持。但需要注意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且最好在協議中對出軌進行更明確的定義。
10問 轉移財產,就會「凈身出戶」?
問:離婚訴訟期間轉移財產,法院就會判「凈身出戶」嗎?
韓雪明律師: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此次指導性案例之前,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判決「凈身出戶」的情況極少,判決「少分財產」的較多。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時,一般會參照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金額,在其應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相應地扣減,甚至可能還存在多扣減一些,將扣減的財產分配給另一方。
所以,認為一方只要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方就會「凈身出戶」是一種誤讀。
專家說法
夫妻分財產 「無錯」可多分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最高法指導案例第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旨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根據最高法院規定,對於指導性案例,各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婚姻法》第39條確立了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過程中要堅持以下一些原則,其中包括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訴訟,不僅要分清是非責任,而且在分割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此外,如果一方擅自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已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可對該財產進行分割,並對無過錯一方多分,對過錯方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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