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田鵬:印度的種姓制度探究
2010-09-08 23:13:41|分類:蔣田鵬|舉報|字型大小訂閱
一、印度的種姓制度
(一)、種姓制度的發展
印度種姓制度已有3000多年的歷史,萌芽於原始氏族社會末期。「種姓」一詞是中國古代的漢譯名稱,其含意頗為複雜。在印度語中,「種姓」的稱謂有兩種,在奴隸制時代稱為「瓦爾那」,在封建社會叫做「迦提」,實際上兩者區別甚大,但在中國古代文獻中統稱為「種姓」。16世紀葡萄牙人侵入印度後,稱「迦提」為「卡斯塔」,英文稱為「卡斯特」,這一名稱後來廣為傳播,為世界所通用,中文同樣意譯為「種姓」。實際上,瓦爾那專指奴隸社會的四大種姓,卡斯特專指封建時代的小種姓集團,兩者分別代表種姓制度發展演變的兩個歷史階段。
瓦爾那制是四大種姓形成發展的階段。大約在公元前一世紀,處在原始社會末期軍事民主制時代的雅利安人,從南亞次大陸的西北方侵人印度河上游地區,逐漸征服了被他們稱為「達薩」(意為敵人)的土著居民。雅利安人為了把自己白膚色同黑膚色的土著居民區別開來,開始使用「瓦爾那」(意為顏色)一詞。這樣,在被雅利安人佔領的地區便出現了兩種瓦爾那或兩個等級,即作為征服者的雅利安瓦爾那和作為被征服者的達薩瓦爾那。
隨著雅利安人社會的分化,在雅利安人內部也有了不同等級的劃分。從事祭祀的僧侶和以部落首領為首的武裝侍從集團逐漸與雅利安一般平民大眾脫離開來,成為兩個特權等級。而一般平民大眾則成為雅利安人社會內部的第三等級。雅利安人的早期宗教典籍中,習慣將這三個等級稱之為婆羅門、剎帝利和吠舍。這樣,原來統一的雅利安瓦爾那便一分為三,再加上達薩瓦爾那,整個社會便分化為四個等級。原來兩個瓦爾那的劃分便被四個瓦爾那的劃分所代替。四大種姓由此而形成。
關於四大種姓的形成,在婆羅門教聖書《梨俱吠陀》的最後一篇普魯沙讚歌中是這樣寫道的:當諸神分割一個原始巨人普魯沙時,由其身體的不同部分轉化為四種不同的瓦爾那,「他的嘴變成了婆羅門,他的雙臂變成了羅惹尼亞,他的雙腿變成了吠舍,他的雙腳生出首陀羅。」這裡提到的羅惹尼亞就是剎帝利,首陀羅就是達薩以及土著居民中的其他成份。這段話顯然是僧侶階級為了鞏固他們自己和掌握軍政權力的武士階級的特權地位而編造的,妄圖通過一種神的旨意把四種瓦爾那的現實地位固定下來。
隨著社會的進一步分化,到了後期吠陀時代,種姓制度已經成為一種社會體系。每一個社會成員無一例外地納入這種體系之中,種姓身份與生俱來,社會地位固定不變。作為第一等級的婆羅門,獨攬宗教事務,成為專門的祭司階級,第二等級的剎帝利,是掌握軍、政大權的貴族武士階級。這兩個等級都是不參加生產的剝削階級。其中婆羅門不僅從事祭司職業,而且也參與政權,他們作為國王顧問即「普羅希太」,在政治軍事上有很大勢力。第三等級的吠舍,是雅利安人的平民或一般公社成員,從事農、牧、商、工等職業,隨著商業交換的發展,有些營商的吠舍在經濟上握有較多的財富,但第三等級與第四等級同受前兩個等級的壓迫和剝削,成為被統治階級。第四等級的首陀羅,地位最為低下最受壓迫,他們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從事農業、漁獵以及各種技藝,其中有許多人淪為雅利安人的奴隸或僱工。這四個種姓的職業是世襲不變的,異姓通婚是被禁止的,他們在經濟上、政治上、社會上、宗教上的權利和義務都不同,都有嚴格的區別,很難越雷池一步。
到了奴隸社會的帝國時代,種姓制度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在這一時期及其前後所編成的諸法經與法典,對各種姓間在職業、婚姻、宗教以及法律上的權利等方面的關係,都作了嚴格的規定,其中以《摩奴法典》最為詳盡。這些規定概括了四大種姓在社會生活方面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範和基本原則,反映了種姓制度的特徵和等級觀念的森嚴。這一時期,婆羅門僧侶等級竭力維護種姓制度,竭力通過諸法經和法典固定各種姓間的不平等關係,維護他們的利益,表現出最保守、最頑固、最反動的一面。至此,種姓制度發展到了最完整的形態。
在封建社會,卡斯特製代替了瓦爾那制,可以說,卡斯特的產生是瓦爾那制進一步發展的結果。卡斯特製是各種小種姓集團繁衍演變的階段。在四大種姓中,吠舍和首陀羅屬勞動種姓,在它們中間,隨著社會生產和勞動分工的發展,日益產生更多的從事不同職業的集團。到了奴隸社會後期,這些不同的職業集團,在瓦爾那制度的影響下,各自逐漸地形成為一種具有職業世襲化並實行內婚制的集團。這些集團被稱為「迦提」意即出生、種。可見,卡斯特製是由瓦爾那制發展而來,瓦爾那專指四大種姓,卡斯特專指小種姓集團。而種姓這一概念,則應該包括自瓦爾那發展為卡斯特的整個等級制度。
卡斯特形成之初是不包括高級種姓的。一般說來,大多數卡斯特或是從吠舍與首陀羅兩個勞動種姓中間分離出來的,或是被征服的落後的山林部落,因而他們受到統治階級的傳統歧視,社會地位低下。同時,婆羅門教還把那些混婚之子或不守聖禮的人列為各種卡斯特之中,這種情況就更加深了對卡斯特的歧視觀念。在《摩奴法典》中把休陀、馬卡達、外底哈、阿堯卡瓦、剎特爾和旎荼羅等六種卡斯特說成是人間最下等的人。其中以旎荼羅的社會地位最為低下, 最受歧視,被認為是一種「不可接觸的人」。法典對這種人的衣食住行的記述是駭人聽聞的。法典規定他們須住在村外,不許和伙們以外的人來往,當然婚姻只能在他們自己的卡斯特內進行;他們須穿死人的衣服,用被人家遺棄了的破容器吃飯;入夜,他們不得在村落和城市周圍走動;白天工作時,須依國王的命令帶著標誌行走。關於他們的工作,按法典的記載是搬運沒有親人的屍體和執行犯人的處刑。我國東晉高僧法顯在其巡禮印度的遊記中,對這種人作了如下簡短的記述「旎荼羅名為惡人,與人別居,若入城市,則擊木自異,人則識而避之,不相唐突。」以旎荼羅為代表的古代的被壓迫卡斯特是今日「賤民」的最初形態。這種殘暴的壓迫形態,經過中世紀的發展,以不同形式一直延續到現代。
印度封建時代,卡斯特的數目愈演愈多,四大瓦爾那逐漸卡斯特化,它們分別地變成了從事某些特定職業的卡斯特。從此瓦爾那與迦提這兩個詞就逐漸混用起來,不過,迦提一詞可以代替瓦爾那,但不能用瓦爾那一詞來稱呼四大種姓以外的卡斯特。可以說,瓦爾那制是卡斯特製的一個核心,它的基本原則始終貫穿於卡斯特製之中;卡斯特製是瓦爾那制的演變,每一個卡斯特等級的高低首先取決於它原來歸屬於哪個瓦爾那。因此,卡斯特與瓦爾那在特徵上也就基本相同。就卡斯特的特徵,馬克思指出「部落之最極端的、最嚴格的形式是卡司特製度,一個卡司特同另一個卡司特有所區別;各卡司特之間不許因婚姻而弄混亂;各卡司特按其地位來說是完全不同的每一個卡司特有自己獨特的、不變的職業。」除了婚姻的限制和職業的區別之外,各卡斯特在起居、飲食、觸摸等日常生活方面的規定也是嚴格的,相互之間界線森嚴,因而形成了一種比瓦爾那更為錯綜複雜的等級關係。
卡斯特的形成與社會分工關係甚大,幾乎社會生產需要某種新的分工,印度社會都能很快地產生一種新的卡斯特來滿足這種社會生產的需要。在卡斯特的發展過程中,除了四大種姓的職業分化外,有些落後的、尚從事於漁獵生活的山區或森林部落,也在瓦爾那制的影響下形成為一些具有卡斯特基本特徵的集團。以後還有其它一些原因促使卡斯特日益增多。中古時代,四大種姓繁衍成為數以百計的小種姓;發展到近代,每個語言區有200多個小種姓或亞種姓;及至現代,整個印度已有3500多個卡斯特。
(二)、種姓制度的特徵——以《摩奴法典》為例
《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婆羅門教的經典,一直被視為印度人生活法規之基準。對各種姓間在職業、婚姻、宗教以及法律上的權利等方面的關係,法典作了嚴格的規定。剖析法典, 不難看出, 種姓制度的特徵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一是種姓職業世襲化。法典為了鞏固高級種姓的特權利益,竭力把各種姓的職業固定化,竭力稱這是梵天的意志。《摩奴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四大種姓的義務,婆羅門是「教授與學習吠陀,為自己和他人祭祀,以及布施與接受施捨物」;剎帝利是「保護人民,給予施捨物,祭祀,學習吠陀以及節制現世享樂」;吠舍是「牧畜,施捨,祭祀,學習吠陀,商業以及高利貸,農業」;首陀羅是「無怨恨地為哪些上述的種姓服務」。根據各自義務的不同,四大種姓必須遵照神的旨意從事相應的職業,不得任意改變。婆羅門壟斷了宗教事務,剎帝利掌管世俗的國家權力,吠舍從事農、牧、工、商,而首陀羅的主要職業是服務性質的手工技藝,也有從事農、牧業的。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分化,各種姓的職業不可能不發生混亂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法典又提出了一個新的原則,即高級種姓出身的人由於「窮困」可以從事低級種姓的職業,但低級種姓的人從事高級種姓的職業是絕對禁止的。《摩奴法典》規定「假若任何出生低級的人,因貪慾而以高級的職業為生,則國王剝奪其財產後,應立即放逐之。」力圖通過這一條款來維護高級種姓的特權地位。
二是種姓內婚制。法典為了保證高級種姓血統的純正,強調各種姓之間實行內婚制,即同姓通婚。內婚制是種姓制度最本質的特徵,也是種姓制度能夠繁衍千年的一個重要原因。《摩奴法典》規定「對於再生人之男, 首先須與同種姓之女結婚。」隨著人口雜居的增長,特別是大城市的出現,混血是不可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典為了保證高級種姓的社會地位不至因混血而混亂,遂制定了所謂「順婚」與「逆婚」的原則。所謂「順婚」,較高種姓之男娶較低種姓之女為妻;所謂「逆婚」,即較低種姓之男娶較高種姓之女為妻。「順婚」是允許的,而「 逆婚」 則是被絕對禁止的。順婚者按男系血統計算,其種姓仍能保持父系的血緣關係,故為印度宗教法律所容忍;而逆婚,高級種姓女子與低級種姓男子的結合,則完全破壞了父權世系的計算原則,故而是非法的,是要被置於死地的。正如《摩奴法典》規定「向高級種姓之女求婚的低級種姓之男,應受體刑。」但即使是順婚,也經常遭到非難。《摩奴法典》再三申述「婆羅門男子和屬於其它三個低種姓的婦女結婚所生的兒子、剎帝利男子和他下面的兩個種姓婦女結婚所生的兒子、吠舍和唯一低於自己種姓的婦女結婚所生的兒子, 六者對於其他諸子而言,均被認為是低賤的。」只有同姓通婚,才被認為是一種美德。另外,在通婚問題上,由於各種姓的地位不同,在子女的繼承、嫁娶方式以及結婚儀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維護內婚制的原則,防止世襲的統治特權的喪失。
三是各種姓在宗教生活方面存在著種種界限和區分。這種界限在前三種姓的雅利安人和第四種姓的首陀羅之間最為嚴格。按《摩奴法典》規定「只有由雅利安人之女所生的雅利安人之子,始有受一切凈法的資格。」這樣,首陀羅種姓根本無權參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雅利安人在諸種凈法中最重要的是「入門式」,凡經「入門式」後便可稱為「再生人」,意即在宗教上又誕生一次。首陀羅無權參加人門式, 故被稱為「非再生人」。不僅如此,首陀羅即使聽一聽或看一看婆羅門教的聖典吠陀也被禁止。例如在《喬達摩法經》中規定:「假若首陀羅故意聽人誦讀吠陀,須向他的耳中灌以熔化的錫和蠟」;「假若他誦讀吠陀原文,須割去他的舌頭」;「假若他記憶吠陀原文,須將其身體劈成兩半」。由此可見,宗教的界限在雅利安人和非雅利安人之間該是多麼森嚴。在宗教生活上,不僅在再生人和非再生人之間有嚴格的界限,在再生人的三個種姓之間也有種種區分。例如雅利安人在舉行「再生」禮後要佩戴「聖線」,法典規定婆羅門用棉線,剎帝利用麻線,吠舍用毛線。這種區分旨在維護等級的差別。
四是各種姓在法律面前不平等。這種不平等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尤其在再生人和非再生人之間最為嚴格,這在古代世界是絕無僅有的。從刑事方面看,法典對四種姓的責任處罰的規定明顯地不平等。以侮辱罪為例,《摩奴法典》規定「如果婆羅門侮辱剎帝利,須罰款五十帕那,如果侮辱吠舍,須罰款五十的一半,而侮辱首陀羅則罰款為十二」。相反,「如果非再生人惡毒地辱罵再生人的名字和種姓時,須以十指長燒熱的鐵釘插人他的口中」;「如果非再生人傲慢地教訓婆羅門的義務時,須以滾開的油灌人他的口和耳中」。從民事方面來看,法典也作了不勝其繁的不平等規定。以債務為例,法典規定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如果債務人的種姓低於債權人,那麼只能是以人身作為抵押;如果債務人的種姓高於債權人,那麼可以暫緩償還,並且不得用人身作抵押。這一規定,旨在維護高級種姓不至因債務而淪為低級種姓的奴隸。
種姓制度的特徵除了表現在上述四個方面外,還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其他各個方面。總的說來,種姓制度中包含著民族、階級、等級三重因素的壓迫,它是世界歷史上最完整、最森嚴的一種等級制度,因而它的特徵表現也就格外複雜。上古時期,四大種姓在婚葬嫁娶、來往作客、起居飲食、著裝服飾等方面,都有極其嚴格而複雜的規定。延至中古時期,隨著時代的演進,種姓制度的某些方面確實在不斷發生變化,但它的實質和基本特徵則依然如故。
(三)、根深蒂固的種姓制度
種姓制度的在印度的存在是有著深刻的社會原因的,印度歷史上曾經有過很多仁人智士反對種姓制度,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歷史上各種各樣反種姓的組織都變成了亞種姓。作為反對種姓的社團, 如果吞不了任何種姓, 而任何種姓也不消滅它們。久而久之, 這些社團就成了又一個實行內婚制的小種姓, 出出進進都固定在此。這就是歷史上大多數反種姓社團的結局。
印度自獨立以來,已在憲法上公開宣布廢除種姓制度。有識之士已經認識到,倘若不採取根本措施消滅種姓內婚制,廢除種姓制只是一紙空文而已。本世紀六十年代以後,反對種姓內婚制的鬥爭有所開展,但收效甚微。古里博士是印度研究種姓制度的權威人士。他從英國橋大學留學歸國後,曾建議印度政府,在各城鎮建立一種超種姓的男女青年聯誼會。他說「進步青年為了爭取成為配偶而寧願退出種姓,各個大學和各種聯誼會是青年男女聚居的地方。在情況很合理想的時候,這些地方就成了選擇對象的場所。我們希望在這種種姓混雜的氣氛中,會有愈來愈多的青年在他們自己的種姓以外找對象。這樣一來, 一個受過教育而已沒有種姓色彩的集團就會出現。」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種姓已經採取了「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反制措施,即組織本種姓的男女青年聯誼會,促成本種姓的男女青年互相接觸,加強本種姓的內婚制。由此看來,種姓制度的消滅還有一段艱難的路程。
二、種姓與印度的政治制度
(一)、種姓與政治組織
種姓政治化的一個重要表現是「種姓協會」的出現。種姓協會是種姓為提高自己的地位和維護自身利益而結成的組織。它基本上由同一種姓的人組成,定期召開大會,從全國各地集中種姓成員,開展各種各樣的活動,如討論如何排除阻礙他們地位上升的各種因素,放棄其成員放棄不體面的職業和生活方式,發掘整理本種姓的歷史並製成半真半假的種姓系譜,推出代表本種姓利益的候選人參加地方上的選舉,與政府或政黨組織討價還價等。有的種姓協會還開辦學校、醫院、公司和工廠,向其成員發放辦企業的貸款。「種姓協會」具有半種姓、半現代社團的性質;參加種姓協會的資格在於主要基於出生機會而不是基於財富、愛好等後天因素,它利用種姓口號維護種姓團結——從這個意義上講它仍具有傳統社會組織的性質;它的職能並非像傳統種姓組織那樣無所不包,而只是以提高種姓地位、參加政治活動為目的。種姓協會是新政治制度與傳統社會組織相結合的產物,是印度特有的政治組織形式。
種姓政治化的另一個表現是,種姓構成了許多政黨的基礎。在一個人民仍生活在種姓組織之中的社會裡,組建政黨不能不受種姓的影響。在印度的政治和政黨制度中,種姓因素的作用遠遠超過其他一切因素,甚至思想意識的因素。沒有一個印度政黨能逃脫種姓的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說,政黨往往是這一種姓,或那一種姓或幾個種姓的黨。如民族民主黨是奈爾種姓的黨;社會主義共和黨是愛札瓦種姓的黨。即便是那些打著世俗主義旗幟的政黨,如國大黨和共產黨,也難以擺脫種姓的影響。許多政黨的組成並非基於共同的信仰,而是基於對種姓的忠誠。政黨鬥爭的背後實際上是種姓集團的鬥爭。所以,印度政治領袖J.P.納拉揚不無風趣地說,「印度最大的政黨是種姓」,一語道出了當代印度政黨制度的本質。
(二)、種姓與選舉
種姓不僅影響政黨的構成,也影響到投票、競選以及領導人的任命。由於政黨一般都有種姓背景,以政黨為中心展開的從村落到中央的各級選舉勢必成為各種姓集團的較量。同一種姓的人一般是投出身自己種姓的候選人的票,或者根據本種姓協會、種姓評議會的決定投其他候選人的票。人們儘可能支持本種姓的候選人而不顧其缺點。所以,每一個政黨,無論其意識形態如何,在提出候選人或政府官員的名單時,種姓出身是一首先要考慮的因素。在各種選舉中,呼籲人們對種姓忠誠的口號比其他任何口號都更能引起共鳴,而競選則成了提高種姓意識、增強種姓團結的宣傳。
參加選舉的政黨總是試圖以最有效的口號和方式動員儘可能多的支持者。這是種姓這一古老的社會制度在政治領域裡獲得新生的主要原因。這種做法不僅使那些已經政治化的種姓集團增強了一體感和團結心,還不斷把那些尚未政治化的種姓集團拉入政治領域。一般來說,高種姓集團的政治化程度較高,但他們要想在選舉中獲勝,必須得到其他種姓集團的支持。這樣,拉攏那些政治化程度不高的低種姓集團便成為必要。所以,低種姓往往成為各個政黨爭奪的對象,它們都想從這個「選票銀行」中得到好處。低種姓也利用種姓口號討價還價。選舉實際上成了一種遊戲。
在這種情況下,伴隨著選舉和黨爭出現的頻繁種姓衝突是可想而知的。考察今日印度,政治領域裡的種姓矛盾和種姓衝突有日益加劇的趨勢。這與以選舉、黨爭為特點的議會民主制度的實施有直接關係。的確,印度建立了與歐美髮達國家相比並不遜色的政治制度,但它的生產力水平還不發達,國民受教育程度也很低,人們仍生活在舊的社會組織之中,種姓以及血緣關係仍支配著生活的各個方面。無論是高種姓還是低種姓,都重新發現了種姓這個古老的組織形式在新條件下的有用性,他們都在種姓的名義下組織起來。「民主」、「選舉」制度恰好為各種姓集團提供了公開、合法的角斗場。如果說近代以前的種姓衝突具有分散和無組織的特點,那麼由於政黨、選舉制度的引進,這種衝突則被大規模地組織起來了。
(三)、保留政策與種姓衝突
討論種姓與當代印度政治制度的關係,還不能不談及保留政策問題。
所謂「保留政策」,就是印度政府對「弱小階層」採取的特殊保護措施。對象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早在獨立之初就規定的對「表列種姓」和「表列部族」的保護,另一部分是後來增加的對「落後種姓」的保護。對弱小階層的保護政策構成當代印度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實施保留政策以來,一直就有兩種對立的觀點。支持者認為,弱小階層(表列種姓、表列部族、落後種姓)歷來受剝奪,他們同富有而強大的階層不是站在一條起跑線上,要使他們享有平等的權力就必須對其實行特殊保護;反對者則認為,保留政策不利於擇優錄取人才,會引起國家管理人員素質低下,效率下降。而且,對某些階層實行特殊政策這一做法本身與憲法權力平等之規定相違背。圍繞這一問題,高種姓和低種姓一直進行著激烈的鬥爭。有時這種鬥爭發展成為暴力鬥爭,釀成重大傷亡。
對「表列種姓」和「表列部族」的保留政策,高種姓雖然有意見,但因保留的數目少,對高種姓威脅不大,雖也常引起衝突,但還不算太嚴重。暴力衝突很大一部分是由於對落後種姓的保留政策引起的。如1985年的古吉拉特邦事件和1990年圍繞曼達爾方案引發的「種姓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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