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大會】王偉彬:論中國土地私有化的意義、時機及對策
06-27
王偉彬(日本廣島修道大學法學部教授)一、土地問題的困擾中國的土地要不要私有化?長期以來這成為國內外關注的重大問題。從改革開放初期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到現在,這一問題已議論了30年了,而從解放初期中國的土地改革到現在則有近60年了。土地私有化後對農業、農村的進一步發展有利還是有弊?如同土地對農民有著巨大的誘惑一樣,土地私有化同樣對下一步的農業改革有著難以抗拒的魅力。但土地問題目前十分複雜,它困擾著農民,也在某種程度上困擾著整個中國。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土地和三農問題提出了許多新的措施,如允許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這比單純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向前邁進了一步,但在人們最關心的土地私有制的問題上並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看得出此次中央全會在土地私有化問題上是十分謹慎的。這也充分說明了土地這一問題的複雜性和艱難性。可以說,其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土地問題解決不好會造成成千上萬的農民在失去土地後離家出走,流浪街頭;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土地問題解決不好還會影響到農業生產,直至影響到整個國家的糧食供給問題。其實這些顧慮並不是現在才有。貫穿2000多年封建社會的「重土輕商」之風氣,就表明了自古以來中國的為政者因懼怕土地荒蕪造成饑荒而鼓勵百姓務農而不是經商的思想傾向。改革開放後,重土輕商的習俗被打破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使土地私有化的問題已進入人們的視野,但面對占人口70%以上(從90年代中期開始這一比例開始縮小)的農民的生計和城鎮居民的吃飯問題,任何一屆政府都不敢輕易做出土地私有化的決定,都想等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後再來解決。但中國的經濟發展到什麼時候才可以向土地私有化轉變呢?或許一直保持目前的土地制度更符合中國的國情?這是今天需要認真探討的問題。關於土地制度,中國有著從私有制走向公有制(合作社、人民公社)的經驗,但卻沒有從公有制走向私有制的經驗。考慮到中國的目前的國情,未來的土地私有化只能成功不許失敗。為此,在此談一下個人的看法並本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精神,介紹一下近鄰日本等國家在處理土地與農業問題方面的一些經驗與教訓以供參考。因為日本與我國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如短時間內實現了經濟的騰飛和城市化率的提高,都受到過儒教的影響,國民對土地等不動產多有偏好等等。與歐美國家相比,日本的經驗對中國更具有參考價值。 二、土地私有化的意義土地問題,無論是對社會主義還是對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國民經濟或國民生活來講,都是個最基本的問題,直接關係到社會的安定與發展。在多數發達國家,現在不存在土地制度應該怎麼辦的問題,它們需要對待的問題是怎樣管理土地,怎樣使與土地相關的法律細節更加完善,如怎樣促進農產品出口,怎樣保護本國農業不受外來農產品的衝擊,或穩定農民收入不至於使其低於城鎮市民的收入等等。但在中國,土地這個問題可以說基本上還沒有解決。1.現今土地制度的弊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改革開放伊始,中國的土地制度有過數次變動:土改、合作社、人民公社及改革開放後實施的家庭聯產承包制。一個國家在約30年左右的時間內就有這麼多的變化,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我們的農業在這段時間得不到大的發展,不能說與當時的土地制度不無關係。在家庭聯產承包制實施30年後的今年10月,中共中央又不得不召開全會專門研究以土地問題為核心的三農問題,這本身就說明了土地關係還沒有理順這一事實。應怎樣看待當前中國的土地制度?其衡量的標準應該是看它是不是能促進農業發展,是不是能推動中國整體經濟繼續向前發展,是不是符合中國的國情,。可以肯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過去的人民公社相比是成功的,但其弊端也越來越露出端倪。從農業發展角度來講,它限制了土地的合理使用,限制了土地的規模經營;從土地的產權角度講,它使農民不能行使土地所有權,以致村民與掌握土地產權的村委和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不斷,也使為土地開發而徵收土地時真正受益的不是農民而是部分村幹部、部分地方政府和土地開發商;從促進農轉非的角度看,它使進城打工的農民得不到完全解脫,總是有土地這塊後顧之憂,等等。總之,30年的改革使中國農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土地制度問題卻好像一個瓶頸,限制著農業和農村的進一步發展,也限制著城鎮化的進一步發展。因此,解決土地制度問題事關緊要,意義重大。2.土地制度與城鎮化率筆者認為,土地私有化是今後發展的方向。它不僅關係到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及農民進城打工無後顧之憂等問題,還關係到城鎮化率的問題。而城鎮化率則關係到一個國家的發展成熟度問題。下表是部分歐洲和亞洲國家14世紀至19世紀城市化率的變化:表1 歐洲與亞洲部分國家城市化率的變化1萬以上城市的人口佔總人口的比例 %1500年 1600年 1700年 1800年 1890年比利時 21.1 18.8 23.9 18.9 34.5法國 4.2 5.9 9.2 8.8 25.9德國 3.2 4.1 4.8 5.5 28.2義大利 14.9 16.8 14.7 18.3 21.2荷蘭 15.8 24.3 33.6 28.8 33.4英格蘭/威爾士 3.1 5.8 13.3 20.3 61.9蘇格蘭 1.6 3.0 5.3 17.3 50.3葡萄牙 3.0 14.1 11.5 8.7 12.7西班牙 6.1 11.4 9.0 11.1 26.8日本 2.9 4.4 不詳 12.3 16.0中國 3.8 4.0a 不詳 3.8 4.4a 1650年。來源:THE WORLD ECONOMY:A Millennial Perspective By Angus Maddison,DevelopmentCentre of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2001從上表可以看出,除了中國以外,包括日本在內的國家的城市化率在19世紀末期都已進入了兩位數。除葡萄牙外,其它歐洲國家的城市化率則已達到20%以上。日本的發展起步較晚,但其城市化率也達到了16%。與部分歐洲強國及日本的快速發展相反,中國在近400年間,其城市化率從3.8%上升到4.4%,升幅只有0.6個百分點。這說明中國在此期間不僅僅是資本主義沒有萌發,也不僅僅是科學技術沒有發達,更重要的是它顯示了中國長期以來一直保持在95%以上的人口是農民這樣一個農業大國的事實。這是近代以來中國落後的另一個原因。但這一點在近代以來對中國落後的原因進行的眾多反思中幾乎沒有被引起注意。從這一角度來講,及早解決土地的私有制問題,排除農民離開土地後的後顧之憂,對促進城市化率的提高和促進中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有著的不可低估的意義。儘管目前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今後還會保留一段時間,但解決上述問題的最終方式應該還是土地制度的私有化。但何時轉變,如何轉變值得深入探討。三、 土地私有化的時機在中國實施土地私有化,應選擇適當的時機,也就是在私有化條件成熟後再實施為宜。這是為避免出現混亂而導致失敗的先決條件。1.選擇時機的重要性土地私有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可以說在中國只是個早晚的問題。但什麼時候時機最佳值得研究。按理來說,土地私有本來就像人們擁有房屋一樣是很自然的事情。但在中國經歷了土地公有制後,人們反而對土地私有制有點不太熟悉了。就像90年代剛開始恢復股票時一樣,人們對股票的期望值較高,一時竟出現了大肆搶購股票的狂潮。同樣,有朝一日一旦宣布土地私有化,為了能使錢保值、升值,很難說在某些地區不會出現購買、兼并或囤聚土地的狂潮。儘管現在民間的資金還不甚豐厚,但當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時,原本遊盪在城市房地產的大量遊資很可能就會轉向土地進行投機,以致短期內把地價哄抬上去。另一方面,有些農民為了進城打工或因某些原因急於用錢而很可能不惜放棄自己的退路而把土地廉價賣掉。以上兩種情況的任何一種,都將構成對農業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威脅因素。在農村人口多城市人口少的時候,土地對農民來說是不可缺少的生計來源,因為農民一旦失去土地而沒有在城市找到工作想要再回到農村獲得土地,將會遇到地價上漲等因素而有一定難度。那時,失地農民將會聚集在城鎮或其周圍,形成貧民窟,或出現非法佔地搭棚等現象。在城市周圍形成一些貧民窟是許多發展中國家曾經有過或現在依然存在的問題。孟買、達卡、德里、曼谷、加爾各答、卡拉奇、利馬、馬尼拉、墨西哥城甚至首爾及香港等城市都曾有過幾十萬至幾百萬的貧民窟或非法佔地生活者(今井清一《人口增加と都市環境》(晃洋書店出版、1993年)97頁)。為避免類似的現象出現,中國應在土地私有化的時機選擇上慎之又慎。2.時機成熟的條件目前,中國正處在從農業化國家走向工業化國家的過渡階段。中國人多地少,2005年全國人均耕地1.4畝,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而人均耕地少、優質耕地少、後備耕地資源少等因素,更使中國的土地問題變得比較複雜(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 )。面對中國的國情,尤其是目前全部土地不屬於個人、在中國沒有任何私有土地的特殊情況下,筆者認為中國不宜急於馬上實施土地私有化。其理由是,目前在中國實行土地私有制,有些條件還不成熟。第一、目前農村人多地少,部分農民一旦賣了地,將很難再以平價買回來。而他們在沒有找到新的生計之前,他們將處於生活無著的狀況。第二、在農村人口多於城市人口,即後備失業大軍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失地農民很難輕易在城市裡找到穩定的工作。第三、在住房、交通、電力、用水以及就學、醫療、福利等方面,大多數城市還不具備短時間內大規模接受離土農民進城的能力。上述這幾個條件尚不具備時,中國實行土地私有化將是冒險的。那麼,中國何時才能滿足上述條件呢?是不是中國還要長久等下去呢?其實,這個時機已經為時不遠了。3.日中城鄉人口變化比較滿足上述條件的關鍵將取決於中國工業化的進程與速度。目前中國正處於城鎮化、工業化快速發展階段,預計到2010年城鎮化率將達到48%,到2020年城鎮化率將達到58%.(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 )隨著第二產業及第三產業的發展,城市還將吸收大量的勞動力。在此不妨看一下西方發達國家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的情況。很多歐美髮達國家在戰前就已完成了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的過程。與歐美相比,中國的情況相對而言與日本比較接近。日本完成這一轉變是在70年代初期實現的。下面是日本的城市吸收農村人口的大體過程。日本的城市發展是隨著工業化的發展進行的。城市人口增加後,需要相應的維持城市人們生活的工作崗位,即需要維持相應的生產能力和規模,同時,過去自給自足的農村也要承擔起供應城市生活所必需的各種物質需要。日本在工業化發展時期,工業生產基本上都是集中在城市中進行的。因此城市需要大量的勞動力。特別是在60年代以後的經濟高度增長時期,大批的年輕人湧入東京、大阪和名古屋等都市群,農村人口大幅減少。表2 日本農業人口的變化單位 千人全國人口 農業人口 佔全國人口比例 %1920年 55,391 26711 48.21930年 63,872 不詳 不詳1940年 71,400 不詳 不詳1950年 83,200 37811 45.41960年 93,419 34411 36.81970年 103,720 26282 25.31980年 117,060 21366 18.32007年 127053 7940 6.2(1)1950年以前的數據來源:日本財團法人矢野恆太紀念會編《日本國勢圖會》(昭和30年版)、國勢社出版、昭和29年。(2)1960年以後的數據來源:日本財團法人矢野恆太紀念會編《日本國勢圖會》(1987年版)、國勢社出版、1987年(3)2007年數據來源:農林水産業関連主要指標/總括表/土地和人口/http://www.stat.go.jp/ 從上表可以看出,1920日本的農業人口佔總人口的48.2%。此後到二戰結束,日本的統計使用平常從事農業人口,農業總人口不詳。戰後初期,以恢復經濟為主,農業人口變化不是很大,在45.4%的水平上。此後隨著工業的發展,農村人口大量湧入城市,到1970年,日本的農村人口減少到25.3%。50年代和60年代平均每年農業人口減少1%左右。70年代以後,這個速度開始放緩。從1970年到1980年的減幅為7%。此後減速繼續放緩,到去年的2007年,農村人口減少到6.2%。在1980年後的27年間農村人口共減少了12.1%,平均每年減幅為0.45%。這說明日本在1970年前城市對勞動力的需求已基本飽和,農村向城市的大規模人口轉移已基本上完成。從另一個角度講,為了維持城市人口的生活需要,農村也需要留有一定的勞動力。這也是農業人口減緩的原因之一。再看中國的農村人口變動情況。下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自1950年至2007年的統計:表3 中國城鄉人口的變化單位 萬人全國總人口 城鎮人口比% 農村人口比%1950年 54,167 10.6 89.41960年 66,207 19.7 80.31970年 82,992 17.4 82.61980年 98,705 19.4 80.61990年 116,001 26.23 73.772000年 129,533 36.09 63.912007年 132,129 44.9 55.1來源:1990年前為《中國統計年鑒 1991年版》,2000年為第四次人口普查公報,2007年為《200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08年2月28日公布)從上表可以看出,1950年時,農村人口比例為89.4%,也就是說約近九成的中國人生活在農村。到1960年農村人口減少為80.3%,此後直到1980年,中國人口八成是農民的格局幾乎沒有改變。其主要原因是中國的政治運動等多種因素干擾了經濟的發展,再加上中國對農轉非戶口的嚴格限制等因素,導致城鎮化率沒有提高。到80年代改革開放後,這一局面開始改觀,特別是從1990年至2007年這17年間,農村人口比例從73.77%減少到55.1%,平均每年約減少1.1%。可以說這期間中國的城市化率不低於日本的五、六十年代經濟高速增長時期。4.最佳時機的定義與選擇如果今後中國的經濟能繼續保持一定增長速度,農村人口繼續按照每年1.1%的速度減少的話,到2020年農村人口比例將降低到40.8%,中國的城鎮化率將達到59.2%,到2030年農村人口降低到29.8%,城鎮化率達到70.2%。當然,不能低估2008年秋季開始的世界性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同樣也不能低估擴大內需帶動13億人口消費市場蓬勃發展的廣闊前景。從日本城鎮化率的數據,即在城鎮人口達到75%以後才進入減緩時期的情況看,中國城鎮化率在達到70%以後仍然會繼續上升。但城鎮與農村人口的比例達到70%對30%的階段後,農村就業人口的壓力將大大減少,農民收入將大大提高,為供應城市所需要的生活物品也需要相當數量的勞動力留在農村。那時,在糧食及肉奶蛋禽產地將出現大批的加工企業並吸引一部分農民就業,同時,隨著城市人口的增加,人們的生活對漁業、林業的需求也將增加,土地作為農民唯一生存手段的狀況將會極大地改變。那麼,在什麼樣的城鄉人口比例下實施土地私有化最好?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城鄉人口比例達到70%比30%以上時應定為最佳時機。只有在這階段,農民的生活手段與就業方式多樣化了,失地農民有了多種出路,才能保證不出現社會不穩定的因素或引起農業經濟混亂。5.條件成熟者先行就實施土地私有化的時機而言,自然是城鎮化的比例越高保險係數越大。但及時實施土地私有化本身也是促進城鎮化率的重要方式之一。從全國來看,等到城鄉人口比例都達到70%比30%以上也許還要相當長一段時間,但從某些地區來看,也許有的地方已經達到或已超過這一標準。因此,不妨先在條件成熟的省、市,縣先行實施土地私有化。四、土地私有化的方式與私有化的時機非常重要一樣,私有化的方式同樣重要。為避免混亂和造成損失,列舉以下幾點以供參考。1.土地私有化的實施方式土地私有化的實施,可以分為幾個階段。第一階段:準備階段a 可以訂一個土地私有化的目標年限,廣而告之,做好各種思想、理論及調查研究的準備工作。這個期間可以設定為5到10年。在此階段,以調查研究和統一思想認識為主。在這方面也可以借鑒日本的「咨問委員會」的辦法廣泛徵集意見。日本的做法是,在對某一方面的重要問題進行改革時,為吸取民意,先成立咨問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權威人士或一般民間知名者如作家、評論家、社會活動家等參加。這類委員會涉及各行各業,如有農業、教育、文化、法律、社會等各種咨問委員會。該類委員會在進行廣泛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設立該委員會的政府部委提出初期、中期及最終報告,也可以根據要求每年提出年度報告。而此類咨問委員會的設立年限,根據需要有兩、三年的,三、五年的,也有十年或更長期間的。咨問委員會的報告中提出的建議,經政府部委負責人批准後,由政府部門負責實施。此種做法的特點是可以排除政府單方面的先入之見,也可以排除政府的本位主義或官僚主義,儘可能多的聽取社會各層次的意見和呼聲。同時,咨問委員會各種報告的公布也可以起到引起公眾注意或引導社會輿論的效果。牽扯到全國性的重大問題,如經濟改革,日本也曾成立過由首相牽頭,由相關省、廳(相當於部、委)大臣和金融、財政、企業及學者等人參加的的咨問委員會。如2001年由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為議長的「經濟財政咨問會議」就是一例。在準備階段,可以考慮在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層次成立有關籌備性的委員會、設立諸如農業和土地方面的專家諮詢組織、法律諮詢組織,進行各種理論或法律方面的論證,借鑒西方各國和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的經驗教訓,提出適合中國國情的指導方針、理論框架及實施辦法。b 制定土地私有化的相關法律、規章及各項實施細則,做好法律及制度方面的準備工作。c 事先預測估計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及制定相應對策。第二階段:試點階段為保證土地私有化實施的順利進行,不搞一哄而上,不搞全國一刀切,可以先在條件成熟的地區搞試點,然後再逐步推廣。但在試點時,要注意以下兩點:a 土地私有化試點地區,在一定時期內要注意防止城鎮的遊資搞土地投機或外地居民到試點地區來搶購土地。b 加強土地私有化後的管理,防止農地流失及不當兼并。要採取嚴格措施防止農地流失。農地用於非農業建設開發,應根據其開發的規模由較高一級如省、市級人民政府審查,交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方可實施。此種手續應予公開,且不應下放到較低一級政府處理。審查批准手續寧可繁瑣一點也不要簡單從事,一定要嚴格把關,在土地問題上不應追求速辦速決。對於土地兼并問題,應設定兼并上限,防止囤聚土地、置地保值,對購買土地後閑置不用(可設定年限)的戶主,應依法處置或沒收。第三階段: 推廣階段在推廣階段,應吸收試點地區的經驗教訓,逐步推廣。對尚達不到實施私有化條件的地區,寧可推遲進行,也不要勉強實施,避免出現不應有的混亂。2.關於土地相關立法的問題國家應制定相應的土地立法和土地私有化的細則以加強管理。除了訂立有關土地買賣、使用、管理及防止投機、兼并、囤聚和非法開採等問題外,還應在稅收方面做出相應的立法。在稅收方面,日本有些東西也可以借鑒。中國現在還沒有不動產稅。這使不動產很容易當作被保值的對象被囤聚。這導致了有些人可以持有若干套房產(等待升值)而不用付稅。這在外國是難以想像的。如果將來土地私有化后土地持有者仍然不承擔稅負,同樣容易引起土地囤聚的現象。對此單純用政策或行政手段來解決的難度比較大。目前中國的稅收制度是「不買不稅,不租不稅」。在土地開發時,由於取得土地時的耕地佔用稅和使用時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較低,在付清此類稅費後,土地持有者就可以等待升值。而只要土地未進入流通,土地持有者就無須為土地的增值而納稅。這樣做實際上等於鼓勵了土地保有,助長了土地投機。日本在這方面的做法是,對不動產(土地、房屋)在流通和保有環節上都課稅。土地的稅額是根據「地價」(每個地區根據市場行情按距離市中心繁華地段的距離來按片、按路段劃分不同價格)和質量,房屋的稅額除此以外還根據建築年限等因素來決定。只要持有不動產,每年都要交稅,這是每個不動產持有者的義務。這種辦法,在相當程度上有效地抑制了對不動產的投機行為,其效果遠大於行政手段或金融政策的調節作用。考慮到將來土地私有化後各種投機行為的可能性,事前制定好包括稅負在內的相關法律十分必要。各省也應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條例,但省以下單位以不再訂立細則為好,免得地區間因細則不同出現混亂。各種細則及條例應在試點中不斷修改完善,保證土地私有化後不出現波動。3.土地私有化後出現問題時的對策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在私有化過程中,牽扯到個人與集體、個人與個人的具體利益,可以設想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矛盾和衝突。有的地區因某些問題處理不當也有可能出現混亂。因此,土地私有化的實施,應以和諧為指針,採取溫和而循序漸進的方式。政府不與群眾對立,不施行高壓政策。對不公、不正等問題要採取調整、補償等方式耐心細緻地解決,決不能用簡單粗放式管理的辦法處理土地問題。中國在50年代曾實施過土地改革、合作化運動和人民公社。在各地或多或少的都出現過一些波動。為今後的土地私有化的順利進行,作為借鑒,在此介紹一下日本過去土地改革時的一些做法,以供參考。戰後日本實施了一次土地改革(日本一般叫「農地改革」)。日本雖然是資本主義國家,但戰後它卻在美國佔領軍的主導下於1946年—1947年由日本國政府自己推行了土地改革。其目的是為了在解除戰前成為日本軍國主義經濟基礎的壟斷財閥和寄生地主制度,解決戰後因糧食危機、通貨膨脹及大量失業而導致的經濟危機,同時也為了防止因貧困而發生共產主義革命。日本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點:a 以低廉價格強制性收購地主擁有的土地,再將其以低廉價格出售給佃農;b 土改後禁止地主再收買土地;c 佔用農地事宜由農地委員會及都道府縣知事嚴格管制;d 殘存的出租佃戶的佃租改為低微比例的繳付金錢制度。為了實施改革,日本還制定了內容非常詳細的一些細則規定。土地改革後,一部分地主以土改違反了日本憲法第29條第3款保障財產權為由,要求以正當價格購買土地而提起了訴訟。法院以正當補償不等於正當價格為由駁回了上訴。雖然此後地主沒有再次提起訴訟,但其不滿情緒一直存在。為了平息地主的不滿,1965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新的法律,以發行國債的方式,對被強行收買土地的地主給予了補償。共補償地主損失(個人107萬件,團體及法人9萬2千件)1237億日元。土地改革補償後,沒有再發生任何爭議。縱觀日本的土地改革,有幾點可借鑒的經驗值得參考:第一,由於制定了詳細而切合實際的具體的政策及細則,土改進行的比較徹底。第二,儘管土改在美國佔領軍主導的背景下由日本政府以高壓方式剝奪了地主的土地,但由於是以低廉價格購買土地的辦法進行的,比單純剝奪要相當溫和一些。土改時沒有發生激烈的抵抗,沒有出現地主與僱農間的階級對立,也沒有流血衝突。第三,在法律的框架內,被廉價剝奪土地的地主可以用法律的方式進行抗爭;第四、為了彌補矯枉過正,平息社會中的不滿情緒,在事過近20年之後,政府用財政手段對地主給予補償,使社會出現了平和的氣象。當然,在過去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年代,我們對此也可以理解為這是資本主義社會對地主階級的保護。但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階段,在中國也確立了私有財產保護法的今天,我們也可以發現這種較溫和式的土地改革及其後續處理方法,沒有給此後日本的社會造成階級對立的陰影,也沒有給此後日本的經濟起飛留下隱患。日本的土改,給人們一個提示,細緻入微的規則及溫和的處理方法,特別是對不滿情緒留有一個排泄方式,並對不公平的歷史問題給予糾正,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五、土地私有化是大勢所趨以上,對中國實施土地私有化的意義、時機和方式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最根本的目的是為了指出土地私有化是農業發展的大勢所趨,是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可避免的一個環節。為了正確認識這一趨勢,適時做好迎接這一環節的到來,本文提出了一些觀點。現將其歸納如下:第一、土地私有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以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為開端的30年的改革使中國農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目前土地制度的弊端卻限制著農業和農村的進一步發展,也限制著城鎮化的進一步發展。還限制著城鎮化率提高的問題。而城鎮化率則關係到一個國家的發展成熟度問題。中國在近400年間,城市化率只上升了0.6個百分點。這是數百年來中國落後的另一個原因。及早解決土地的私有制問題,對促進城市化率的提高,促進中國的持續發展有著的不可低估的意義。第二、土地私有化應選擇適當的時機,在私有化條件成熟後再實施為宜。這是為避免出現混亂而導致失敗的先決條件。筆者認為城鄉人口比例達到70%比30%以上時應定為最佳時機。在這階段,農民的擇業方式趨向多樣化,土地已不是農民唯一的生計來源。這樣才能保證不出現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另外,土地私有化應本著條件成熟者先行的原則。不妨先在條件成熟的省、市,縣先行實施土地私有化。第三、土地私有化應注重方式。可以分為幾個階段逐步實施。在第一階段,以準備為主,可訂立一個實施土地私有化的目標年限,做好各種思想、理論及調查研究的準備工作,提出適合中國國情的指導方針、理論框架及實施辦法;制定土地私有化的相關法律、規章及各項實施細則,做好法律及制度方面的準備工作;並事先預測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及制定相應的對策。在第二階段,可以先在條件成熟的地區搞試點,然後再逐步推廣。在第三階段,根據試點地區的經驗教訓,逐步推廣。國家應制定相應的土地立法和土地私有化的細則。除了在土地買賣、使用、管理及防止投機、兼并、囤聚和非法開採等方面要有立法外,還應在稅收方面做出相應的立法。借鑒日本在不動產稅收方面的經驗,對土地在流通和保有環節都予以課稅,以有效地抑制遊資對土地的投機行為。土地私有化後出現問題時,要採取相應的措施適時處理。以和諧為指針,採取溫和而循序漸進的方式。不搞對立,不施行高壓政策。對不公、不正等問題要採取調整、補償等方式來解決。以求土地私有化不給今後的社會發展造成情緒對立的陰影,亦不給今後的經濟發展留下任何的隱患。總之,在適當時機,用適當的方式進行土地私有化,是農業發展的大勢所趨。它關係到今後中國農業發展的方向,也關係到城鎮化率提高的大事,最終關係到中國城鄉經濟能否協調發展,中國文明能否早日崛起的重大問題。以上,本文談了一些淺顯的看法與觀點,僅作為拋磚引玉,以期引起更多共鳴,以促進土地私有化的早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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