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三大《會議紀要》梳理(一)

毒品犯罪三大《會議紀要》即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月於南寧、2008年12月於大連、2014年12月於武漢召開的「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後以召開地命名之。三大會議紀要依據其當時全國毒品犯罪的形勢,對具體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意見,並不斷予以修改與補充。筆者試著對其主要部分進行梳理,以領會毒品犯罪法律適用的精神。

罪名認定問題

1、吸毒者涉嫌毒品犯罪罪名認定。

(1)不定罪。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的,如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一般不應定罪處罰。(南寧、大連)

(2)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吸毒者在購買、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的,如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查獲的毒品數量大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南寧、大連

(3)運輸毒品罪。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武漢)

(4)對於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但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

注釋:對吸毒者購買、運輸、存儲毒品的行為,直接以數量較大作為界分標準。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毒品未達到數量較大標準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根據其具體的行為狀態定罪,處於購買、存儲狀態的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處於運輸狀態的認定為運輸毒品罪。

2、代購毒品行為罪名認定。

(1)運輸毒品罪的共犯。行為人為吸毒者代購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托購者、代購者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托購者、代購者以運輸毒品罪的共犯論處。(武漢)

注釋:這樣規定,是為了嚴厲打擊運輸代購毒品行為,遏制毒品的消費和流通。

(2)販賣毒品罪。行為人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介紹費」「勞務費」,或者以販賣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為酬勞的,應視為從中牟利,屬於變相加價販賣毒品,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武漢)

注釋: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何謂「從中牟利」行為。此外,只有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的,才需要根據是否從中牟利判斷能否認定為販賣毒品罪;如果明知托購者實施販賣毒品犯罪而為其代購毒品的,無論是否牟利,均應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如果代購者從代購行為中牟利的,無論其為他人代購的毒品是否僅用於吸食,均構成販賣毒品罪。

(3)非法持有毒品罪。「代購蹭吸」者代購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沒有證據證明購毒者是為了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等其他犯罪的,購毒者與代收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武漢)

注釋:「蹭吸」是為了滿足自身吸食毒品的需求,不宜認定為牟利行為。如果購毒者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則應當依法定罪處罰,不再對其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3、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犯罪罪名認定。

(1)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

注釋:《南寧會議紀要》曾規定盜竊、搶劫毒品的,定盜竊、搶劫罪,犯罪數額參考毒品當地交易價格確定。該規定曾引起爭議,因為毒品是「無價值」的,不能視為對公私財物的侵害。《大連會議紀要》予以修改,以情節輕重定罪量刑,同時增加了搶奪毒品行為予以規定。

(2)盜竊、搶奪、搶劫毒品後又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對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和所犯的具體毒品犯罪分別定罪,依法數罪併罰。(大連)

(3)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依法數罪併罰。(大連)

4、網路涉毒犯罪的定性。(武漢)

(1)行為人利用信息網路販賣毒品、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傳授製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2)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行為人開設網站、利用網路聊天室等組織他人共同吸毒,構成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注釋:虛擬空間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場所特徵,對此類行為不能認定為容留他人吸毒罪。

5、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認定。(武漢)

(1)販賣毒品罪。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2)非法經營罪。行為人出於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注釋:麻精藥品具有雙重屬性,無論通過合法銷售渠道還是非法銷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發揮療效作用的,就屬於藥品;只有脫離管制被吸毒人員濫用的,才屬於毒品。對於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對於出於醫療目的,違反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向無資質的藥品經營人員、私立醫院、診所、藥店或者病人非法販賣的,侵犯的是國家對藥品的正常經營管理秩序,故不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定罪標準的,依法定罪處罰。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是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進行販賣的,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一般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6、販毒人員被抓獲後,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的認定。

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並非販毒人員用於販賣,其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注釋: 採用了事實推定的證明方法。即根據行為人販賣毒品及從其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事實,推定查獲的毒品是用於販賣。但根據推定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販毒人員對查獲的毒品實施的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認定;販毒人員的行為構成數罪的,依法數罪併罰。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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