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公司資產剝離的方法和選擇適用

在股權併購的情況下,有時需要對目標公司的某些資產和業務進行剝離,產生剝離需求的原因大致有三:(1)目標公司的股東不同意目標公司出讓其某些資產和業務;(2)股權受讓方不同意持有目標公司的某些資產和業務;(3)法律、行政法規不允許或者限制股權受讓方持有目標公司的某些資產和業務。在這三種情況下,交易雙方就要協商如何剝離目標公司的資產和業務。

從實務中看,目標公司為滿足股權併購需求剝離資產和業務的方法大致有三種:

第一種是轉讓剝離,即目標公司將需要剝離的資產和業務轉讓,實務中有轉讓給股東的,有轉讓給兄弟企業的,也有轉讓給他方的。轉讓剝離的第一個特點是快,甚至只要目標公司與買方訂立了轉讓合同就可以認定轉讓完成;第二個特點是稅收成本高,資產轉讓可能要涉及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和所得稅;第三個特點是只會改變目標公司資產的構成,不會改變目標公司資產的總量。因此,在實務中如果目標公司需要剝離的資產的總量不大,以選擇轉讓剝離為宜;

第二種是分立剝離,即通過對目標公司進行分立的方法將需要剝離的資產和業務與其他資產和業務分割到不同的公司名下。實務中既可以將剝離資產放到新設公司,也可以將剝離資產留存存續公司。分立剝離的第一個特點是時間長、手續繁雜,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立需要通知債權人,並且有45天的公告期,完成分立最快也需要70天;第二個特點是稅收成本低,從實務中看,為剝離目標公司資產和業務所進行的分立,絕大多數都是簡單分立,不僅所得稅有優惠政策,而且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也都有優惠政策,所以稅收成本會比轉讓剝離低得多;第三個特點是會減少目標公司資產的總量,在轉讓剝離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出讓貨幣以外的資產,獲得貨幣資產,資產的總量一般不會有大的變化,而在分立剝離的情況下,分割資產會徹底脫離目標公司,使目標公司的資產總量減少。因此,在實務中如果目標公司需要剝離的資產的總量比較大,以選擇分立剝離為宜;

第三種是減資剝離,即通過目標公司減資的方法,目標公司用需要剝離的資產作價向減資股東支付減資對價,從而使需要剝離的資產脫離目標公司。減資剝離的第一個特點是時間長、手續繁雜,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減資需要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償還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並且有45天的公告期;第二個特點是稅收成本高,會涉及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所得稅,但如果目標公司是獨資公司,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三個特點是會減少目標公司資產的總量。從實務中看,只有出於特殊目的,才會採用減資剝離的方法。

實務者應當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的選擇既合法,又節稅,還便捷的方法剝離目標公司的資產,以便使目標公司滿足股權併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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