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婚姻中的喜新厭舊的探討》

多少年來,在婚姻問題上,「喜新厭舊」簡直被人們視若洪水猛獸,成了「陳世美」的本質特徵,婚姻道德敗壞的代名詞。-其實,喜歡新的,厭棄舊的,這是所有追求的人的基本特性,是社會發展要求人們必須具備的素質,這是建立和維新的社會生活的重要條件。就此,我認為,有必要在婚姻、家庭問題上,對反映在人們觀念中的「喜新厭舊」開展探討。-(上)-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種結合形式就是當前社會制度所確認的夫妻關係。就此而言,它具有兩重屬性,即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人在生理上對異性的欲求,兩性間的自然吸引是婚姻關係的自然屬性,也是構成婚姻的基礎之一。但是,婚姻的決定不僅僅是「肉體的結合」,因為人類性的要求和滿足與動物不同,是以社會行為來進行的,因而也就必然要受到其所置身的社會因素的制約,包括思想、感情、理想、志趣、價值觀念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婚姻構成的決定性因素是婚姻關係的社會屬性。-因此,那種所謂婚姻關係中出現的喜新厭舊現象是為滿足自己的私慾的說法,是不全面的。因為單純就人們的要求得以滿足的自然特徵來說,並沒有根本上的差異,無需思想健康的人們選擇和再選擇。而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在建立共同的心理基礎的過程中,社會上諸多因素都會造成人們愛情的轉移和消失,可以說人們始終面臨著選擇和再選擇。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魯迅先生想出「愛情必須時時更新、生長、創造」的真理。-既然反映在婚姻關係上的喜新厭舊,主要是基於社會的種種因素所形成的,那麼,就不應當對喜新厭舊採取簡單的一概否定。再說造成人們愛情消失和轉移的種種社會因素中,有些是正當的,有些是不正當的。這裡的關鍵是怎樣準確認識和判斷,區別哪些是正當的或不正當的愛情消失或轉移的社會因素。-當夫妻間一方出現喜新厭舊的現象時,如果當事人不掩飾的話,總有理由證實他或她再選擇的合理性。但其理由是否合理,則應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其一,造成愛情消失和轉移的社會因素,是否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人們觀念上的變化,還是傳統的觀念和思維模式在人們頭腦中作祟;其二,婚姻當事人出現喜新厭舊的現象,是始於更新愛情的對象,還是始於更新愛情的內容。如果夫妻在追求新的東西的問題上,出現了許多分歧,這些問題又足以使雙方之間在利益、需求、計劃和願望上經常發生衝突,而且解決這一種衝突只能使雙方或者一方做出較大的犧牲,那麼,在感情上的喜新厭舊也就應運而生了。進而,在婚姻關係中出現喜新厭舊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婚姻質量低下,其根本原因是愛情與婚姻沒有有機地統一起來,忽略了社會上種種因素對人們愛情的影響及愛情在婚姻中的作用。愛情是在戀愛中開始的。婚後維繫男女雙方關係的不僅是愛情,而更多的是義務,諸多撫養孩子、贍養老人、操持家務等更為實際的東西。如果夫妻間僅為「義務」而生活,那麼,愛情便會進入麻木狀態,形成無愛的婚姻。這種無愛婚姻是喜新厭舊現象出現的一個因素。社會上新的觀念一旦閃入這種婚姻關係中,便會引起其內部的裂變。-因而,提高婚姻的質量,要藉助於喜新厭舊來完成,要使婚姻的當事人雙方不斷更新自己的愛情,接受新的東西,讓愛情的內容在婚姻關係中不斷地豐富、不斷地深化,以提高整個社會精神文明與和諧環境的建設。如果說夫妻的愛情是衡量社會文化修養的水準尺度,那麼,社會的發展必然要影響愛情的內涵,必然會引起婚姻關係中每個成員心理上的種種變化。其中社會發展速度和人際交往的廣泛性,對婚姻關係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它反映在婚姻結構的內部,則是喜新厭舊的現象不斷出現。 -現代社會是一個飛速發展的社會。昔日為人們推崇的偶像,今日可能成為無所謂的軀殼,明天又可能在他(她)身上挖掘出新的價值。過去,因為對方家庭出身好,就可能成為愛情的重要基石,現在卻成了無足輕重的砝碼。於是,從客觀上要求婚姻關係中的每一個成員,不斷更新自己的感情,在不斷追求新東西的同時,向對方不斷提供更新的東西,這是婚姻發展的大趨勢。誰要是對這一點沒有充分的認識,誰就有可能促使對方出現「喜新厭舊」。而且由於「知識爆炸」、「網路捷達」。社會分工精細,人們不得不從自己所從事的工作範圍中走出來,進行廣泛的橫向聯繫和頻繁的信息交流。這種廣泛的社會交往,開闊了人們的眼界,使人們更為準確地認識自己的婚姻狀況,適時地進行愛情的不斷更新或愛情內容的再次選擇。 -因此,社會飛速發展是婚姻關係中喜新厭舊產生的根本原因。伴隨社會發展而形成的開放型人際關係、人際交流更為喜新厭舊的實現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目前,人們在確認一樁婚姻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時,總是要先考察其婚姻基礎如何。實際上,由於人們能在自願的前提下選擇配偶,故婚姻基礎可以說幾乎都是好的。造成一樁婚姻的解體主要是婚後感情發展所出現的問題,與婚姻基礎沒有太大的聯繫。-從目前出現的婚姻解體的情況看,被第三者插足的家庭夫婦雙方年齡年,男的在32歲—49歲之間,女的在25歲—39歲之間,而20歲—25歲之間與50歲—60歲之間的年齡區域卻很少。這是因為,32歲到49歲間正是人們不斷地完善自己的認識能力,也是認識社會的時期。在這個時期他們需要更多的東西來充實自己的精神生活,也就必然地對愛情逐漸在消亡的婚姻表現出極大的厭惡。而當他們解決「感情飢餓」的需求得不到滿足時,便會在現今道德觀念所譴責的第三者那裡開發新的精神需求。所以,對婚姻結構中出現的喜新厭舊,我們所面臨的任務不是簡單的否定或譴責,而是正確地分析與思考,使之更為妥善地調整婚姻內部的結構。婚姻是男女雙方為了相互滿足多種多樣的需求而締造出的,每一方正當的需求都應得到某種最起碼的滿足。若一方或雙方的需求部分或全部都得不到滿足,就會滋長不良情緒和感情,進而損害婚姻的穩定性。倘若要使這一問題能夠得到比較快的解決,那麼,正當需求未得到滿足一方、沒有或不能滿足對方需求的一方和裁定婚姻結構有無存在的合理性的權威機關,三個方面都須對自己的一些舊觀念做出新的調整。-首先,正當需求得不到滿足的一方,應充分認識到:在婚姻關係中,權利是對義務而言,沒有不盡義務的權利。當自己的需求得不到滿足時,應當檢查一下自己所盡的義務如何。要反對那種只顧「自我設計」、「自我感受」、「自我完善」,而不注意協調發展夫妻感情的作法。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經過種種努力都沒有好結果的話,那麼,離婚對於哪一方也不是什麼痛苦。-其次,不能滿足對方需求的一方,應當認真地檢查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所在。在現代社會中,僅以一種凝固的安寧和幸福來滿足對方不斷更新的需求,是困難的。如:一個人的美貌可使對方一見鍾情,在短期內吸引對方,但一經長期共同生活,美貌定要在對方心目中貶值。因為缺乏內涵的外表美是沒有魅力的,魅力包含著精神的靈光,而且這種精神靈光須在對方心目中不斷閃爍新的需求,僅僅靠自己天然的、原有的條件是不夠的,尚需不斷地開發自己,提高自己。如果對方需求已經無法和自己需求協調一致、和諧地結合起來,就應當鼓起勇氣,開闢新的生活。因為「新的路的開闢,新的生活再造,為的是免得一同滅亡。」(魯迅語)-再次,裁定婚姻有無存在的合理性的權威機關,和社會輿論,不應當簡單地對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生活中提出的新需求,一概斥為道德問題。一個婚姻結構的解體,作為一種極為複雜的社會現象,確實會給社會帶來許多負擔。但是如果一個婚姻結構不能從情感上美化人們的精神世界,給人以快樂、希望和享受,當然會消極地影響人的情緒,這種情緒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對現實的態度。對沒有愛情的婚姻,如果在客觀上不為其提供解體的條件,使其苟延殘喘,無疑,它只能使婚姻的當事人產生更多的倦怠情緒,而作為社會整個肌體的一個「細胞」,這種倦怠情緒的增長,易引起社會的惰性或矛盾的不斷激化,導致一些意想不到的後果。因此,當婚姻當事人一方欲以新的愛情代替舊有的愛情,而經做工作也無法改變這個現狀時,則應動員另一方儘快結束這種婚姻。-綜上所述,在婚姻關係中,喜新厭舊的現象的出現,固然有一些人注重色相、思想情趣低下的原因,但主要是由於社會因素對婚姻機制的影響所致,而社會的飛速發展又為婚姻關係中出現的喜新厭舊的現象提供了現實的必要條件。因此,對婚姻關係中的喜新厭舊現象,有必要做新的分析與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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