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代司考之後的法律職業前景
對現行司法考試製度的批評主要來自用人的實務部門。一個通過了司法考試的專業人才,進入實務部門之後基本上要從零學起,一些人因缺乏實務操作能力而影響正常工作
《財經》記者 王麗娜 實習生 楊翔宇/文 李恩樹/編輯
2017年伊始,司法考試被「宣判」為末代司考。
在1月14日的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上,司法部部長吳愛英表示,2017年是國家司法考試最後一年,要做好將司法考試製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制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司法考試在運行17年後,終將被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代。
司考為中國法治建設選拔了大量法律人才,但對其質疑和批評也不斷。司考在考察法律思維、法律技能方面面臨不足,離司法實務部門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有差距。另一方面,司法考試成為法律教育的「指揮棒」,在影響和牽引中國的法律教育。
此次改革,能否解決現行司考存在的問題,並提升法律職業的水平?
提高的門檻
2017年是司法考試最後一年的「宣言」,令不少備考考生倍感壓力。
張立伸是中國傳媒大學2016年在讀法律碩士,本科中文專業。他說,自己多了些緊迫感,今年必須通過司考是最好的選擇,不然明年怎麼考還不清楚。「司法考試對找工作影響較大,今年過不了,實習和找工作都會受到影響,找工作的選擇面會少很多。」
另一名在讀法碩學生張穎(本科非法學),也希望趕上這趟末班車,「為以後就業考慮,通過司考是法律工作者的標配」。她周圍大多數同學都在準備司考,學長們也大多通過了司考。
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人數達到58.8萬餘人,報名總數比2015年增長21%。
司考制度改革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後,對非法本考生報考資格進行了限制。2015年12月出台的《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報名者的學歷明確規定為,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雖然,兩人並不認同非法本的考生欠缺法律思維和法律邏輯的說法,但規定已出。
對非法本考生的限制,有評價認為破壞了考試的平等性。
但也有不同看法。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朝勇表示,制度的調整,不僅考慮到司法考試的平等性,更考慮到法律職業的專業性及考試的科學性和權威性,「為什麼同一個案件,法官、檢察官、律師看法不一?就是因為背景不一,有的法律科班出身,有的半路出家」。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蔣惠嶺認為,為了真正體現法律職業的本質屬性,在考生條件方面給予一些限制是必要的,「但並沒有完全堵上非法本考生的法律職業之門」。
從事法律職業需要專業人才,法律素養、法治思維、法治能力,需通過長期的法學院學習和訓練養成。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義說,中國法律教育的規模較之以前改善很大,全國開設法學本科專業的院校達600多所。而在司法考試製度建立的2001年,全國設有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僅為292所。因此,對非法本考生的限制更符合當前依法治國和選拔法律人才的需要。
此次改革與當前法治建設密不可分。
蔣惠嶺稱,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後,中國實行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一體推進,現有的法律職業結構和人才選拔機制難以適應新的要求。「當前法律職業面臨著新的形勢:一是法治工作遍及各個領域,二是法治隊伍分布在各個角落,三是法治標準要求比以往更高,四是十幾年的法律職業改革實踐中發現的一些缺陷亟待改進。因此,中央決定將原來的統一司法考試製度調整為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
今後參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將大幅增加。
《意見》要求,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及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鼓勵從事法律法規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法學教育研究工作者,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
「目前,在政府部門從事行政處罰、行政執法等工作人員,及從事立法、法律宣傳等人員,很多並不是學法律的,他們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水平是不夠的。所以,出現一些外行立法、不懂法的人執法、不懂法的人講法、不懂法的人做法制部門的領導。」王公義認為,對此調整後,將整體提升法律工作者的水平和法治建設。
司考弊端:死記硬背
因難度大、通過率低,司法考試被稱為「天下第一考」。
中國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正式開始於2002年,當年3月舉行首次統一司法考試,報考者達36萬人。此前一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的決定,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
蔣惠嶺告訴《財經》記者,「在統一司法考試之前,中國在上世紀90年代實行『三考分立』,即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分別考試,那是中國法律職業化的最初嘗試,也是法官、檢察官從普通公務員中分開管理的第一步。」
上世紀80年代以前和改革開放初期,中國司法隊伍並不健全,對法官、律師的任職資格沒有具體規範。1984年,江西等省司法廳率先組織律師專業考試的試點。1986年,司法部在全國一些省市試點,組織律師資格考試。兩年後,司法部首次組織統一、面向社會的全國律師資格考試。
對法官的任職資格也是在探索中逐漸規範。
1983年《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正案,首次提出司法官應具有法律專業知識。1995年《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均規定法官和檢察官任職須具有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因此,上世紀90年代共分別舉行四次初任法官、檢察官考試。即便如此,當時法官的素質仍參差不齊,一些法官是部隊轉業幹部或從其他部門調任,甚至出現「三盲」院長。
法律職業建立准入制度是一個漸進過程。王公義稱,此前從事法律職業沒有規範的資格要求,分別組織了四種考試(三考分立及對公證員的考試),「但隨之發現標準不統一,各方面問題很多,直接從事與法律有關的職業,應該同出一門,具有同等水平,因此統一為司法考試」。
至目前,中國已組織司法考試16次。
根據慣例,司法考試分四張卷,前三卷均是選擇題,卷四是簡答和案例分析題。多年來,司考被質疑的一個方面是,一些非法本考生靠死記硬背就能高分通過。
「確實有一些非法本考生通過一段時間學習和死記硬背能通過司考,而一些法學院的學生更側重培養法律思維反而考起來比較難。」王公義說,司法部也知曉存在這種現象,近年來為避免這種情況,出題越來越靈活,但司考在設計考核內容上比較複雜,很難進行大的改革。
王公義對《財經》記者表示,司考前三張卷都是客觀題,卷四是主觀題主要考察法律思維如推理、分析和判斷能力。法律思維難以標準化進行衡量,通過試題考察法律思維很難。客觀題方便閱卷,但不能更好地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維、邏輯思維等能力。如果增加主觀題,又給判卷造成挑戰,不同判卷人的差異也難以保證判卷公平。
中國司考模式借鑒了其他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經驗,但中國實行的是一次考試製度。
在大陸法系的德國,司法考試分兩次進行,第一次一般是筆試和面試,通過這次考試並經過法律職業研修後方可參加第二次考試,第二次考試更側重考察法律實務能力。韓國的司法考試分三次進行。中國是否有可能借鑒這種模式?
對此,王公義稱,「中國司考形式相對簡單,有關部門也曾考慮分兩次進行,增加面試環節,但考生太多,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效果還不一定好。」
法律職業將「先選後訓」
司考運行16年後,為法治建設選拔了大量法律人才,此次最終得以改革,也緣於近年來對司考制度的批評。
「對現行司法考試製度的批評主要還是來自『用人』的實務部門。一個通過了司法考試的專業人才,進入實務部門之後基本上要從零學起,一些人因缺乏實務操作能力而影響正常工作。考試時所檢測的能力主要是法律基礎,而進入實務部門則要求高得多。」蔣惠嶺說。
他認為調整後將增加考試難度,側重考察能力,加之以職前培訓,有利於解決現行司考存在的問題。
多年來受邀講授司考輔導課程的王朝勇律師稱,今後將加大幾方面的內容考核:加大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考核;加大對憲法法律知識的考核,加大對法律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考察;加大對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的考核,加大對案例分析能力的考察。
「會更側重參考人員法律修養、法律思維的能力及實際應用的能力。比如2015年出現的考題,即女友和媽媽同時落水應該先救誰,這類型的題目會越來越多。」
改革之後,還將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意見》稱,國家法律職業資格主管部門會同法治實務部門制定法律職業入職前培訓的統一標準和規範。
考試只是一種檢驗方式,通過考試並不能代表能夠從事法律職業工作。法律職業工作是經長期訓練形成的一種工作模式,必須通過一定的專門訓練養成。
在英美法系國家,由於法官是從有經驗的優秀職業律師中選拔的,所以對新任法官的培訓並不顯得那麼重要。而對於大陸法系國家來說,職前訓練已經成為通例。「中國對於法律職業實行『先選後訓』培訓模式,雖然目前還沒有出台職前培訓方案,但借鑒域外做法,這一機制將以職業倫理和職業素養為引導,以培養法律技能和法律方法為主要內容,以實務經歷(實習)和實務指導為落實方式,而且最好要經歷一到兩年的培訓時間。」 蔣惠嶺稱。
司考的弊端之一是成為法律教育的「指揮棒」,影響了法律教育。王朝勇說,法學院的一些學生不去上課,卻去聽司考的課。「想吃司法這碗飯,要工作必須持證上崗,這關係到考生就業的問題。目前的司法考試在引領法律教育的走向。」
「考試就是指揮棒,這是考試的客觀現實。社會需要什麼樣的法律職業人才,就通過考試指揮教育。」王公義說。
改革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後,與法律教育的牽引關係仍在所難免。蔣惠嶺認為,問題的關鍵,是改革之後的這個「指揮棒」一定要反映法治中國建設對法律職業的要求。「如果通過這次改革能逐步將中國的法律教育引到這個方向,使法學院將這些課程和訓練作為教學重點,將會提升我國法律職業的水平。」
(本文首刊於2017年2月20日出版的《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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