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必虎:如何創新文物合理適度利用規劃?

2016年1月6日下午,北京大學旅遊研究與規劃中心主任吳必虎教授應洛陽市文物局《洛陽文物的保護利用總體規劃》課題組之邀,在首次聽取課題組提出的初步規劃框架後,作為課題組內部頭腦風暴會,就如何創新中國文物合理利用的規劃體系、主要內容、相應政策等問題發表了個人見解。內容如下:

這是我第一次聽這個方案,那就作為頭腦風暴來談談個人的看法。大地風景成立遺產保護工程公司,實際上是一個嘗試。2015年我預感到中國在文物管理方面,在文物的保護以及合理適度的利用方面會有一個比較大的變化,並且最近一系列的相關政策、文件已經出台,所以對於遺產公司的商業模式、服務產品來說,《洛陽的文物保護利用規劃》是第一個「吃螃蟹」的,可以說大地風景遺產保護工程公司和洛陽市文物局兩個機構在一起嘗試「吃螃蟹」,一方面,此規劃對於洛陽文物如何利用將是一個創新的探索,另一方面,對於我們諮詢行業,或者說城市規劃、旅遊規劃等多規合一的商業模式或者諮詢產品來說也是一個創新。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個規劃項目如何做確實很值得探討,因為涉及到很多現有的法規體系,就好比是我們穿著自己的衣服,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建立文物保護與利用規劃的評價指標體系

從標題上看,此規劃的題目是《洛陽市文物保護與利用規劃》,所以並非我們習慣做的文物旅遊規劃,但這個規劃中旅遊規劃的痕迹還是太明顯了,我雖然專業特長在旅遊規劃領域,但我仍然認為此規劃的內容不能僅僅圍繞旅遊利用來寫,應當按照文物利用這一角度來寫。如果從文物利用的角度來寫的話,可以寫成比如《中國洛陽文物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將保護和利用放在一起作為一個總體規劃類型,目前國家文物局還沒有出台相關的技術規範,住建部也沒有相應的規範,旅遊局也沒有出台相應的規範,所以這是我們雙方合作的結果。洛陽文物局始開先例,未來也有可能被國家文物局指定起草國家文物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的相關技術標準,所以一定要深刻認識到這一重大意義。

因為文物保護規劃的體系已經相當成熟了,因此,在文物保護與利用規劃的新體系中應該著重於「利用」,但前面「保護」兩字是不能缺少的,所以題目中「保護與利用」是對的,或者說保護與利用規劃是在文物活化理論基礎上做的技術體系。在這個技術體系中,首先要對需要保護的文物進行一個保護的分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反利用規劃,將文物中不能利用的或者只允許某種形式利用的文物全部捋一遍,然後對其進行評估。評估標準是什麼呢?雖然我們暫時沒有,但是可以通過我們的規劃把評估標準體系建立起來。雖然這些並不是規劃合同中的要求,但要完成這個規劃合同,就需要首先建立這個評估標準體系。這套體系建立以後,其他城市在做相關的保護與利用規劃時就可以利用這套標準體系。

幾年前,我們做隋唐洛陽城一區一軸規劃時曾經提過一些評估標準,而且也被採用了,但我認為那個標準還是太粗淺,只適用於一些大遺址。但整個洛陽的文物保護、旅遊文化不僅僅只有大遺址,還有很多小遺址、中遺址、物質文化與非物質文化等,所以之前那個標準並不適用於所有的文物保護利用規劃,而需要我們把制定標準這件事作為一個文物大事來做,單獨研製一套體系。洛陽作為一個文物重鎮,要做它的保護利用規劃就需要首先把保護的事情講清楚,就是保護的內容是什麼,應該如何進行保護,需要進行幾級保護等一系列的內容。過去文物保護規劃中的「保護」是按照文物慣用的體系做的,但現在的規劃是要本著利用的目標,在利用之前先把不能用的、只允許某些方面利用的、可以利用的等幾個方面進行級別的分類,每個大級別下面還有幾十種細小的分類,把它全部列出來。就是把非物質的、物質的、大遺址的、小遺址的、中遺址的、地上的、地下的等各種情況的細分都全部列出來,比如地下的有不允許挖的和允許挖的,地上的分石質的和木質的文物,以及對氧氣敏感的和不敏感的……等保護利用的方式方法都會有所不同,所以要對所有的文物進行分類,也就是根據可利用度、敏感性、脆弱性、科學性、唯一性等指標進行細分。比如唯一性代表是全世界唯一的文物,而且很脆弱,就可以不利用,我們利用的目的是為了地方財政或者當地居民發展的權利,但是如果這一文物特別稀有和寶貴,再加上它本身很脆弱,就需要我們特別小心,寧願不利用,所以保守主義和自由主義也有一個尺度。

總結來說,第一個問題要說的就是建立文物保護價值和可利用性的評估體系,那麼我們可以稱為「文物的安全格局」,就是指它的利用安全度或者危險度,說的危言聳聽一點就是危險度。所以危險度越大的越不能用,不同城市會有不同的情況,有的是極度危險的,跟生物一樣瀕臨滅絕,有的已經泛濫了就可以適度利用,所以我認為這樣一套體系是第一需要研究制定出來的。

根據保護利用的指標體系進行分類規劃

首先是大遺址的保護利用規劃。洛陽的大遺址有漢魏古城和隋唐古城,它不是一種簡單的活化或利用規劃,不像白馬寺、關林等是場地規劃,它是一個非常綜合的規劃,涉及到農村的土地、農田、村莊還有城市建成區、廠礦、企業單位等,所以大遺址的保護和利用規劃裡面雖然強調利用,但前提是將保護的問題講清楚,再根據可利用的情況分別來做。就洛陽的情況來說,洛陽的若干個大遺址的利用規劃中,從地塊上來說有漢魏古城和隋唐古城,或者是五都慣絡這套體系,需要有一個專題或者主題方向。

第二個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利用規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幾個範圍,比如關林,龍門石窟這樣的範圍,一個大遺址里可能有若干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省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個是非國家級的文物保護利用規劃。也就是除全國級以外的省級、市級、縣級還有三普裡面的保護利用規劃。有兩種情況:從旅遊性方面來說,國家在這方面管制較松,而且文物的安全性和脆弱性要小一些,就需要強調越有旅遊價值的越首先重點開發;其他沒有旅遊價值但文物很重要的就需要由國家進行保護,而不會朝市場方向走。

第四個是非物質的文物保護利用規劃。比如洛陽牡丹花中包含的一些傳統文化就屬於非物質文化,但我不太同意花都復活中把物質與非物質混在一起的定位。如果從保護利用的角度講洛陽的旅遊形象定位的話,從文物方面的角度來說可以是十三朝古都或者根據洛陽的幾個大遺址進行定位,從利用的角度來說,定位要從另外的角度考慮。

文物利用規劃中的「旅遊利用」與「非旅遊利用」

剛才講了大遺址、國家級、國家級以外、非物質這幾個角度,接下來要說的一個角度就是利用的領域。旅遊只是文物利用中的一個比較大的領域,但文物的利用不僅僅是旅遊還可以做教育,比如可以辦學、辦書院、辦工廠、手工作坊等。除了旅遊的利用,非旅遊的利用可以是農業、創意產業等,所以要在保護利用規劃中有所體現,否則是不全面的。

有大量的文物其實並沒有多少旅遊價值,但在三普裡面已經將它列為文物,可以開展別的文物利用,這裡面可能有一部分是農民自己的,可以鼓勵農民自己使用,或者如果是國有的就可以租賃給企業辦公室或者開餐館使用,這些方式都是利用。現在國家已經出台了相關政策,而且我認為如果出台了相關政策的時候就要充分利用政策,對於沒有出台相關政策的,我們可以探索性的、實驗性的提出它的使用方法。比如政府的干預問題,對於國有的和非國有的,國有的怎麼用法,農民集體所有的怎麼用法,在物權法方面來講,因為農民的土地是歸村集體所有,政府不能太干預,如果集體用地又是文物的話政府該如何干預?再比如NGO如何參與利用的問題,文物的保護利用可以通過建立基金的方式。因為英國的文物保護很多都是利用基金,並不是文物局具體在管理,而是通過委託基金會。英國的很多城堡、橋樑或者街道的保護基本都是委託基金會,通過建立基金會制度,進行全球集資,那麼在我們的利用規劃中也可以通過這一形式體現出來。英國的基金會制度主要是由文物基金、保護基金、基金會中出錢的人、當地居民還有政府形成基金委員會來共同管理基金,這種形式是非常具有可持續發展性的。對於基金會如何參與文物的保護和利用,一方面可以通過募捐基金,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文物授權給基金會來使用以獲得收益,有些地方特別是靠市中心的黃金地段,雖然沒有景觀價值,遊客也不會去,但卻有很大的商業價值,也可以允許它用,等等這些非旅遊的利用內容要在我們的保護利用規劃中講清楚。雖然目前洛陽利用規劃中還沒有,但也可以在規劃中說明,因為我認為,要想建立一套全國通用的文物保護利用的方法,就需要研究歐洲、英國、希臘、日本等國家的文物基金是如何利用的,因為西方的文物保護體系或者方法還是很有價值的,通過對公有制、私有制體制下的保護利用的不同比較,對我們本身的制度來說也是一個探索。

圖1:由英國遺產彩票基金助資保護的歷史遺址巨石陣

因為是利用規劃,所以要把旅遊利用作為重點。文物的旅遊利用就涉及到定位、產品等,比如說觀光產品,過去的文物法中主要是講觀光產品。觀光產品就會涉及到展示、解說等內容,你們剛才講的那些全部都是觀光產品,其他產品並沒有講透,所以基於文物資源的觀光產品在旅遊利用方面該如何提升是需要重點考慮的內容。還有休閑度假產品,比如白馬寺周邊的佛教養生、禪宗等產品以及宮城裡面主打的一些產品等,還有兒童教育產品、志願者旅遊等,以及其他產品中的節事旅遊產品,這些方面都需要進行專門策劃。在節事旅遊方面,我認為洛陽有很多可以基於文物利用的支持做節事,比如世界婦女解放運動的旅遊,世界女皇的論壇,把全世界的女王、女總統請過來參加論壇,就非常了不得,再比如牡丹花卉的節事活動,牡丹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單單只做牡丹是不夠的,要把它擴展到花卉產業。總之,關於以文物做基礎的旅遊產品體系,從觀光、度假、節事、商務等方面需要進行仔細的梳理。比如商務旅遊,關林景區可不可以利用起來賺錢,但是體制如果不改革,是永遠沒辦法賺錢的,所以利用要開拓適度,把它做成一個很大的利用空間。

大遺址利用可以架設空中街道實現現代功能

在文物利用的空間結構方面,如果一個平方公里的隋唐洛陽城的宮城進行利用,我們初步想到的是利用規劃的三層空間結構。比如大遺址的空間結構,就可以採取地下工程 地面工程 空中工程三個結構。大遺址的地下建築如果沒有再開發建設的需要就盡量不要動,考慮到可能有一些已經挖出來的地下文物,那就可以作為地上工程進行展示,地下雖然可以進行開發、挖掘,但地下保存完好的文化層盡量不要進行開發,可以在文化層之下建設交通網路。也就是說我們要把過去文物建築的空間格局盡量研究清楚,雖然不能夠完全搞清楚,因為沒有地下城的平面圖,但能夠大概清楚了解,根據現有保存的房屋,能大概知道房子的用途,但也沒有必要按照過去的結構完全復建出來。在空中工程方面,主要就是宮城的城牆的復建,我們沒必要像大同古城那樣展示完全實體化的內容,城門是可以進行適當的復建、展示,如果視覺意義特別重大,那就可以完全復建,對於不清楚過去的材質的就可以採用模擬的方法,利用燈光、以及某種建築材料,甚至植樹。因為它本身是架空的,這個城市完全是採取鋼架、梁架結構,在地面展示層以上,與文物的本體沒多少關係的情況下是可以創意的,就跟當時貝聿銘設計盧浮宮時有很多人反對他的現代派,可是今天他創新的金字塔型的現代建築就變成盧浮宮一大引人入勝的建築,所以我認為空中結構這方面完全可以創新化。既要具備現代功能,同時建築物形式要有呼應,命名上有反映,就是建立與武則天的宮城有呼應的東西。所以地下、地面和空中是三層結構,在空間結構方面要提出一些創造性的內容。希望能夠通過我們這一代的文物利用,一二百年以後,能夠為後人創造一個新的文化宮殿,既能體現唐代的文化特徵,又是現代人生活方式的一種體現。所以,我認為,空間結構要有自己的架構,因為它不等同於文物本體,也不等同於普通的旅遊規劃,而是要把文物的利用和體驗相結合。現在的規劃趨勢是混搭,不是每個部門一塊地,其他部門不能插手,現在強調的是綜合的利用,空間規劃要進行混搭規劃,叫MIXED USE,是西方比較流行的。

圖2:洛陽隋唐古城麗景門

文物利用規劃中相關政策的修訂

在文物保護與利用規劃的政策方面,就需要提一系列跟現有的法律制度比較不同的政策。現代社會正處於劇烈的變遷時期,包括一些法律制度,過去的很多制度、法規都是建立在短缺經濟時代下的,以及過去是革命黨思路,沒有形成執政黨的思路,比如農村的土地政策、宅基地政策、每家每戶的平均主義,打土豪、分田地,建立均田制等都是革命黨思路,但是一個社會的良性發展一定是有窮有富,有勤勞有懶惰,這應該是允許的,不需要政府干預,這就需要社會發展由革命黨轉化為執政黨的思維,由短缺經濟轉向過剩經濟。因為社會經濟需要消費才能拉動,所以文物的利用如何拉動消費,就需要進行一些政策研究,比如投融資的政策。在很多投融資政策中,對於如何引進資本,以及回收資本的模式是怎樣的,是採用PPP模式還是EPC模式或者基金會免費贊助,或者對於投資商有一些優惠政策,需要將所有的政策建議寫出來,國家文物局和洛陽市文物局都可以針對政策解決不同的文物保護利用情況。

所以,文物的保護規劃,體例上實際是保護與利用規劃,就需要首先把「保護」的要求講清楚,在清楚的情況下再講「利用」,在利用方面又分非旅遊利用和旅遊利用兩大方面,旅遊利用是比較重要的一方面,針對這些利用再講相應的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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