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證據裁判意識 確保刑事案件質量
強化證據裁判意識 確保刑事案件質量 |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劉學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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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嚴格落實「兩個證據規定」的具體要求
「兩個證據規定」是公檢法司安五家聯合制定,是各部門共同努力和協商的結果,體現了各部門在證據制度方面的基本共識,經實踐證明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司法國情和訴訟制度。「兩個證據規定」對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環節的證據收集、審查、採信、運用作了統一的、全面細緻的規定,使各部門及其辦案人員處在同一平台,運用同一個規範,更加有助於強化各單位的協調和配合。
「兩個證據規定」的一些內容,例如證明標準、非法證據排除等,已經被吸納、上升為法律規定,一定要嚴格貫徹落實。與此同時,「兩個證據規定」對於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綜合審查和運用等方面還有諸多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是多年來司法審判經驗的總結,對於指導刑事法官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規範意義,也應當繼續嚴格執行。
為了進一步鞏固「兩個證據規定」的實踐成效,除了要認真貫徹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制度的規定外,仍然應當堅持「兩個證據規定」的具體要求,進一步強化證據裁判意識,始終嚴把刑事案件的事實關和證據關。與此同時,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兩個證據規定」的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檢察等機關的溝通、協調,促進偵查、起訴環節嚴格按照規定辦案,促進「兩個證據規定」得到各部門的一體遵循,不斷提高刑事訴訟基礎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二、要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和證據能力規則
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不僅規定依法排除非法言詞證據,而且規定對於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此外還規定了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等配套制度。這些新確立的制度和規定都是證據裁判原則的具體要求和體現,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紮實舉措,意義重大而深遠。在司法實踐中,要高度重視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必須認真對待;對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證合理懷疑的,必須堅決依法排除,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同時,要重視運用好庭前會議制度,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庭前就反映非法取證問題的,可以利用庭前會議進行初步核查,並請檢察機關圍繞所反映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證明取證合法的有關工作,確保庭審有序、高效進行。
除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外,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的證據能力規則。1996年刑事訴訟法在證據能力方面的規定比較薄弱,主要是規定了法定的證據種類。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一些材料很難被歸入上述證據種類的問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了證據種類,增加規定了電子數據和辨認、偵查實驗筆錄等證據形式,將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合併為一類證據,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合併為一類證據,還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比較妥善地解決了上述材料的證據地位和歸類問題。在擴大證據材料範圍的同時,應當關注各類證據尤其是新型證據的證據能力問題。《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對各種證據材料因來源不明或者收集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導致的排除性後果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審查各類證據材料是否具備證據能力,如果經審查確認特定的證據材料不具備證據能力,就應當依法排除。
三、要嚴格落實以證據為根據認定案件事實的原則
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這是證據裁判原則最根本的要求。脫離了證據這一基礎,最終所認定的所謂「案件事實」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訴機關為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必須基於法律的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據,堅持「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中,也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以主觀猜測或者推斷來代替證據的證明,更不能搞有罪推定。如果法官最終認定的案件事實缺乏證據基礎,不僅案件質量沒有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將遭到損害。
為從根本上確保案件質量,應當強化證據裁判意識,堅決反對輕視證據規則、無視證據標準的「唯經驗論」,決不能脫離證據規則而僅憑「經驗」認定案件事實。同時要堅決摒棄「口供之上」的錯誤觀念。以往的教訓告誡我們,輕信口供極易導致錯案。為了避免司法錯誤發生,要更加重視對口供以外的證據特別是客觀性證據的收集、質證和認證,嚴格按照規定審查判斷證據,嚴格把握證據標準。此外還應當重視提高證據的審查分析能力,在辦案過程中不僅要對每個證據、每組證據的證明內容作出判斷,還要對有關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作出分析,在此基礎上對綜合全案證據能否形成完整鎖鏈作出論證。為有效解決證據審查過程中分析、論證嚴重不足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著力探索了法律文書改革,制定了新的統一的法律文書樣式,我們已明確要求各地法院要參照相關樣式執行,希望廣大法官要切實引起重視,各級法院要考慮將這一問題納入案件評查中的一項重要考核指標。
四、要嚴格落實未經質證不得認證的原則
質證是貫徹證據裁判原則,保證合法認定案件事實的制度保障。通過庭審質證來審查判斷控辯雙方當庭提供的證據是否合法、確實、充分,既是必經的法定訴訟程序,也是庭審中心主義的基本要求。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通過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和證人保護等制度來推動證人出庭作證,就是為了確保證人當庭提供證言並接受質證。同時,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在增加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同時,明確對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必須與其他證據一樣通過審判程序核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司法實踐中要嚴格落實這些規定,充分發揮質證程序在審查判斷證據方面的重要功能。
當前在審判實踐中,「打包質證」、「捆綁質證」以及只宣讀證據名稱不宣讀具體內容的問題仍然存在,這些做法不符合質證程序的內在要求,而且導致庭審流於形式。今後對於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特別是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要嚴格按照「一證一質」的要求,規範舉證、質證程序。只有對於證明事項確實存在關聯的多個證據,才可以作為一組證據出示並接受質證。同時,要根據審判程序和案件情況的不同,有區別地把握舉證、質證的程序。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鑒於被告人已經認罪,可以大幅簡化定罪事實方面的舉證、質證程序,把量刑事實、情節作為法庭調查的重點。
五、要嚴格落實證明責任制度
「證明責任是訴訟的脊樑。」1996年刑事訴訟法基於法理及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來確定訴訟主體的證明責任。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了舉證責任,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根據上述規定所確立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完全屬於人民檢察院。如果人民檢察院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法官不能產生被告人有罪的內心確信,就應當基於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在立法上明確人民檢察院承擔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可以改變傳統上那種認為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都承擔證明責任的不當認識。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需要保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雖然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對證據有疑問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但並不承擔證明責任。對於案件中存在的證據問題,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及時補充完善證據材料。同時,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在審判實踐中,絕不能變相甚至直接以被告人未能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為由作出有罪認定,即不能將舉證責任轉嫁給被告人。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公訴機關往往比較重視對犯罪構成事實的證明,不太重視提供有關量刑情節的證據,因此導致一部分案件的定罪事實清楚,但量刑事實卻缺乏證據予以證實。在量刑規範化全面試行的背景下,為了確保罪刑相適應,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關註定罪事實的同時強調量刑事實的證明工作。對於死刑案件而言,量刑情節往往直接影響到案件中對特定的被告人是否適用死刑,因此尤其值得重視。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時,除了要認真審查法定情節外,還應當審查案件起因、被害人過錯等影響量刑的情節,促使人民檢察院切實改變重定罪事實、輕量刑事實的不當做法。
六、要嚴格落實證明標準制度
證明標準既是法官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必要指導,也為法官的裁判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約束。堅持法定證明標準,秉承疑罪從無原則,是證據裁判原則的內在要求。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便於實務部門操作,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細化了證明標準,規定只有同時滿足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以及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三個條件的,才能認定已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排除合理懷疑」這一要求,更加符合訴訟認識的基本規律。法官既要能從正面證實的角度做到內心確信,又要能從反面證偽的角度做到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否則就不能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認定。需要指出的是,排除合理懷疑從本質上講是一種主觀狀態,所以很難量化表示,法官應當基於在案證據來判斷是否存在合理的懷疑。這裡的合理懷疑並非憑空的猜測或推斷,而是關注被告人事實上無罪的現實的可能性。
在探討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時,有必要明確,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證明標準存在差異。一般認為,對於定罪事實以及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事實,都應當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相比之下,對於那些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事實以及程序法事實,應當遵循優勢證據標準。我們認為,基於司法證明原理的要求,在審判實務中進行上述區分是必要的,司法實踐中也應當這樣處理。
堅持法定的證明標準,應當杜絕疑罪從輕處理的錯誤做法。對於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案件,一定要堅持原則,堅持疑罪從無,依法宣告無罪。在定罪標準上不允許留有餘地,不存在通融的可能。對有罪還是無罪,是本人犯罪還是他人犯罪,決不允許有任何含糊。相比之下,對於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事實的證據存有疑問的案件,可以在量刑上留有餘地並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澄清疑罪從輕處理與留有餘地的判決之間的重大區別,必將促使法官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遵循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依法作出裁判,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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