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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總結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總結

題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實是非常小眾的一個領域,大多數人一輩子也不會接觸這麼個專有名詞。懂得人自然知道它的利益有關,不懂得人其實也勿需弄懂。大多數人只需知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是國家通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大力發展研究開發、多花資源在研發上。這篇文章不準備發表太多主觀感情,僅僅羅列一些乾貨即可,畢竟「主觀感情」是一種資源的消耗,希望對於一些小眾從業者有所幫助。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該法規。該法規的(第四章)第三十條及第一、二款: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該法規。該法規的(第四章)第九十五條這樣寫道: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0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該法規。其中第一條就明確說出制定本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一共引用了四條法律法規。

企業先決條件:財務核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研發活動定義: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申報資料:(一)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二)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製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三)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五)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費用類別(可加計扣除):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該鏈接附件可以找到有哪些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該鏈接可以找到這個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共同開發/委託開發/集中研發: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對企業委託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託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託開發的項目,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託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企業集團採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 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企業集團採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 企業集團採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製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一)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二)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研發機構不專職情況: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專賬管理: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3.0 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3】70號)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該法規。引用三條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

研究開發費用也包括下面範圍:(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四)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中介出具審計/鑒證報告: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4.0 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1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與科技部發布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同時廢止。引用三條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

稅收優惠程度: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研發活動定義/範圍: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不包括下列內容: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複或簡單改變;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不包括下列行業:1)煙草製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並隨之更新。

研發費用範圍:1)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2)直接投入費用。(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3)折舊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4)無形資產攤銷。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6)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委託研發/共同合作開發/集中研發:1)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體、動漫遊戲軟體開發,數字動漫、遊戲設計製作;房屋建築工程設計(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會計核算管理制度達標: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稅務機關抽查: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並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後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於20%。


5.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實行。引用三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研發人員範圍: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研發費用歸集:1)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 。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2)多用途對象費用的歸集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於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3)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4)特殊收入的扣減 。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時,應扣減已按《通知》規定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5)財政性資金的處理 。企業取得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6)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於《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範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委託研發: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託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委託境外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其中受託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託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個人。

不包括的行業:《通知》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餘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核算要求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並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註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可參照本公告所附樣式(見附件)編製。

備案資料: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研發項目文件;3)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附件);4)其餘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備查資料:1)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2)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3)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製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4)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5)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6)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7)「研發支出」輔助賬;8)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9)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稅務部門抽查: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企業的後續管理和監督檢查。每年彙算清繳期結束後應開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於享受該優惠企業戶數的20%。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核查辦法或工作措施。


6.0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實行。為進一步明確政策執行口徑,保證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通知的規定,制訂本公告。

1)研發活動人員的範圍:公告明確研發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研發人員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的。外聘研發人員明確為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或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勞務派遣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也包括在內。上述人員中的輔助人員不應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後勤服務的人員。2)同時享受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加計扣除折舊額的計算: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因此公告明確,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且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3)多用途對象的費用歸集要求:考慮到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同時也會承擔生產經營管理等職能,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也會用於非研發活動,《通知》對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再強調「專門用於」。為有效劃分這類情形,公告明確,企業應對此類人員活動情況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4)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研發費用的歸集範圍除其他相關費用外僅限於《通知》列舉的項目,考慮到其他相關費用名目不一,不能窮盡列舉,因此《通知》參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相關規定,明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它相關費用,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公告進一步明確了該限額的計算:應按項目分別計算,每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都不得超過該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按照《通知》規定,假設某一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為X,《通知》第一條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費用之和為Y,那麼X =(X+Y)×10%,即X=Y×10%/(1-10%)。5)特殊收入應扣減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實務中常有已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此類收入均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收入,應沖減對應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簡便操作,公告明確,此類收入應沖減當期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生產單機、單品的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產品所耗用的料、工、費全部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勵本意。考慮到材料費用佔比較大且易於計量,為強化政策導向,公告明確,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6)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形成的研發費支出不得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資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據此,《公告》明確,企業取得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未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可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7)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基本要求:研發費用的核算無論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形成無形資產,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都應屬於《通知》及公告規定的範圍,同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即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也不得加計扣除。對於研發支出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其攤銷年限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8)委託開發過程中委託方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委託開發情形下,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通知》規定,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由委託方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除關聯方外委託方加計扣除時不再需要提供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公告進一步明確,委託方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全額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委託方發生費用的80%計算加計扣除。公告特彆強調委託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通知》規定企業委託境外研發不得加計扣除,公告進一步對受託研發的境外機構或個人的範圍作了解釋,受託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託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個人。9)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行業企業的具體判定:《通知》列明了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七個行業,考慮到當前企業經營多元化的情況,為合理判斷納稅人所屬行業,《公告》明確,《通知》所列七個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餘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10)研發項目輔助賬的式樣及日常管理:《通知》規定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為引導企業準確核算,同時便於稅務機關後續管理與核查,公告對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項目設置了「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帳匯總表樣式,企業在研發項目立項時參照樣式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年末按樣式填報「研發支出」輔助帳匯總表。11)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申報及備案管理:為保證優惠政策正確執行,公告明確,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併報送。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 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第六條規定,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據此,涉及委託、合作研究開發的合同需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該資料需要留存備查。若企業的研發項目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也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12)稅務機關強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後續管理與核查要求:為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工作要求,《通知》要求稅務部門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後續管理,公告進一步提出了後續管理的具體要求,即每年彙算清繳期結束後應開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於享受該優惠企業戶數的20%。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核查辦法或工作措施。


7.0 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財稅【2017】3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發布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2017年05月02日發布。

稅收優惠程度: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參考法規: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布。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參考: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


8.0 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彙算清繳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條第(四)項同時廢止。引用兩條法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1)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2)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3)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直接投入費用: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2)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沖減。

折舊費用: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2)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1)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2)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其他事項:1)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採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後的餘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2)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3)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4)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託方實際支付給受託方的費用。無論委託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託方均不得加計扣除。委託方委託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託方需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9.0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彙算清繳實行。引用兩條法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細化人員人工費用口徑:保留97號公告有關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範圍的界定和從事多種活動的人員人工費用準確進行歸集要求,增加了勞務派遣和股權激勵相關內容。1)適當拓寬外聘研發人員範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將勞務派遣分為兩種形式,並分別適用不同的稅前扣除規定:一種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作為勞務費支出在稅前扣除,另一種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作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在稅前扣除。在97號公告規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工資薪金屬於人員人工費用範圍,可以加計扣除。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各地理解和執行不一。考慮到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和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僅是支付方式不同,並未改變企業勞務派遣用工的實質,為體現稅收公平,公告明確外聘研發人員包括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的形式,將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且由勞務派遣公司實際支付給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納入加計扣除範圍。2)明確對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加計扣除。由於股權激勵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對其能否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有不同理解。鑒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已明確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為調動和激發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公告明確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即符合條件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支出屬於可加計扣除範圍。需要強調的是享受加計扣除的股權激勵支出需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的條件。

細化直接投入費用口徑:保留97號公告有關直接投入費用口徑和多用途的儀器、設備租賃費的歸集要求,細化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材料費用跨年度事項的處理方法。97號公告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但實際執行中,材料費用實際發生和產品對外銷售往往不在同一個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費用實際發生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納稅申報。為方便納稅人操作,公告明確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應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沖減。

細化折舊費用口徑:保留97號公告有關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口徑和多用途儀器、設備折舊費用歸集要求,進一步調整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97號公告明確加速折舊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原則為會計、稅收折舊孰小。該計算方法較為複雜,不易準確掌握。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將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調整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97號公告解讀中曾舉例說明計算方法:甲汽車製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並投入使用一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如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結合上述例子,按本公告口徑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

細化無形資產攤銷口徑:保留97號公告有關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口徑和多用途攤銷費用的歸集要求,進一步調整攤銷費用的歸集方法。明確加速攤銷的歸集方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明確企業外購的軟體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可以適當縮短攤銷年限。為提高政策的確定性,本公告明確了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的折舊歸集方法,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歸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明確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和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口徑:此類費用是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即,包括與開展此類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細化其他相關費用口徑:保留97號公告有關其他相關費用口徑等內容,適度拓展其他相關費用範圍。明確其他相關費用的範圍。除財稅〔2015〕119號列舉的其他相關費用類型外,其他類型的費用能否作為其他相關費用,計算扣除限額後加計扣除,政策一直未明確,各地也執行不一。為提高政策的確定性,同時考慮到人才是創新驅動戰略關鍵因素,公告在財稅〔2015〕119號列舉的費用基礎上,明確其他相關費用還包括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進一步激發研發人員的積極性,推動開展研發活動。

明確其他政策口徑:1)明確取得的政府補助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的口徑。近期,財政部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與原準則相比,修訂後的準則在總額法的基礎上,新增了凈額法,將政府補助作為相關成本費用扣減。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確認為收入,計入收入總額。凈額法產生了稅會差異。企業在稅收上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增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以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為基數。但企業未進行相應調整的,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與會計的扣除金額相同,應以會計上沖減後的餘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比如,某企業當年發生研發支出200萬元,取得政府補助50萬元,當年會計上的研發費用為150萬元,未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則稅前加計扣除金額為150×50%=75萬元。2)明確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沖減研發費用的時點。97號公告明確了特殊收入沖減的條款,但未明確在確認特殊收入與研發費用發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處理問題。本著簡便、易操作的原則,公告明確在確認收入當年沖減,便於納稅人準確執行政策。3)明確研發費用資本化的時點。稅收上對研發費用資本化的時點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公告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開始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4)明確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出於以下兩點考慮,公告明確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一是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政策是對研發活動予以鼓勵,並非單純強調結果;二是失敗的研發活動也並不是毫無價值的,在一般情況下的「失敗」是指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但可以積累經驗,取得其他有價值的成果。5)明確委託研發加計扣除口徑。一是明確加計扣除的金額。財稅〔2015〕119號要求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實際執行中往往將提供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理解為委託關聯方研發的需執行不同的加計扣除政策,導致各地理解和執行不一。依據政策本意,提供研發支出明細情況的目的是為了判斷關聯方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因此委託關聯方和委託非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其加計扣除的口徑是一致的。為避免歧義,公告在保證委託研發加計扣除的口徑不變的前提下,對97號公告的表述進行了解釋,即:97號公告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託方實際支付給受託方的費用。二是明確委託方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權益不得轉移給受託方。財稅〔2015〕119號已明確了委託研發發生的費用由委託方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加計扣除。此為委託研發加計扣除的原則,不管委託方是否享受優惠,受託方均不得享受優惠。公告對此口徑進行了明確。三是明確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涵蓋的費用範圍。由於對政策口徑的理解不一,導致對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涵蓋的費用範圍的理解也不一致,諸如受託方實際發生的費用、受託方發生的屬於可加計扣除範圍的費用等口徑。在充分考慮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的目的和受託方的執行成本等因素後,公告將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明確為受託方實際發生的費用情況。比如,A企業2017年委託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17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50%=40萬元,B企業應向A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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