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悅悅」事件再次重演:把一切歸因於制度真的好嗎?

「小悅悅」事件再次重演:把一切歸因於制度真的好嗎?

2011年10月的一天,廣東佛山一兩歲幼童小悅悅遭兩車相繼碾壓,長達7分鐘的時間內,18名路人目睹現狀卻漠然而去,直至一拾荒阿姨出手相救。然而一切為時已晚,小悅悅搶救無效離開人世。

時隔近六年,小悅悅事件再次重演。2017年6月7日,有網上上傳了一段監控視頻,視頻顯示:一女子在過馬路時被撞倒地,十餘名路人和十多個途經車輛經過,無一上前施救,結果女子再遭車輛碾壓以至身亡。

對於路人的行為,標題里大多標明了「冷漠」一詞。這一詞引發了笑央所在微信群群友的爭論,相繼有群友表示反對站在道德制高點譴責路人冷漠,並PO出孫立平、張雪忠等人的言論,佐證他們立場。他們把矛頭指向了制度,大意是說在這樣的制度下,譴責路人的冷漠是在捏軟柿子且是最沒有價值的。

這讓我有些意外,一次又一次這樣的事情之後,還在對是否可以對冷漠進行譴責爭論不休。在我看來,並沒有什麼好爭論的:路人蔑視生命的行為當然是要被譴責的,哪怕輪到我自己,我可能也由於各種原因沒有出手相助,我也依然應該且也有資格和權利對這樣的行為進行譴責。

這並不是佔領什麼道德高地,這恰恰是人性的底線,根本就是一個道德窪地。如果自己不能堅守,理應感到羞愧,理當自我勉勵才是。卻又拿制度萬惡、風氣如此為自己找借口,這有失風度。

回過頭來,小悅悅事件之所以一再上演,有制度的責任嗎?在我看來,這很難說。不能說絕對沒有,但也不能斷然地歸因於制度,這實在是一個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的問題。和對人性的爭論一樣,爭論再多,也並不能得出什麼有效結論。

值得思考的是,我們能因為制度是不好的,所以對人性的弱點,對顯而易見的人性的惡便視而不見嗎?所謂制度,其背後實質上還是一個個活生生的個體,把責任歸罪於制度,shi同樣的,也不能全然寄託於人性的自我覺察、自我反省和自我約束。把人性(公民社會)與制度(政治基礎)放在對立的地步,或者厚此而薄彼,都不是一個值得鼓勵的行為。

在此之前,我也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把很多事情的罪惡歸因於制度,以此來大聲疾呼道德淪喪是必然,制度不改風氣難改。可問題在於,縱使制度再萬惡,作為個體的我是否就可以有了放任自己的理由?自己的善念善行,要以制度的好壞以外在的環境為轉移嗎?

再獨裁的國度,公民社會裡人與人之間也會保有最起碼的善意。這是一個底線,是一個應該堅持的信念,而絕非什麼道德高地。

誠然,譴責路人冷漠的人,或許對制度並不會有太多的思考和關心,甚至他們還可能是威權體制的維護者、歌頌者。但,這不代表他們不可以對路人冷漠的行為予以譴責。

令我好奇的是: 什麼時候開始,面對一個顯而易見的違背共識的行為,評判你是否可以譴責的標準在於你自己是否「高尚」了?

這不正是某P慣用的邏輯嗎?你國的人權沒有做的盡善盡美,憑什麼指責他國的人權? 同理,你在譴責路人冷漠的時候,你能保證自己就不跟他一樣嗎?兩者內在的邏輯如此相通,想想難道不可怕嗎?有些時候,一個人莫名其妙地就站在了自己的對立面。

對於普世的人性中的善,我們理應無理由地歌頌之,以期有更多的善降臨並普照這個世界。對於人性中的顯而易見的惡,我們理應無條件地批判,以期同樣的惡不再發生——至少讓自己盡量遠離這樣的行為。

至於制度的惡,當然是要盡己所能的繼續抨擊之。但,任何時候都要記住,既不能因為制度、大環境無法改變,就把一切罪惡的始作俑者都歸因於制度,或由此放棄了自己的努力;也不能為此就忽略了內在的善念,或對他人的善報以惡意的揣測。

我無意為制度或當權者開脫(我也沒有這個資格),我只是想說,如果不能把人性當成萬能的框,同樣不能把制度當作萬能的框——無論是祭出人性或制度的旗,都是一種偷懶乃至不負責任的行為——這絕對不是一個現代公民應有的行事準則。

最後附上新聞事件的官方聲音:

6月7日晚,河南駐馬店公安局官方微博通報稱:4月21日19時54分許,交警支隊事故大隊接市局110指令稱,解放路與學院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大隊民警迅速趕赴現場,連夜調查取證,次日清晨司機張某、劉某均已到案。依法接受處理。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面對網友的「路人太冷漠」質疑聲,駐馬店警方通過官微與網友進行了互動稱:「當時有十幾個人撥打110、120電話,但是無人敢輕易挪動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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