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過失診療,患者死亡,院方承擔輕微責任

院方過失診療,患者死亡,院方承擔輕微責任

事件經過

某甲於2015年5月29日因「語言不清伴右側肢體無力8小時」入住某醫院,其入院診斷為:腦梗死(左側大腦半球)、右側中樞性舌癱、右側肢體中樞偏癱、2型糖尿病、反流性食管炎、高脂血症,入院後給予完善相關輔助檢查及給予抗血小板聚集、醒腦開竅、改善循環等治療,6月21日,患者在該院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患方觀點

病人某甲,女,82歲,2015年5月29日由於突然摔倒、口眼歪斜、右側肢體活動障礙,由救護車送至某醫院神經內科,後於6月21日死亡,其入院診斷為急性腦梗塞、支氣管炎。某甲高齡病重,本身就有風險,但醫生和護士的不負責任和不專業的治療護理,不能說與病人的死亡毫無關係。病人住院後,沒有一位醫生或護士向家屬和患者本人交代病情,告訴應卧床等注意事項,病人住院15天,一級護理13天,護士沒有給予翻身拍背一次。病人住院第7天,病情有所好轉,但第8天晨起,家屬發現病人心跳加快、意識不清、肌力減弱,有時心律不齊,用腦梗塞不管用,就和當班護士說了,希望給病人做一下電解質化驗,因為是周六,主管醫生不在,值班醫生沒給做,直到次日中午才做,此時距離家屬發現癥狀已經超過36小時。病人住院時發現患有支氣管炎,病程中發熱、咳嗽、白細胞增高,給予頭孢他定治療2天,因醫保時間到,給予停葯,停葯次日,病情惡化,被送到重症監護室,7天後,不治身亡。原告認為,醫院在診治方面有失誤,醫生和護士還存在諸多不負責任和不專業的治療護理,應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30萬元,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院方觀點

我院在為患者某甲的診療過程中,診斷明確、診療措施及時、得當,診療行為符合規範,患者高齡、基礎病變多、自身疾病嚴重惡化,其死亡的後果系自身疾病的發展轉歸。腦梗是患者死亡的原因,鑒定報告說醫院沒有及時給予抗生素預防感染,存在過錯,但醫院的過錯與患者死亡沒有關係,即使存在責任,也不應超過10%。

專家評析

甲司法鑒定所:某甲去世後未行屍檢,病理學死亡原因不明,其又為高齡患者,以腦梗死住院治療,生前患有多種基礎疾病,且對患者死亡原因有不同爭議,該案疑難複雜,超出我中心鑒定能力,故我中心不予受理。

乙司法鑒定所:2016年5月6日,我所鑒定人仔細閱讀送檢材料後了解到患者某甲死亡後未行屍體解剖檢驗,其具體死亡原因不能確定,本所鑒定人無法完成委託事項中的相關內容,經研究決定此案不予受理。

丙司法鑒定所:某醫院在對患者某甲的診治過程中存在病歷記錄不規範、未及時給予抗生素預防感染的醫療過錯,其未及時給予抗生素預防感染的醫療過錯與該患者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因果關係類型(責任程度)應為輕微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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