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雙方陳述不一致時如何認定盜竊數額
在辦理盜竊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被害人陳述的被盜財物和被告人供述不一致時,該如何認定該案的犯罪數額。司法實踐中,作案時間長、盜竊次數多的流竄盜竊案件比較常見。這類案件一般缺乏目擊證人,涉案的贓款贓物大多已被揮霍、變賣,由於缺乏贓款、贓物等客觀性證據,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常常出現不一致的情況。然而,上述認定直接影響到對盜竊數額的認定,進而影響到對被告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評價。
舉個案例: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甲採取撬鎖或者爬窗入戶的手段盜竊9次。其中,甲只對指控的第二起盜竊數額持有異議,辯解稱這一次只是盜竊了1台電腦和3000元現金,而被害人陳某報案稱自己家中被盜了1台電腦和放在包里的13000元現金。如果被害人陳述的被盜財物多於被告人的供述,司法實踐中比較普遍的做法是,當本證、反證的證明力相當,被盜財物難以查清的,依照「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從低認定盜竊數額。鑒於這種處理方式可能會放縱犯罪,因此有必要確立一種除外原則,即如果通過仔細審查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並綜合全案相關證據進行分析,應當採信被害人陳述並排除被告人供述的,則應當依照被害人的陳述認定盜竊數額。審查證據的標準應當參照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
讓我們回歸到案例。關於被害人陳某的陳述,在陳述時間上,陳某發現家中被盜後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在陳述內容上,陳某是酒類生意經營者;在被害人品格上,被害人無不良記錄,和被告人素不相識,不存在誣告陷害的可能。佐證勘查筆錄證實,公安機關勘查案發現場時,發現陳某家中確有一個黑色的包被打開。
關於被告人甲的供述,甲在偵查階段拒不供認去過陳某家盜竊,審查起訴階段承認去過陳某家,但沒有盜取財物。補充偵查階段供述在陳某家盜竊了1台電腦和3000元現金。可見甲的供述,呈現出從拒不認罪到部分認罪但又提出罪輕辯解的變化過程,是根據司法機關掌握的證據和刑事政策,反覆進行權衡後作出的選擇,以最大可能地逃避罪責。因為甲的辯解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且與被害人陳述存在較大矛盾,再加上甲前後供述反覆變化,綜合判斷,存在虛假的可能性,故不予採信。
最終,我們通過仔細審查、判斷,認定被告人供述存在明顯虛假可能性而不予採信,並依據證明力較強的被害人陳述認定盜竊財物的做法是正確的。
來源|東阿縣人民檢察院(微信號dexrmjcy)
作者|胥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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