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救活病人反被索賠千元 是醫生為醫院背了鍋 [一點資訊]
男子突發肺栓塞致心臟呼吸驟停,經中南醫院急救醫生全力搶救,終於轉危為安。不過,患者的父親事後找到院方,稱醫生搶救兒子時剪掉了衣褲,導致其褲兜里的500元現金、身份證等物品遺失,索要1000元賠償金。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將湊的1000元錢,給了患者家屬。(9月22日楚天都市報)
新聞一出,就上了當天的熱搜榜。
很多人為醫護人員抱不平:你命懸一線,我生死相依,我救活了你,你跟我來一碼歸一碼,抓住我工作中的瑕疵不放,能不讓人心寒嗎?
更有人因此往醫患矛盾上帶節奏:用粗俗一點的話說,這一家子都是混蛋!如果有一個稍微有點良心的人,都不會發生這樣的事!不是窮瘋了就是壞透了!所以從這件事也能解釋,為什麼醫院有時候不簽字就是不給做手術,即使很緊急的情況下。萬一手術做完了,家屬不承認,然後倒打一耙:誰讓你搶救病人了,你經過我們同意了嗎? 然後醫藥費不拿不說,再讓醫院賠點錢。
這件事中,李先生的父親說,自己很感激醫生全力搶救兒子的生命,救治費如今也花費十多萬元,自己就算借錢也會交給醫院。但是,一碼歸一碼,醫院沒有把兒子口袋裡的財物交給家屬,工作中存在失誤就應該賠償。從邏輯上來說,人家說的沒錯。但是他掩蓋了一個事實,財物丟失屬於普通民事糾紛而非醫療糾紛。患者父親覺得醫院把東西弄丟,醫院說沒有,那就誰主張,誰舉證,他可以和醫院打官司。從法律上來說,雖然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單位工作人員由於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單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剪壞衣物屬於救人中應付出的代價。如果援引民法總則草案中「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位父親要求賠償衣服,屬於無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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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人已經成功的情況下,醫院應接過來與患者家屬就衣服賠償問題走法律程序。但醫院拒絕賠償剪壞的衣服和丟失的財物,無疑把矛盾轉移到了醫生身上。急救中心夏醫生說:「1000塊可能對有些人來說不算什麼,但有可能對他就是很重要的東西,所以這個東西我們倒是能夠理解,但是還是希望醫患之間的關係能更和諧一點。」這話說的令人五味雜陳。他們真的很委屈。就算是要賠償,剪掉的衣物,應該是有護工人員來處理,並非做手術的這些醫護人員的責任。四個醫護人員主動湊了1000塊錢來賠償,其實是忍著委屈為醫院承擔了責任。所以,這就要說到醫院了。
儘管最後醫院表示會吸取教訓,今後更加嚴格要求醫護人員,更加註意診療過程中的細節,力爭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並已全額承擔這一費用。但醫院還是沒有認識到管理上的漏洞,反倒把責任推到了做手術的醫護人員身上。如果對剪掉的衣服有一個清點交接簽字制度,就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在發生醫患矛盾時,當醫護人員最需要他們的單位來保護時,醫院卻把他們推到了槍口上,實在令人心寒。而醫院最終承擔責任,滿足患者家屬的無理訴求,而不是通過法律來明確責任,這等於為下一次醫患矛盾埋線了導火索。
現在一談到醫患關係,往往就被帶到醫生和患者及其家屬的道德品質上,這甚至成了一種思維定勢。好像所有的醫患衝突都是由此引發的。其實,更多的醫患衝突是因為醫院管理上的問題帶來的,而當事醫護人員往往成了犧牲品。如果醫護人員為了不使衝突升級,就只能忍受委屈,自己來背鍋。
所以,通過這件事,我們應該把關注點放到醫院管理體制的改革上來。通過輿論倒逼,通過監管約束,讓好的管理體製為醫護人員減壓,為和諧的醫患關係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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