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不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


文/麥姐

來源:麥麗訴

這兩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輪的「是中國人就轉」、「是媽媽就轉」以新的形式死灰復燃,瞬間點燃了一大群媽媽的激憤,成就了一批流量文、轉化文,不知多少公眾號因此得利。

這些文章的共同特點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淚下的被拐賣兒童慘狀的照片以及父母傷心欲絕的照片,充分激發讀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後把矛頭指向人販子,最後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籲人販子一律死刑,呼籲買賣同罪。就好像我們的立法機構都是縱容人販子的幫凶,竟然能容忍這些沒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為一個母親,我也完全無法想像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樣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會傷心落淚。但無處宣洩的憤怒不能找錯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遠建立在理性地基礎上。

我為什麼不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

首先看看《刑法》對於最重的犯罪行為是怎麼懲罰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從古至今都是罪行中最難以被容忍的,對應最嚴厲的懲罰。但我們的刑法里也沒有「殺人的人一律死刑」的規定。情節有輕重,懲罰也有輕重,罪刑相適應,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則。

而拐賣婦女兒童已經屬於重罪,《刑法》中是這麼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有上述八種情況的,都在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更會處以死刑。

罪輕罪重,刑罰必須有所區別,否則無論犯什麼罪,只要你覺得傷害了我們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會還怎麼安定?

如果輕罪重罪刑罰一樣重,那犯下輕罪的人會為了掩蓋自己的輕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輕重,才能讓罪犯會有一個趨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於為了掩蓋輕罪而犯下重罪。

舉個例子:

一個人拐了一個小孩正在運去賣的路上,警察大規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況下,他該如何處理這個孩子。

目前的刑罰來看,在人販不是法盲的基礎上,科學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獨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後一般不會再拚命追,而獨自逃走的行動力也更強,容易逃脫。

如果拐賣兒童一律死刑的基礎上,科學的方法一定是殺掉孩子獨自逃跑,因為如果扔下孩子難保不被孩子識別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個死罪,殺人與否沒有區別,那何不賭上一把,殺人滅口。

早在秦末年陳勝吳廣起義的時候就說過:「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秦國刑法規定,戍邊遲到就死罪。那遲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個死,乾脆干票大的,不就是這個意思嗎??

現在強姦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賣也是死、殺人也是死,強姦犯完事之後一定順手把被害人殺死,也不能讓她報警提供線索。而拐賣兒童也就從單純的生意變成了「砍頭的生意有人干」了。不僅市場價格會被大幅度抬升,被綁架兒童的存活率也會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慮,如果真的心疼這些可憐的,被拐賣的孩子,千萬別衝動的要求一律死刑。畢竟被賣到一個沒有孩子的普通家庭過上另一種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綁匪殺掉要強得多。

有人認為,一律死刑對罪犯有震懾作用,使他們一開始就不會去拐賣兒童。這也是不可能的。販毒也是死罪,大數額的貪污也是死罪,殺人更是死罪,古往今來,有杜絕過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夠大,市場足夠大,提著腦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況拐賣兒童這種一本萬利的生意。

既然不能加刑,怎麼才能盡量減少拐賣兒童呢?

1、增加對收買人的刑罰。

按照目前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而這些被拐兒童的購買者通常都是家裡沒有孩子的農村家庭,對被買兒童不僅沒有虐待行為,反而當自己親生骨肉一樣對待,都符合這一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於是購買兒童的一方完全不承擔法律責任,市場需求又長期存在,這門生意如何杜絕得了?

所以,法律責任是一定要承擔的,但不是網上盛傳的「買賣同罪」。仍然是罪刑相適應原則,販毒和吸毒不同罪,倒賣野生動物製品和購買這些產品也不同罪,都是一個道理。

2、大力增加宣傳,從村幹部抓起。

上面說過,購買兒童的大多是農村沒有孩子的家庭,或者沒有男孩的家庭。他們對法律並不是很了解,而人販子又恰恰滿足了他們對「養兒防老」的剛性需求。

然而,在警察解救被拐兒童時,經常遇到村民的激烈反抗,大多需要趁夜實行解救。原因就是村民對孩子也是一片真心,更是對養育後代的一種執著,村民共同體心知肚明,同仇敵愾。

所以,法制宣傳教育要從村幹部抓起,責任到人,讓普通村民真正意識到法律的嚴肅性。

3、捋順收養程序,讓領養不再複雜難懂

這一點,釜底抽薪,把購買兒童的需求徹底掐斷。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一個合法、正規、透明、方便的途徑能夠領養一個孩子,誰還會冒著被判刑的危險去買一個來歷不明的孩子呢?

根據《收養法》,領養程序倒是不複雜,複雜的是去哪兒能找到合適的孩子領養。撫養孩子真正有困難的家庭,可不可以有一個方便的途徑將孩子交給需要的家庭領養,政府如何疏通這個渠道。我想這是比懲治人販子更緊迫更重要的問題。

從需求源頭入手,利用市場的方法杜絕一種交易,遠比高壓方法來得有效率。

最後,我們希望所有迷失的孩子都能找到回家的路;我們希望每一個家庭都能天倫相聚、平安喜樂;我們希望每一個社區都寧靜、安全,老人們悠閑踱步,孩子們盡情奔跑……

從今天起,不要再為了一些悲慘的照片而衝動疾呼,不要再被一些假數據和謠言搞得惶惶不可終日。

做好一個母親的職責,為孩子的安全做好保障:

1、除自己家裡人外,不能相信任何接近孩子的人,包括僱工、老鄉、新認識的朋友等;

2、不要以為搶奪孩子的人一定是惡狠狠的,有些人販子是笑臉相對披著羊皮的,有的為達目的甚至可以在身邊潛伏一段時間,目的就是要你麻弊大意放鬆警惕,尋找機會下手;

3、少帶孩子到沒有安全措施的公共場合去,實在要帶出去,應由有社會經驗的成人帶著;

4、帶孩子的時候一心不能二用,不要買東西、看報紙、聊天,放任孩子在自己身邊睡覺或玩;

5、家裡門要時刻關好,不是家人或很熟悉的人不能開門;

6、走在大路上盡量往裡靠,不靠路邊走,而且使用嬰兒專用的背帶,將孩子掛在胸前。

如果有餘力,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幫忙轉發兒童走失的消息,加入尋找走失兒童的公益組織,出一份力。

希望,天下無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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