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的風險化解_江上一閑人
06-26
一、 不當得利之債的形成要件及其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對不當得利界定及處理原則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的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必須具備四個要件:須一方獲得利益(又有善意和惡意之分);須他方受到損失;一方獲利與他方受到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須無合法的根據。銀行業是發生不當得利之債糾紛的主要行業之一,且發生的不當得利之債的受益人在不返還的情況下均屬惡意佔有,受損失的銀行有依法請求獲得不當利益的人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得益,應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費後,應當予以收繳,」依此規定,獲得不當利益的人應當向受到損失的人返還其獲得的原物(等額人民幣)及佔用期間所產生的利息,若獲不當利益之人用於投資經營所帶來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勞務管理費用之後,應由國家予以收繳。當然,不當得利的返還和惡意佔用人應承擔的孳息以及實現債權所產生費用的確定,要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來實現。一、 從實際案例分析產生不當得利之債的原因今年以來,我行先後有4個營業網點發生了4起不當得利之債的糾紛,使農行或農行工作人員有6.5萬元涉嫌經濟損失。除一件糾紛已進入訴訟程序之外,其餘三件糾紛始終在協調處理之中,有可能最終都要實施依法清收。從這四起糾紛來看,產生不當得利之債的原因主要是是操作不規範。操作反方。客戶來營業網點支取一定數額的存款,由於經辦人員在操作時,將取款指令敲錯為存款指令,錢付給了客戶,客戶也在取款憑證(但取款憑證上列印的是存款)上籤了字,客戶從列印的取款憑證上看到是存款後,立即用銀行卡在櫃員機上查詢證實存款額確實增加後,立馬在農行其它網點或櫃員機上全額支取存款後藏匿。操作多輸入一個零,致使存款額擴大10倍。一客戶代理他人存款3000元,而櫃員在操作時多輸入一個零,客戶持存摺發現後拒不承認,代理人因與儲戶是親屬關係,拒不與銀行工作人員見面,協調清收陷於僵局。操作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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