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執業藥師本職工作,你還差點啥?

上月底,CFDA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發布《執業藥師業務規範(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由CFDA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聯合中國藥學會、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共同起草。

填補藥學服務空白

向「八星藥師」靠攏

此前,跟執業藥師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34號文件跟執業藥師職責相關的條文只有簡單4條,儘管明確了執業藥師應承擔起藥品質量安全管理、處方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諮詢與信息和指導合理用藥的角色,但缺乏具體說明。而GSP認證強調的是執業藥師在藥品質量安全管理上的作用,而不是在患者服務過程中,作為用藥安全監護者的作用。

由此看來,《徵求意見稿》的發布對藥學服務的推動意義重大,其對於處方調配、用藥跟蹤等環節都進行了說明,明確了執業藥師在藥物安全監護中的重要作用。如第十八條提出:「執業藥師有義務向使用非處方葯的患者提供專業指導,內容主要包括:(一)詢問近期的疾病情況;(二)詢問近期服用的藥品;(三)對患者非處方葯選用給予建議與指導;(四)詢問患者是否有藥物禁忌證、過敏史等。」而這些服務,在執業藥師以往的執業行為中,基本是空白的。

從《徵求意見稿》相關條款中可以看出,執業藥師作為終身學習者、健康照護者、決策者、溝通者、研究者等角色得到了進一步的確認,其地位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也得到進一步的提升,雖然離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藥學聯合會在提出的「八星藥師」(健康照護者、決策者、溝通者、領導者、管理者、終身學習者、教學者、研究者)仍存在差距,但已經向前大邁了一步。

最基本的30條

為地方提高標準留下空間

《徵求意見稿》自製定以來,已經過多次修改。據相關消息人士透露,《徵求意見稿》是由原來的近80條最後修改為30條,目的就是為了適應當下我國執業藥師發展水平,對執業藥師的業務規範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也就是最低的要求,同時也給各地按照自身發展情況提高標準留下了空間。

30條規範中,第十七條「諮詢服務應當以當面語言交流為主,同時儘可能提供書面資料」引起不少人的爭議,認為這似乎與國家鼓勵互聯網產業、發展在線醫療諮詢服務脫軌。不可否認,在「互聯網+」大環境下,在線諮詢必不可少,但如同在線問診只能解決一些簡單的問題一樣,在線諮詢是不可能完全取代面對面服務的。服務需要一定的場景,甚至手把手教。因此,《徵求意見稿》中特彆強調了諮詢服務中應以面對面交流為主。

業務規範大躍進

缺乏政企支持難落地

《徵求意見稿》在讓藥學服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同時,也面臨著落地難的問題。目前,我國零售藥店執業藥師一來無方可審,二來藥學服務上不去,更多的是扮演賣葯的角色,30條業務規範加上個別條款下面的細分條款,猶如執業藥師執業行為的「大躍進」。為慢病患者建立病歷並定期隨訪,為患者用藥諮詢建立諮詢記錄,關注患者用藥依從性等,這些看似理所當然的事情真正要落實,還需要用人單位本身的重視,並採取相應措施,建立企業內部的標準化服務流程。但在執業藥師收入結構不合理,在醫保中缺位的情況下,要實現執業藥師收入結構從賣葯向賣服務調整還有難度。

雖然相關部門已經認識到執業藥師在醫保控費當中的重要作用,欲推動執業藥師藥學服務費與醫保控費掛鉤,例如,CFDA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在即將召開的「藥品安全與執業藥師」第三期研討會的通知的議題中就包括,「在新醫改政策下,發揮社會藥店和執業藥師在醫療保險中的作用,大力推進執業藥師在社會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等問題進行多角度商討」,但如何跟醫保真正實現對接,依然任重道遠。

《徵求意見稿》面向的是直接面向公眾提供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包括醫院藥房和社會藥店的執業藥師,但有不少社會藥店執業藥師反映,遇到不適當處方只能拒絕調配,要聯繫處方醫師是極為困難的事情。因此,保證社會藥店執業藥師和處方醫師溝通的順暢還有待相關部門去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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