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男子發現妻子曾被包養 拋妻棄子拒付撫養費
他說,老婆婚前曾被人包養,孩子可能不是他的。
但是,親子鑒定結果表明,孩子就是他的。
近日,女碩士欣怡(化名)一紙訴狀將丈夫林山(化名)告到翔安法院,索要每月5000元的撫養費。
據了解,他們二人從相識、「閃婚」到分居,僅僅用了24天。分居後,妻子發現自己懷孕了。可是,丈夫因懷疑拋下母子二人,從未盡到做父親的責任。
這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後,翔安區首例索要「婚內撫養費」的案件。
結婚之後 發現老婆曾被包養
他是福建省知名的運動員,她是名牌大學的碩士;他有多套房產,她也有賓士車有海景房。
2011年3月的一天,在一個朋友的飯局上,林山偶遇美女欣怡。兩人一見如故,酒桌上的情愫「急速發酵」,在相識10多天後,兩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就在林山沉浸在新婚的幸福中時,從一位朋友的隻言片語中,他驚聞欣怡讀書時可能被人包養過!
這一消息,讓林山感覺如五雷轟頂,他不願相信眼前溫柔美麗的妻子曾經是他人的情人。
但是,當他冷靜下來後,卻覺得朋友的話並非空穴來風:妻子家境一般,但在畢業時卻已有了一輛賓士轎車和一套高檔海景房,難道……
心生疑慮之後,林山並沒有向妻子欣怡追問此事,而是通過自己的關係網打聽欣怡結婚前的背景。
幾天之後,林山得到了自己不願意相信的消息:欣怡在校期間確實曾被某公司老闆包養。雙方分手時,欣怡大鬧該公司,老闆在無奈之下,為她購置了一輛賓士小汽車和一套海景房作為補償。
知道真相後,林山的心頓時涼到了極點。他悲憤地當面質問欣怡。在事實面前,欣怡承認了自己的過去,並請求他的諒解,希望兩人能「忘記過去,一起好好地過日子」。
分居之後 他只見過孩子一次
可是,林山的心已死,他不想再和欣怡繼續下去了。於是,兩人正式分居。這一天,距離兩人相識僅僅24天。
不久,欣怡發現自己懷孕了,她多次給林山打電話、發簡訊,希望以未出世的孩子挽回兩人的感情,可林山堅信這孩子不是自己的。
無奈之下,欣怡多次到林山的單位找其領導和同事評理,欣怡的這一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林山的日常訓練,也導致兩人關係的進一步惡化。
欣怡懷胎十月,林山竟從未看望。孩子出生後,林山委託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親子關係鑒定。
結果讓林山感到意外,欣怡生的孩子確實是他親生的。即便得知孩子是自己親生骨肉後,林山還是因在意欣怡的過去,只去探望過孩子一次。
除此以外,林山沒有為孩子買過任何東西,沒有盡過父親的責任。
欣怡雖然不滿,但因為想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也沒有提出離婚。而林山此前曾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在知道女方哺乳期不能離婚後,他選擇了撤訴。
拋棄之後 夫妻對簿公堂
2012年4月1日,欣怡以孩子小小(化名)的名義向翔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山履行父親義務,以每月5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並另行支付小小住院費、生活用品費各3000元。
在法庭上,林山也憤憤不平,他說,欣怡為了達到和其結婚的目的,在婚前掩蓋不光彩的過去,婚後還到處告狀,誣衊其與其他女人通姦,嚴重影響其工作和聲譽。「我們兩人雖然領了結婚證,但是,沒有舉行婚禮就分開了。而且,欣怡的母親收取的聘金、彩禮都沒有退還。」
欣怡則認為,林山作為職業運動員,每年參加比賽都有獎金,收入穩定、豐厚,況且吃、住、行都由政府提供,還享有住房公積金,不僅在島外購置2套商品房,而且還自建了一棟房屋。相比之下,她與林山訂婚後,就按林山的要求,辭去工作,沒有任何經濟收入。「從我懷孕,直至孩子出生後,奶粉、紙尿褲、嬰兒用品、衣服等開支壓得我喘不過氣,靠自己獨立撫養孩子,真的很困難。」
林山提出,他雖然是運動員,但比賽獎金還要分給隊友一部分,況且自己近年成績不佳,收入並不多,欣怡要求的撫養費太高了。
欣怡對此不以為然,他表示:「林山明年就退役了,到時會有30多萬元的退役金,他自己又有多套房子,以他的收入來說,每月5000元並不多。」
判決之後 每月獲1000元撫養費
近日,翔安區法院針對首例「婚內撫養費」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官認為,在欣怡與被告林山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林山拒不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因此,孩子有權請求其支付撫養費,故原告要求林山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但是,對於撫養費的數額,原告主張的每月5000元過高,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林山與欣怡的負擔能力和廈門市實際生活水平,酌定林山每月應支付撫養費1000元。
所以,法官一審判決要求林山每個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不但要補充支付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的撫養費7000元,還要一直付到孩子滿18周歲為止,該撫養費每年分兩次支付,即於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前各支付6000元。另外,法官駁回了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關鍵法規
沒離婚也能討撫養費
據了解,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前,法學界對於婚內能否主張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夫妻沒離婚財產共有,如果判決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執行時就會遭遇尷尬。基於這個原因,以往,有些法院並不支持還沒離婚的夫妻代表孩子主張撫養費。而現實中,如果一方常年在外,錢不歸家,另一方辛苦帶孩子,無法維持生活,這樣判就會導致不公平。
2011年8月出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結束了這一爭議,其中明確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專家說法
夫妻分居,財產怎麼分?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說,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義務應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續至子女成年或能獨立生活止,即使在父母發生離婚糾紛或分居期間,該法定義務並不因此而中斷或解除,故本案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黃健雄還說,在夫妻分居期間,實際上夫或妻一方取得的財產都由各自支配,另一方已喪失了支配權和平等處理權,一方取得的財產也並未用於撫養子女等家庭支出,在這種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已喪失了基礎,被告一方不應再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進行抗辯。
另外,黃健雄還指出,分居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仍可進行分割。
婚內撫養費,給多少合適?
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對此,本案承辦法官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因此,本案中,承辦法官在確定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時,並未簡單按照林山的月工資2844元的30%計算撫養費,而是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原則,首先考慮到小小屬嬰幼兒,實際消費甚至高於成年人,從而根據「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規定,充分考慮了林山比賽收益的特殊性、原告小小的實際需要,從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綜合衡量廈門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最終確定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數額。
沒離婚要索錢,難在哪?
廈門市中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劉友國認為,婚內索要撫養費有「兩難」。
一是取證難。「這些夫妻大多分居不分家,甚至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你的我的很難分清楚。」劉庭長說,這就可能導致出現兩種情況:一是一方支付了撫養費,但沒要求相對方出具收條,在相對方起訴時,被告一方就很難舉出有力的證據。二是在被告確實未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存在其他的金錢往來,且被告以此證據作為其支付撫養費的證據,原告也可能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第二個難處是執行難。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如判決被告一方應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在執行時就應執行被告的個人財產,但此時夫妻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勞動所得的一切合法收入均系共同財產,所以一旦被告不自動履行相應的義務,在強制執行時必須先行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這樣做,又有悖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即使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也可能因難以執行被告的個人財產,而使法院的判決變成一紙空文。
因此,這個婚姻暫時還將繼續下去。但是,欣怡沒有固定工作,孩子的降生無疑給其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所以,她想到了起訴追討「婚內撫養費」。
推薦閱讀:
※男生開豪車是富二代,女生開豪車就是被包養
※老公,我喜歡被你「包養」
※41歲陳松伶半億身家在手 「包養」國產嫩老公張鐸
※周碧華: 宋代被三大名妓包養的才子是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