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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智斌等人受賄、敲詐勒索案

(2011年1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11]第6期出版)

被告人陶智斌,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原系湖南省郴州市看守所副所長。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

被告人廖梓強,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2008年3月29日因販賣毒品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現在郴州監獄服刑。

被告人陶智斌、廖梓強受賄、敲詐勒索案,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於2009年9月6日指定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2009年11月12日偵查終結,2009年11月18日移送審查起訴。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告知了陶智斌、廖梓強有權委託辯護人等訴訟權利,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陶智斌、廖梓強,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二次。2010年4月13日,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向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陶智斌、廖梓強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受賄罪

(一)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4、5月間,郴州市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員鄧小紅為了得到被告人陶智斌的關照,在看守所監區先後4次送給陶智斌現金5800元。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鄧小紅找到陶智斌說送給其2萬元,請求陶智斌幫忙報請減刑。爾後,鄧小紅通過家人給陶智斌2萬元。陶智斌將此款用於個人消費。隨後,陶智斌向郴州市看守所所長黎昌平提出為鄧小紅報請減刑,黎昌平表示同意,但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沒有同意對鄧小紅報請減刑的申請。陶智斌又找到黎昌平請求為鄧小紅報請減刑一年,經看守所所務會研究,再次將鄧小紅的減刑材料報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

(二)2008年6月,被告人陶智斌擔任郴州市看守所副所長,分管安全、教育、生產等工作。個體業主代勇以鵬程燈飾加工廠的名義和郴州市看守所簽訂了彩燈加工合同,2008年8月一天,代勇向陶智斌提出按付給看守所加工費5%的比例提取回扣款給陶智斌個人,陶智斌表示同意。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代勇先後送給被告人陶智斌回扣費人民幣28500元和一張價值5000元的加油卡。

(三)2009年5月,歐陽國清因涉嫌非法運輸爆炸物品罪被羈押在郴州市看守所103監舍。為了得到被告人陶智斌的關照,歐陽國清先後通過他人送給陶智斌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陶智斌將歐陽國清安排到105監舍並指定為組長。

二、敲詐勒索罪

2008年7月,被告人陶智斌將郴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員被告人廖梓強從普通監舍調到104過渡監舍並指定為組長,同時指定在押人員高志華(另案處理)為101過渡監舍的組長,並指使廖梓強、高志華想辦法從其他在押人員身上搞錢但不要搞出事來。廖梓強等人將在押人員分為上面過、中間過和下面過三個等級,採取生理上折磨,心理上威脅等手段索要錢財,按索得財物多少給予不同的待遇。先後敲詐勒索人民幣55000元,鉬礦274公斤。

(一)2008年8月,李世長因涉嫌搶劫罪被羈押在郴州市看守所104監舍。被告人廖梓強得知李世長是搞礦的,就向被告人陶智斌提出要搞李世長的錢,陶智斌表示同意。廖梓強安排104監舍管事的在押人員對李世長進行折磨,並威脅出錢才能在該監舍過好一點。李世長因拿不出錢被迫將274公斤鉬礦給了廖梓強。廖梓強要其父廖橋安將鉬礦拖走後,安排其女友何蓓送給陶智斌人民幣1萬元,並告訴陶智斌是李世長的錢,陶智斌同意讓李世長在監舍上面過。經鑒定,涉案鉬礦價值為37539元。

(二)2008年8月,朱澤亮因涉嫌銷贓罪被羈押在郴州市看守所104監舍。被告人廖梓強得知朱澤亮家裡經濟條件較好,便想向其敲詐錢財。隨即,廖梓強安排管事的在押人員對朱澤亮折磨了兩天,然後找朱澤亮談心稱只要交錢就能在監舍過好一點。為了方便搞錢,廖梓強向陶智斌提出將朱澤亮留在104監舍多呆一段時間。陶智斌同意了。朱澤亮被迫要其朋友存入人民幣1萬元到廖梓強指定的建行「陳圓」賬號。廖梓強要女友何蓓取出其中4000元送給陶智斌。經陶智斌同意,朱澤亮在監舍中間過。

(三)2008年12月中旬,曹兵、肖小兵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聚眾鬥毆罪被羈押在郴州市看守所104監舍。被告人廖梓強安排管事的在押人員對曹兵、肖小兵進行折磨,然後向二人索要錢財,二人同意交錢。廖梓強向被告人陶智斌彙報後,陶智斌也表示同意。後曹兵、肖小兵被迫讓親屬分別存入建行「陳圓」賬號人民幣各5000元,廖梓強要女友何蓓取出其中6000元送給陶智斌,並告知是曹兵、肖小兵送的。陶智斌收到此款後告訴廖梓強安排好曹兵、肖小兵。

(四)2009年3月,黎志堅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羈押在郴州市看守所201監舍。被告人廖梓強對被告人陶智斌講準備搞黎志堅的錢,陶智斌表示同意。隨後,廖梓強指使管事的在押人員給黎志堅洗冷水澡,並對其進行毆打。黎志堅因受不了折磨,便問廖梓強要怎麼辦,廖梓強對黎志堅講「有錢錢坐牢,沒錢人坐牢」,如果想過好一點就要出2至3萬元錢。黎志堅被迫打電話要其妻子從廣東先後二次向被告人廖梓強指定的建行「陳圓」賬號存入人民幣22000元,廖梓強要女友何蓓取出其中4000元送給被告人陶智斌。

(五)2009年3月,何勇銀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羈押在郴州市看守所201監舍。該監舍在押人員組長高志華對被告人陶智斌講準備搞何勇銀的錢,陶要求高志華辦好就可以了。高志華安排管事的在押人員以給何勇銀洗冷水澡,並增加生產任務等方式對其進行折磨,威脅何勇銀如果想留在該監舍過好一點就要出錢。何勇銀被迫要其表弟何亞軍先後分二次將人民幣13000元存人建行戶名為「王常利」的活期賬號。高志華要其朋友王常利取出其中8000元送給陶智斌。陶智斌告知高志華安排何勇銀在監舍過好一點。

2010年6月29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審理認為:

被告人陶智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陶智斌、廖梓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要挾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智斌指使被告人廖梓強向在押人員敲詐勒索,被告人廖梓強積極實施威脅、要挾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陶智斌、廖梓強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陶智斌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訴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代勇及歐陽國清賄賂的較重罪行,應當從輕處罰;如實供訴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夥同高志華敲詐勒索的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在案發後積極退還贓款,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梓強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積極退還全部贓款,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梓強在二審判決宣告以前犯敲詐勒索罪,應數罪併罰。

2010年6月29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陶智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被告人廖梓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陶智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1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合併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萬元。

二、被告人廖梓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原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合併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

三、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暫扣被告人陶智斌受賄贓款643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274公斤鉬礦返還給被害人李世長,其餘暫扣被告人陶智斌、被告人廖梓強及其高志華的贓款依法分別返還給被害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陶智斌、廖梓強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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