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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打人,並不一定都是錯的

不必避諱警察合法使用武力,只要他們受到合理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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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輿論場中哪種職業最火?毫無疑問是警察。

雷洋案尚未理清脈絡,又爆出大學生屁股被警察打開花事件。敬愛的警察叔叔,走上了風口浪尖。

如今的警察形象,似乎不再是「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面……」的和藹大叔,也不再是《警察故事》里那個嫉惡如仇、能打敢拼的成龍,反而更加像何勇那首歌里唱的「警察警察,你拿著手槍」。

是的,現在提到警察,人們總是能和「暴力」聯繫在一起。

《中國青年報》援引湖北省黃石市公安局原民警吳幼明的自述,印證了公眾的這種印象:「在我印象中,幾乎所有男警察都打過人,民警們也常常相互交流打人時的思想和感受,帶著一些興奮和得意,彷彿打人是一件很勇敢很值得誇耀的事情。當時的公安機關里有那麼一種群體性暴力氛圍,就像職業病一樣。」

實際上,以上兩件事,擁有一個共同的輿論焦點——警察到底能不能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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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警察不得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如果違反規定,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為什麼還會有警察打人呢?

因為,有時候不得不打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所謂強制手段,是指公安民警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對行為人的人身採取的直接強制方法,包括對行為人實施的人身打擊或者約束。強制手段由輕到重依次為:口頭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當然,這種手段不是隨便用的,不是以攻擊或者傷害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為目的。使用強制手段,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

那麼問題來了,警察實施武力的界限在哪?很遺憾,胡亂打人和強制手段之間,似乎界限並不明晰。警察在執法中,如果稍有不慎,就很可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執法中通常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應當使用但不使用或沒有及時使用武力,或者使用武力的級別不夠。這種情況,很容易被解讀成「警察沒用」。比如這則新聞:《安徽兩警察目睹少女被殺近在咫尺未挺身而出》。

第二種情況,過度使用武力或濫用武力。這種情況,當然會被認為是「警察打人」。比如當年的太原警察王文軍涉嫌打死農婦周秀雲一案。

回頭來看近期這兩件事。

雷洋事件,如果雷洋拘捕,顯然警察是可以使用強制手段的,事實上他們也是這麼做的。至於是不是打死的,屍檢結果還未公布,這裡不做過多猜想。在美國也一樣,一旦嫌疑人拒捕,警官就有權動用武力,以完成逮捕任務。

那麼兩位屁股被打開花的大學生,被打得就有點糊裡糊塗。我拍你執法的視頻,你就能用強制手段了?

再來看看美國的例子:2007年的一天,西蒙·格里克步行穿過麻薩諸塞州波士頓公園時,看到警察正在逮捕一名年輕人,而且看上去過份使用了武力。於是,格里克拿出自己的手機,站在10英尺之外,把警察的這個執法過程錄音錄像。警察轉過身來以違反該州監聽法和擾亂治安為由把格里克抓了起來,而且沒收了他的手機和電腦快閃記憶體卡。

此事同樣在美國掀起不小的波瀾。經過長時間的來回拉鋸,聯邦第一巡迴上訴法院2011年8月對格里克一案作出判決:警方執法時,不享有免受拍錄的憲法豁免權,抓捕格里克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第一修正案權利。法庭同時指出,公民拍攝政府官員,包括在公共場所履行公務的執法人員的錄像的權利,是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一項基本的、至關重要的、已經確立的自由權,況且格里克是以和平方式拍攝的,而且地點是最傳統的公共論壇——一座公園裡。

雖然中美兩國法制不同,但執法者應主動接受人民監督,卻是共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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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問題,輿論對於警察使用暴力的過分苛刻,會不會影響到警察未來的正常執法?

@五嶽散人 對此不以為然:「有基層警員說,輿論過激傷害警心、束縛警察手腳,將來社會安全更無保障。可是您要知道,那張屁股紫紅的圖片一出,多少基層幹警流血流汗的努力灰飛煙滅,這不是輿論過激,而是一種很深的恐懼:面對個體侵犯老百姓還有反抗的可能、還有警察管,如果警權過度膨脹老百姓找誰說理去?老百姓怕的是這個。」

當然也有人支持警察,覺得輿論太矯情:「警察暴力執法,不需要被質疑,因為公安的屬性就是暴力機關,他們天生就是要使用暴力的,你質疑什麼?你見過哪個犯罪嫌疑人是自己乖乖走上的警車?如今在街頭大喊一聲『警察打人了』,甭管對錯,就先給自己提了三分膽氣,因為周圍一定會有不少人馬上掏出手機,準備記錄行政惡勢力是怎樣壓榨無產階級勞苦大眾的。考慮到社會效果,警察的執法越來越畏手畏腳了,你想想這是好事還是壞事?不是說鼓勵警察濫用暴力手段,但如果警察連依法執勤都被限制住的話,毫無疑問社會整體的安全係數會立刻降低。」

網路一則熱貼《你記著,世界上沒有警察不打人》,論述了「打人」的正確姿勢:「我在網上也看到了不少所謂『警察打人』的視頻,絕大部分警察打人用的不是警棍,不是槍,更有點像街頭混混打架,木棍、皮帶甚至板凳、工具……武器都是『就地取材』。這就有些不好了,你拿著人民配發的警具打人,那叫執法,如果拿著木棍、皮帶打,就有點不倫不類了。要打就打得光明正大,不但打人,還要把打人的過程記錄下來。『雷洋事件』就是因為沒有執法記錄,搞得人民很懷疑,警察很被動。」

一位民警給同行的建議是:「警察在穿上制服之前是群眾,穿上制服之後就代表著公權,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是代表著公權,甚至法律,所以,現場處置不要有廢話,不要有不負責任的話,更不能有傾向性和侮辱性的語言。帶人回派出所,不要有多餘的動作,能配合的配合,不能配合的,且是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傳喚的,可是進行武力制服,制服過程中和制服後,不要有多餘動作,比如踢一腳、扇幾個耳光等。因為你是執法,不是泄私憤。」

對於「如何處置現場拍攝者」,他也給出了自己的思考:「中國現在人人都是自媒體,很多人喜歡把看到的事拍下來傳播,當然也有很多人喜歡把拍下來的事掐頭去尾的傳播。 你可以收走一個人的手機,但你收不走他的思想。我建議,我們的出警民警現場處置要公正,身正不怕影子斜。另外,看到有人拍攝,一定要在短時間內,大聲喊出嫌疑人的行為 ,避免引發誤會。」

警察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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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警察在哪個國家都是輿論關注的焦點,警察使用武力的問題在全世界範圍內都普遍存在。

英國《每日郵報》曾報道,一段視頻顯示:美國俄勒岡州一名警察在執行任務時遭到一名10歲男孩咬手反抗,這名警察明顯扇了男孩一個耳光。該警察的行為遭到圍觀群眾的強烈譴責,但警局回應該警察的行為「冷靜專業」。

2010年6月,一段美國白人警察在西雅圖街頭毆打17歲黑人姑娘的視頻被曝光後,引起美國社會一片嘩然。事件的起因是羅森塔爾和她19歲的女伴瑪麗琳·艾倫·萊維亞斯以及其他兩名女孩非法穿越馬路。警官伊恩·沃爾什叫住她們,並要將其帶到巡邏車旁問話。少女們開始罵髒話,也沒有聽從沃爾什的指示停下腳步,而是想要走開。沃爾什上前阻攔,並與羅森塔爾和萊維亞斯扭打了起來。羅森塔爾想要將沃爾什推開,後者於是揮拳相向。視頻顯示,沃爾什揮拳猛擊羅森塔爾的面部,羅森塔爾中拳後搖搖晃晃向後倒退,有旁觀者向警察驚呼:「你是認真的嗎?」事件的過程被一名旁觀者拍攝下來。隨後,挨打的羅森塔爾和萊維亞斯被警方逮捕,罪名是非法穿越馬路和襲警。

2009年4月1日的G20峰會抗議活動中,47歲的湯姆林森突然倒地死亡,英國警方起初強調湯他是因自己跌倒及心臟病發身亡的。直至有一名目擊者挺身而出,公開他用攝錄機拍下事件經過的片段,看見一名警員粗暴地用警棍揮打併把湯姆林森推跌在地上,當局才改口及對有關的警員進行調查。

美國《時代》周刊早先發表了一篇題為《在美國當警察是什麼樣?》的封面文章,其中美國警察也對目前的執法環境叫苦不迭,執法被偷拍,開槍就挨罵。

@褚明宇 翻出一條五年前的微博:「紐約公共廣播電台進今天報道,2010年一年紐約市警察局總共支付狀告警察的市民賠償金1.36億美元,其中5600萬美元歸於警察執法不當類,包括非正確拘捕、使用武力過度和打人。相比之下,我公安部門這方面的支出為0,這一數據再次有力地證明了我國警察從不打人。」隨後,@褚明宇 又更新了最新數據:「剛查了一下,2014年的數據是2.169億美元。也就是說,每年紐約市警察預算里要划出超過相當於10億人民幣的資金用於執法不當的賠償。」

所以,理性的觀點應該是——不必避諱警察合法使用武力,只要他們受到合理的監督。如果越界了,那就要受到懲罰和作出賠償。

畢竟,警察還是這個社會的保護者。就像一位警察說的:「你不一定喜歡我,但我仍然會隨時幫你。」

(題圖來源:網路 圖片編輯:周寅傑 編輯郵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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