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解讀
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共7章48條,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共7章51條。其中主要修改8條,新增3條。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並適當擴大監察對象範圍為4類,即: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完善了舉報制度,增加了泄露舉報信息行為的法律責任;在法律上確立了監察機關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體制;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增加了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風工作兩項職責;不再列舉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可以提請協助的行政部門、機構,改為概括式表述;明確了監察機關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的義務;增加了監察機關可以提出問責處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兩項監察建議的情形;完善了處分的執行程序。
進一步明確並適當擴大監察對象範圍
監察對象,是指監察機關所監察的組織和個人。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中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第五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監察,適用本法。」
這樣修改的原因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後,「國家公務員」的範圍擴大為中國共產黨的機關等七類機關工作人員,這與修改前的《行政監察法》關於「國家公務員」僅指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界定範圍是不一致的。此外,為防止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出現漏洞,適應我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下加強對行政權力進行監察的需要,在調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大家都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監察對象範圍整合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當中。經研究,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作了上述修改。這樣修改,一是有利於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加強對受委託或被授權從事公務人員的約束。將原來以身份劃分監察對象的標準改為以從事公務活動來劃分,不論行為人是工作人員還是工勤人員,是在編還是借調、聘用,只要是從事公務活動的,就屬於監察對象。二是從立法技術上考慮,避免對《行政監察法》相關條文作過多修改,同時進一步明確對這些監察對象實施監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規定的所有法律原則、法律制度和法律規範。
完善舉報制度
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或者執行不力,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現象確實客觀存在。在舉報制度中增加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規定,有利於增加舉報人的安全感,使群眾更積極地舉報腐敗問題,使社會正氣得到弘揚,邪氣受到遏制。為此,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強化了監察機關處理舉報的責任,強調了對舉報人的保護。同時,明確了泄露舉報信息行為的法律責任,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專門增加一條內容,規定:「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有利於督促監察機關更加及時、負責地辦理舉報事項,有利於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從而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向監察機關提供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線索。
確立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管理體制
自2004年以來,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監察機關改革和完善了工作體制,對派出的監察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不受駐在部門領導,具有開展工作的充分許可權和獨立的地位。經過多年實踐證明,派出的監察機構實行統一管理以來,監察職能得到加強,查辦案件力度不斷加大,取得了明顯成效。此次修改《行政監察法》,就是要將這些工作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將派出的監察機構統一管理體制在法律中予以明確。同時,為加強對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派出的監察機構的作用,避免派出的監察人員成為被人情關係束縛的「和事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增加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的規定。
賦予監察機關新的職責
修改《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監察機關的職責為5項,即:(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此次修改《行政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的職責進行了充實,將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以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風工作職責寫入法律。
1.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標誌著政務公開逐步走上法治化軌道。多年實踐表明,推進政務公開,有利於提高政府辦事效率,規範權力運行,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有利於健全民主制度,擴大群眾有序政治參與,實現人民當家做主;有利於正確反映和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有利於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於「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以及國務院的總體安排,為保證各地政務公開工作得到切實有效的落實,督促各級監察機關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協助、檢查指導,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明確將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的職責上升為法律規定。
2.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自1990年12月,國務院批准正式成立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日常工作由監察部承擔)以來,對糾風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已成為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反腐敗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把糾風工作擺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擴展到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2008年,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把糾風工作列為六項主要任務之一。此次修改《行政監察法》,增加了監察機關履行糾風工作的職責,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糾風工作的高度重視。將為監察機關依法開展糾風工作,不斷加大糾風專項治理力度,維護政府形象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增加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的義務
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施行,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已經成為監察機關的一項法定義務。比如,對於社會廣泛關注、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專項檢查、重大案件查辦等工作的情況,監察機關有義務通過一定的形式向社會公開,使人民群眾了解監察機關的有關工作並接受監督。在實踐中,監察機關也已經通過開設網站、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開監察工作信息。為了督促各級監察機關進一步依照法律法規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有必要在法律中對「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問題加以明確。
完善處分的執行程序
監察程序,是指監察機關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過程中所應遵循的方式和步驟。《行政監察法》第五章對監察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包括:檢查事項檢查程序,政紀案件調查處理程序,處理不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的申訴的程序,複審、複核程序,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處理程序等。此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增加了處分執行程序方面的規定。
1.監察決定的執行
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是案件查辦工作的最後一個環節,它直接關係到監察機關執紀辦案的嚴肅性,反映案件查辦的質量和社會效果。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增加了「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作出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執行」的規定。這也是為了與《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相銜接,進一步增強監察決定的執行力。
2. 監察決定及相關材料歸檔
當前,在處分決定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著領導不重視、執行不規範、不到位等問題。如有的受處分人員處分期限未滿卻提前解除處分,有的受處分人員年度考核不應確定等次的確定等次,有的受處分人員應降低職務使用卻未降或未降到位,有的受處分人員應降工資檔次的不降或未降到位,有的被判刑人員照領工資等等。處分決定執行得好不好,落實是否到位,關係到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政治立場,也直接影響到紀律的嚴肅性和查辦違法違紀案件的警示作用。為維護紀律的嚴肅性,規範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監察機關作出的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及其執行的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員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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