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60年法學研究與法制建設的互動下載本文
逐步理順了執政黨與憲法和法律的關係,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逐步確立,黨依法執政的理念逐步形成;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斷增強;法律服務工作發展迅速,律師、公證事業不斷壯大[18]的10年,是法的概念和本質問題討論的活躍期。在此期間,??爭論的問題主要涉及:法是不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現象,怎樣理解法的階級性,法是否具有社會性,如何理解法的社會性,怎樣看待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之間的關係,社會主義法是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21];社會主義憲政事業健康發展。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 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堅持黨的領導、人民民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實現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就是社會主義憲政[19]。對維辛斯基的批判最早是持??社會論 的學者周鳳舉發表於?法學研究%1980年第1期的?法是階級鬥爭工具嗎????兼論法的社會性%,以法是否具有社會性展開討論,率先挑起法的本質問題的論爭。在這篇文章中,作者認為法律的本質是社會性而不是階級性,階級性只是法律在階級社會中的表現,法的社會性才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反映。同年,?法學研究%連續發表文章,並開闢專欄,對此進行探討。1981年,上海的?社聯通訊%1月號發表高呈祥的?法的概念應重新認識%,7月號上發表?法的階級性、人民性及其他%,引起全國各地法學工作者的研究熱情,達到了討論的第一次高潮。1983年,?社會科學%第9期發表萬斌、倪建民?法的共同性初探%,在這以後很多法律工作者在各種文章中都提到了關於法的??共同性 和??兩重性 等的觀點,從而引發關於法的本質的大爭論。1986年,?法學%第1期發表張宗厚的?對法的三個基本概念的質疑%,文中對??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階級性是法的唯一屬性 提出了質疑,這樣引起了全國範圍內關於法的本質的再一次大討論。討論不僅在法學界人士中引起關注,更引起中央領導人的關注,胡耀邦、萬里、胡啟立等先後作過批示。可見這場討論的影響之大,意義之深遠[22]。當然如果再考慮到各部門法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我國法制建設的成就是一篇短文所無法容納的。本文限於篇幅僅從宏觀上對法學理論繁榮下的法制建設作了有限歸納。下文將就30多年來的一些具有重大意義的法理學問題的研究來探討闡述法學理論研究對法制建設實踐的促進作用。二、改革開放30多年來法學研究的重要成果及其對法制建設的促進作用1??關於法的概念和本質問題!。根據前文,早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已全盤接受了蘇聯法學理論,其中奉維辛斯基的法的概念和本質論為圭臬。維辛斯基認為:??法律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反映這麼一些內容的一種規範體系:統治階級意志通過法律秩序、習慣和社會生活規則的形式得以建立,並且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用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於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20]維辛斯基把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和法律的有關論述加以教條化和碎片化,使其與斯大林的國家理論相契合,最終把法律的階級性奉為法律的唯一本質特徵,同時認為法律是階級專政的工具,完全抹殺了法律的社會性特徵。早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法學界就已經有聲音對上述觀點提出質疑,認為在我們進入到社會主義社會後,按照維辛斯基的法律觀,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法是無法在本質上加以區別的,也就是說這種法律觀不能深刻反映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特徵。部分學者對此問題展開了一些討論和探索,但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以及1957年開始的反右鬥爭,這場學術爭鳴也就壽終正寢了。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法學界的一部分學者在解放思想的指引下,試圖衝破禁區以科學的態度來探討一些重大的法學理論問題,其中首先展開的就是關於法的本質問題的論爭。此後!。上述論爭的焦點是法的本質問題。由於對法的起源與消亡問題及對本質屬性、階級性、社會性及共同性等概念的不同主張和理解,形成了對法本質的種種不同意見。學者們的論爭大體上可歸為一點,那就是對法的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看法:是承認法的階級性,還是承認法的社會性,還是認為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統一。圍繞著這一核心問題,學者們展開了爭鳴。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如下幾種:(1)法的本質屬性是階級性的觀點符合馬克思主義對法的認識。部分學者認為:??上述觀點既符合馬克思主義所揭示的關於法的本質原理,又符合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實際情況;既能清楚明確闡發這一社會歷蔣傳光教授認為:??法的概念的表述建立在對法的本質揭示基礎上,因而對兩者的認識是結合在一起的。 參見蔣傳光:?中國法理學50年的成就和貢獻%,?淮北煤炭師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1期,第43頁。史現象的產生、發展、消亡的規律,又能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政治、經濟以及階級、階層或利益集團等實際情況中找到事實根據。[23]其成果已經深刻影響了我國的法制建設,也正是基於這一原因,我國才有了今天的立法成果。所以說??中國為了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基礎上建立和諧社會,法律所起的作用主要不是專政和階級鬥爭的工具,而是實現公平正義、定分止爭、保障人權和維護社會和諧發展的法制保障[27](2)法的本質是社會性。該觀點認為,法不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現象,法的產生與階級無關。法雖然有強制性、規範性,但這並不是法的普遍基本的屬性。過分誇大法的階級性,在很大程度上抹殺了法的科學性,為司法實踐中的執法不嚴、破壞法制提供了理論根據。嚴重破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一部分人搞特權,凌駕於法律之上提供了借口[24]。2??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問題。西歐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主義的鬥爭中首次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口號。但這一法律思想在中國的命運亦顯坎坷,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該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這一時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強調公民在遵守和適用法律上的平等性,是守法和司法上的平等。然而由於50年代後期開始的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成了??資產階級口號 ,1975年的憲法甚至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至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國曾一度被作為資產階級法制原則成為禁區而且被否定。從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至上世紀90年代初這一階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思想不僅在黨和國家的法律文件中重新得以確立,而且在理論界展開了大討論。這次討論的核心內容是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立法原則還是司法原則,以及其所包含的內容。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中指出:??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 以此為契機,在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我國法學界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問題展開了廣泛而深刻的大討論,提出了種種不同的看法[28]。(3)法的本質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統一。所謂法的社會性,是相對於法的階級性而言的,而在談法的階級性時,是相對於法的社會性而言的。從認識論的觀點看,社會性和階級性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法的社會性和法的階級性是人們為了認識法的本質而使用的一對範疇,兩者互相依存,互相貫通,二者的統一才構成法的本質,單獨主張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完整的[25]。這次論爭使得法學界對於法的本質問題有了愈加明確和科學的認識,雖然至今仍未形成統一的看法,但蔣傳光教授認為:??經過十幾年的討論,對法的概念和本質的認識有了突破,並取得了較為一致的看法,即法的本質屬性不再是單純的階級性,法的本質應包括兩個方面,從主觀方面看,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從客觀方面看,法的內容是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是規範性、國家強制性、階級意志性和物質制約性的統一。##法的本質應是多層面的,就功能層面而言,法的本質歸根到底在於解放、保護和發展生產力。對法的本質的認識隨著實踐的發展還將不斷被深化,這也說明人們對法的概念與本質的認識逐步走向全面,並順應了時代發展的要求。[26]。1978年12月6日?人民日報%發對法的概念和本質的論爭過程中,也涉及一些更為具體的法律範疇的問題,比如法的起源和發展、法的作用與效力、法的繼承與移植等。在廓清了法的本質並非僅僅是階級性的基礎上,包括法的本質及相關問題的論證為法制建設實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尤其反映在立法層面。我們不但制定了適合本國國情的一些彰顯??社會性 的法律,比如勞動法、交通法規等,而且還在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的層面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制定了諸如證券法、公司法等技術規制性強的法律。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程序中,已經形成了這樣一個慣例,即在制定法律之前,應考察相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形成開門立法的狀況。這些情況說明經過多年的爭鳴,學術界關於法的概念和本質的探討及表了李步雲教授撰寫的?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隨後?人民日報%發表了喬偉的?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這兩篇文章標誌著法學界的思想解放的開始。1979年1月16日?解放日報%發表李海慶的?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文,文中作者提出:??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條保障人民的權利和利益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 該文及其論點受到法學界的重視,很快引發了一場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大討論。一些學者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不僅體現在司法上,同時也體現在立法上。 並且??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地體現在社會主義法制的各個方面,不能將立法平等與司法平等割裂 。而另一些學者則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僅體現在司法上,而不體現在立法上。它是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29]僅極大地促進了公民法律意識的加強,更為法制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指導,這也體現在立法、司法和執法上。今天的立法更加關注普通公民的意見和建議,比如事關公民切身利益的物權法的制定,其間雖歷經太多曲折,直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經過多達八次審議才得以通過,但是通過這一過程卻也更加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則早已突破了以往的窠臼而真正進入到實質平等的進程中。司法上這一原則的體現則更多地顯示了社會主義制度下黨和國家的各級官員與普通民眾乃至中國共產黨自身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下進行各項活動,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不得違反法律恣意行事。十多年來,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處罰了大批違法犯罪的各級官員,其中包括數名高官,這都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則。執法上對此原則的遵守則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若有違法亂紀現象,公民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3??關於權利與義務問題。如果說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和??法的本質 的討論還屬於法學研究中的思想啟蒙層面的話,那麼關於到底是??權利本位 還是??義務本位 的討論則為法學理論更新的重要標誌,??它更注重法學研究的本質性問題,更少一些意識形態的因素,而多了一些法理層面的內容[32]。1981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還專門搜集了部分論文,結集出版了?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些討論雖然在今天看來未免過於簡單樸素,但對於剛剛走出??文革 陰影的法學研究來說,還是具有理論啟蒙的價值,同時開闊了人們的思想。在這次大討論中,學者們還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四種提法在內容上是否一致產生了分歧。這四種提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從這次討論的結果來看,學者們對這四種不同提法最終還是達成了基本一致的觀點。也就是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已被普遍認為是法理上約定俗成的通用提法,是指法律既在情況下的人人平等,不包含立法平等的意思。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則是憲法的規定,在指享有平等權利、承擔平等義務的主體時,用??公民 一詞更加準確清楚。對於??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的提法,多數學者認為它實質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原則的具體化,兩者完全一致。但是,對於??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說,則認為是一種號召,號召人民自覺地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嚴格執行自己制定的法律。通過這次討論,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界,對??人民 和??公民 的概念,對法的平等性和階級性的關係等一系列基本問題有了一個深入且一致的理解,為我國的法制建設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30]。中國社會歷來強調社會和群體利益,強調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的綱常倫理是維繫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理念。而現代法治和市場經濟則要求把保護公民的權利放在法治的首要位置[33]。。進入90年代後,學術界和實務界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理解達到了基本的統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思想深入人心。法學理論界一般認為,為憲法所確認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這一規定的含義主要體現在法律內容(公民權利義務)上的平等、法律適用上的平等、公民遵守法律上的平等三個方面,即三個層次: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二是任何人的合法權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絕不允許任何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三是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制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處罰[31]自從出現權利和義務這對矛盾以來,權利和義務何者為法的本位的爭論就一直沒有停止過。中國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論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達到白熱化的程度,其中有三次法學會議都是以權利和義務問題為主題展開討論的。第一次是1988年6月在長春召開的法學基本範疇研討會。在這次會議上,關於權利和義務的問題成了該次會議的熱點和主題。當時長春會議與會者都認為,把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學研究的主線,這標誌著法學認識論的發展和深化,具有開拓性的意義[34]。而?法學%1988年第8期發表張宗厚?法學理論更新的進一步思考%一文,指出:??權利是法學的細胞,意志是法與法律之間的中介。 正式掀起了??權利義務 本位論之爭。長春會議??總結了國內外學者在法學基本範疇研究方面的成果,展開了熱烈、認真、充實的對話和爭鳴,基本形成了一個共識: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和實質,是法學的基本範疇。。經過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則的討論,不這一理論成果,不僅很快為法理學界所接受,更在部門法學界引起了共鳴,將其視為解決其自身學科問題的&一把鑰匙?。同時,對於權利與義務問題的研究牽動了一系列有關於法的本體論範疇問題的討論,比如關於法律規範、法律關係、法律責任、權利意識以及人權等等問題,實現了法的本體論研究大繁榮[35]的推動作用[38]。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上,權利至上的觀念和制度都已經有了長足發展。最為直接的例證就是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把保障人權寫入憲法,進一步明確了對權利觀念的維護和保障,從法律上保障了??以人為本 的立國方針。同時在一些部門法上也有明顯體現,例如為了強化對私人財產的保護,經過艱苦卓絕的努力,2007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終通過了?物權法%,這為私人財產權利的保護第一次樹立起堅固的法律屏障。自物權法頒布施行後,我國公民私人財產權利的確得到較以往更強有力的保護,這應該是權利觀念的影響結果。再比如,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一定程度上對無罪推定原則加以吸收,使得在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安全的前提下,亦使犯罪嫌疑人及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維護;1997年的刑法修改也同樣關注人的權利,比如對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等,無不體現了部門法對權利的尊重與保障,即使是對社會和他人實施重大危害行為的人,其合法權利亦在保護中。所有這一切都深刻反映了權利觀念的重要地位,其在法制建設實踐中的重大進步是與權利和義務的論爭成果密不可分的。4??關於人治與法治問題。從人治和法治的爭論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理論的形成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法學研究和法律理論的重大成果,這個成果昭示著有著兩千年封建歷史的中國從此真正走上了??法治國家 的道路。法治與人治的論爭在中國已經持續了一百多年。從梁啟超反對儒家的人治思想開始,經過沈家本,到孫中山、陳獨秀、李大釗、胡適、羅隆基等人,均提出了自己的法治觀。但是它們側重的是中國政體政權的模式建設,對法治概念及其內涵的辨析則缺乏必要的認識。依法治國的理論論證是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而逐步展開的。發端於上世紀70年代末的??人治與法治 的大討論拉開了依法治國理論逐漸形成的序幕,上世紀90年代初又進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治的討論,以及隨後的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過程的討論,在充分吸取了這些討論的觀點及理論之後,中共第三代領導集體最終選擇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的基本方略。這其中,關於法治理論的重大進步對基本方略的最終確定發揮了深遠的影響。文革 結束後,為了避免類似??無法無天 的??人治 現象再次擾亂中國的發展,1978年12月13。第二次是1990年5月在合肥召開的中國法學會法學基礎理論研究會第四次年會。在這次會議上,關於法的本位問題是會議的主題。當時與會者的觀點大致可歸結為三種:(1)權利本位說;(2)義務本位說;(3)無本位說[36]。第三次是1990年10月在大連召開的民主、法制、權利、義務研討會。關於權利和義務及其關係的問題再次成為該次會議討論的熱點[37]。自長春會議後,就此話題國內主要法學雜誌刊出了一系列的論文,其中涉及的主要問題可以歸納為:權利的概念、權利觀念與權利意識、傳統權利觀的變革、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價值,等等。其中關於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價值問題,學者提出了以下各種觀點:權利和義務是社會化生產穩定發展的保障;是商品經濟的外殼,商品經濟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在市場上的實現都必須化為參與雙方的平等權利和義務;是民主制度的內涵,民主與法制的共同體現就是人們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兩者是法制的基本構成,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範的基本內容,民主與法制觀念的核心就是權利義務觀念。之後,隨之而來的論爭問題是:在權利和義務這對範疇中,何者居主導地位?自從合肥會議和大連會議後,對何者為法本位的問題可清晰地分為三種觀點:一些學者提出??權利本位說 ,指出??現代法學應是權利之學 ;另一些學者認為法應以??義務為本位 ;還有學者指出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無本位說 。三派觀點展開了熱烈的爭論,從而掀起了圍繞法本位問題的激烈的學術討論熱潮。本位的討論歷時多年,它激發了法律研究工作者對權利和義務這對範疇的興趣,各種觀點雖是從不同角度論證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但通過討論,法學者們達成了一種共識:權利和義務這對範疇是法的核心範疇,以權利和義務重構法學體系是中國法學理論變革的途徑和方向。這場爭論也反映出中國當時學術爭鳴的生氣和活躍的氛圍。權利和義務關係的討論並沒有形成統一的結論,但是誰也不能否認這場爭論??吹響了權利意識覺醒的號角。##它所帶來的權利意識的普及以及個體主體地位的提升則對中國法治發展起到了重要日鄧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中,進一步強調了社會主義法制問題。他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39]也就是維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經過這次論爭,法治思想開始在中國人的心中紮下根。但是,到了20世紀90年代,特別是中共十四大確立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方略出台以後,中國的法學界圍繞??依法治國 ??法治 ??人治 ??法制 等問題的基本命題和概念展開討論,並且逐步明確了上述幾個概念的基本含義和它們之間的區別。通過激烈的論爭,人們對於法治與人治的認識也日趨一致。但是,理論的接受不是一帆風順的。經過長期的討論,法治觀念雖然已在法學界以及一些有識之士間獲得認可,然而在中國這樣一個比較特殊的政治生態環境中,黨的文件並沒有迅速加以認可,甚至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依然存在法治觀點的??姓資姓社 的懷疑,而且有觀點認為法治的提出有悖於共產黨的領導。不過,在法學界一些學者的積極推動下,法治觀念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1996年李步雲和王家福等學者在為中央領導作法制講座時,明確提出應把??刀 制改為??水 治。上述努力最終體現在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中,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則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的提法寫入了根本大法????憲法%中。從??人治與法治 的討論,再從??法制到法治 的轉變,是治國思想的重大突破,在我國法制建設史上留下了濃重的印記。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的基本方略寫入憲法已經整整十年的時間了,在這期間隨著??依法治國 觀念的不斷深入,已深深地影響了中國的法制建設進程。對立法而言,不僅使得眾多的社會關係從過去的其他調整方式進入到制定法的規制中,更重要的是立法本身也有了制約和規範的法律????立法法%。這部法律的出台使得各層級的法律法規的出台都有了法律標準,從而更加嚴格地依法辦事,包括立法本身。在司法層面,我們從過去的一味關注實體法律的適用,轉向注重實體法與程序法並重的局面,在司法過程中強調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這為司法權威的樹立以及司法為民的建立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行政機關強調??依法行政 ,努力建設法治政府,自覺控制權力運行,主動接受法律制約和監督。三、深化法學理論研究,進一步推動法制建設改革開放30多年來法學研究的繁榮決不限於對上述幾個問題的探討與爭鳴,這期間法學界還對諸如民主與法制、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法學方法論、改革與法制、法律與科技、法學基本範疇、法律全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根據鄧小平建設社會主義法制思想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的戰略任務,確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的法制建設方針,從根本上衝破了長期??左 傾錯誤的嚴重束縛,確立了正確路線,從此揭開了從人治向法治過渡的序幕。1979年1月26日的?人民日報%上,王禮明發表了?人治和法治%一文,提出了主張法治的觀點,從而在隨後的80年代初法學理論界對此論題進行了深入而廣泛的討論。其間,發表了大量的文章,形成了百家爭鳴的良好氛圍,積極推動了人治觀念向法治觀念的革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主要是圍繞??以法治國 這個主題而開展的關於人治與法治的討論。在這場討論中,對於法治與人治的關係,主要有四種觀點:(1)??要人治,不要法治 ;(2)??要法治,不要人治 ;(3)??既要法治也要人治,兩者應該結合 ;(4)??拋棄法治與人治的提法 。對人治與法治問題討論的結果是:幾乎無人堅持人治,堅持法治成為理論界的主流,但在具體的的層面上,即是否應倡導法治反對人治、是否應把法治與人治相結合、是否應提出??依法治國 的概念問題上,存在分歧甚至是較為嚴重的分歧。形成了三個主要的派別,即認為人治與法治根本對立、不能相容的??法治論 ,認為法治和人治存在互補基礎的??結合論 ,認為法治和人治都無法適應社會進步的??取消論 。可見當時關於人治與法治問題的討論是自由的,並且認為:??討論集中清算了中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人治觀,為&法治國家?治國理念的出台奠定了理論基礎;並對為什麼需要法治而非人治、法治與人治的關係、法治與社會主義制度的關係、法治與執政黨的關係、法治的基本理念、法治的運行和保障機制等問題進行了系統深入的討論。[40]然而,無論是持上述三種觀點的哪一個學者,都有一個共識,那就是:??法律至上 的說法是錯誤的,法治雖然要求為法律樹立極大的權威,但法律不是萬能的,所以,他們都不承認??法律至上 的說法。他們認為:在處理中國共產黨和法治的關係上,法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法治,中國共產黨的政策上升為國家的法律,故而依法辦事球化、法制現代化、法與市場經濟、關於司法制度改革等重大理論問題進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思考,同時各部門法學研究以及理論的進步也得到極大的提升,比如:民法典起草思路及其體系結構的論爭、物權法(草案)的論爭、廢除死刑的論爭等不但有力推動了法學學科建設的進步,更重要的是直接為我國的法制建設事業提供了強大的知識資源,也極大促進了國家各項事業的順利發展。蔡定劍先生認為法制建設取得巨大成績的主要原因是:??法學理論研究的廣泛、深入和卓有成效,有力地促進了法制建設的進程。僅以法理學的研究便可以證實這一點。法理學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先後進行了法的階級性和社會性、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人治和法治三次較大規模的研討,對解放思想、發展繁榮法學起了很大的作用。[41]為:??法理學研究不時受到&左?的和右的政治傾向的影響,特別是&左?的政治傾向在法理學界根深蒂固,其對中國法理學研究的負面影響仍是相當大的。法理學學者每每提出一個新的觀點或見解,總是有人戴著&左?的政治透鏡來審查,動不動就給戴上一頂頂政治帽子,致使許多學術新觀點和新見解沒能得到充分的研究、論證,法理學學者對這些觀點和見解也未進行有效的理論爭辯和學術批判。[43]某種意義上法理學研究仍然以意識形態為其落腳點,失去了其獨立存在的意義。一些法理學理論問題的研究是以??政治正確 為目標,這樣的理論研究成果只能是政策的宣示,而不能為尋求穩定為價值依歸的法制事業提供理論導向。部門法的理論研究相對於過去而言,??左 的干擾的確有所減少,但是在一些敏感問題上,意識形態思維依然頗具市場。比如說:無罪推定原則的接受就在刑事法學理論研究中引起了一些學者的反應,即使在今天無罪推定原則仍然是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原因就在於該原則與我們傳統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存在衝突。再比如,幾年前關於物權法草案的那場爭議,在一些學者看來,物權法的制定就是取消公有制在我國主體地位的法律,因此飽受詬病。事實上,對一部法律草案的爭議本身並無任何不妥,但是如果帶上意識形態的眼鏡去挑剔,那麼這顯然不是法學研究本身所能解決的。從上述簡短的分析可以發現,如果不在法學研究領域中消除過分的意識形態影響,那麼我國的法學研究將不會取得多少有價值的成果,更不用說對法制建設的促進作用了。2??法學研究中實證研究不夠。法學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改革開放的30多年來,我國的法學研究聯繫實際的作風得到了一定的重視,為法制建設的豐富多彩的實踐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實證研究是法學研究的一種基本方法,但是,無論是從事法理學還是部門法理論研究的一些學者,他們的研究卻仍然執著於邏輯推演與形而上的思辨研究。他們從事的研究事實上可以稱之為書齋式的研究,是從理論到理論、從書本到書本的教條主義研究。這其中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方面,一部分學者沒有深入到社會中,沒有實際考察已有法律的施行效果,因而也就缺乏有效的第一手材料,無法進行實證研究,這樣的研究即使理論形式多麼完美,但充其量只能是研究者自娛自樂的素材;另一方面,由於意識到理論聯繫實際的重要性,近年來一些學者也開始重視實證研究,但是由於沒有經事實上,在這些法理學和部門法的理論研究上,許多理論問題也是密切相關的,比如說:物權法和死刑存廢的論爭雖然分屬不同部門法,但是他們卻都從各自角度闡發了對主體權利的維護與保障,所以關於權利的討論必然影響到這兩個爭論的結果,最終反映到制度建構上,從而推動了法制建設,這點在前文已有表述。面對法理學和部門法的理論研究及其對法制建設的促進作用的成果,我們依然要保持清醒的認識。因為,相對於法治文明發達國家和地區,無論是法學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還是法制建設實踐方面,不能不承認與其相比差距還是極為明顯的。如果不正視這些業已存在的落後局面,我國法學研究仍然局限於一些瑣碎問題或者亦步亦趨地啄食他人的殘羹冷炙,那麼差距就會越來越大。長此以往,法學研究必然重新消解於自說自話的空洞話語中,再談其促進法制建設無異於毫無意義的臆測揣摩。所以必須正視我國法學研究目前面臨的一些具有共性的問題,然後加以完善,如此才能得出比較符合中國國情的理論成果,如此才談得上促進法制建設。總的來看,目前我國法學研究主要存在下述幾個方面的問題:1??法學理論研究尚未完全擺脫意識形態思維的影響。不可否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研究所取得的重大成果都是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指引下,??打破了一些理論禁區##並取得了可喜的成果[42]。然而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在法學理論研究的一些領域,意識形態思維依然強大,不但表現在法理學理論研究領域,而且依然滲透至各部門法的理論研究中,尤以法理學研究為重。張文顯教授就認博泰典藏網btdcw.com包含總結彙報、農林牧漁、行業論文、教學研究、人文社科、旅遊景點、自然科學、醫藥衛生、外語學習、資格考試、出國留學、表格模板、高中教育、經管營銷以及新中國60年法學研究與法制建設的互動等內容。本文共3頁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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