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折扣與折讓的涉稅分析
1、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根據購貨方採購數量、貨款支付時間及商品實際情況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優惠。銷售折扣分為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
(1)商業折扣
商業折扣是指銷貨方為了促進銷售,在商品原定價格的基礎上給予購貨方的價格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7】第472號)規定,「企業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由於此種折扣是在實現銷售時同時發生的,買賣雙方都按扣減商業折扣後的價格成交,所以會計上對其不需單獨作會計處理。又因為發票價格就是扣除商業折扣後的實際售價,故可按發票價格確認收入和銷項稅額。
(2)現金折扣
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在採用賒銷方式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按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債務扣除。現金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計算銷項稅額時,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 :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8]875號: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從以上文件可以分析得出,現金折扣可以稅前扣除,但應當由購貨方交納營業稅後開具發票作為供貨方的扣除憑證。
2、銷售折讓
銷售折讓是指銷貨方因售出貨物的質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減讓。銷售折讓實質是原銷售額的減少。對於收入確認之後發生的銷售折讓,會計上可以直接沖減發生折讓當期的「主營業務收入」;也可設置「銷售折讓」帳戶單獨歸集後,在利潤表上抵減「主營業務收入」項目的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的「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情形的,銷貨方可依照上述文件規定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據以扣減折讓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實際工作中,平銷返利與代銷業務從表面上很難區分,都是按照銷售額的百分比返還,但稅務處理時兩種業務截然不同:代銷業務與購銷業務。代銷具有勞務的性質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而購銷則是典型的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實質上這兩種業務對標的物所有權風險的轉移時點是有重大差異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不管折扣還是折讓,均可以稅前扣除,但必須按規定開具或取得合法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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