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條文排列規律研究
《傷寒論》條文排列有無其內在規律?前人歧見紛出, 各衷其是。此事於《傷寒論》研究,顯然有重要意義。為避免逐條分析所造成的篇幅浩繁,本文擬以《傷寒論》六經各篇從六經提綱至「病癒時辰」有關條文,作一剖析,並作出相應的結論,以期拋磚引玉之效。
1.太陽篇
第1條:「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
按:本條為太陽病之脈證定義。為了便于歸納條文,本文對於各篇的脈證,分為本證、感邪證及傳變證三種類型。本條即為太陽病本證。本證為六經病的「原型」;本證在感受外邪後所形成的證,則稱之為「感邪證」;感邪證發生傳變後所形成的證,稱為「傳變證」。除上條太陽篇本證同時也具有感邪證性質外,其餘各篇的本證均屬於尚未感邪的、具有相應臟腑病理變化的經病原型,
第2條:「太陽病,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者,名為中
風。」
第3條:「太陽病,或已發熱,或未發熱,必惡寒、體痛、
嘔逆、脈陰陽俱緊者,名為傷寒。」
按:以上兩條分別為太陽病感邪證之分類。
第4條:「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
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
第5條:「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按:以上兩條為太陽病之傳變證。
第6條:「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若發汗
已,身灼熱者,名風溫。風溫為病,脈陰陽俱浮、自汗出、
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若被下者,小便
不利、直視失溲;若被火者,微發黃色,劇則如驚癇,時
瘲。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按:本條辯太陽病傷寒與溫病之異。
第7條:「病有發熱惡寒者,發於陽也;無熱惡寒者,發於
陰也。發於陽,七日愈;發於陰,六日愈。以陽數七、陰數
六故也。」
案:本條論六經病發病病機的表裡陰陽之辨以及病癒日期。
第8條:「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
也。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按:本條敘太陽病之自愈證。
第9條:「太陽病欲解時,從巳至未上。」
按:本條為「病癒時辰」。各篇均有此條。
2.陽明篇
第179條:「問曰:病有太陽陽明,有正陽陽明,有少陽陽明,
何謂也?答曰:太陽陽明者,脾約是也;正陽陽明者,胃家實
是也;少陽陽明者,發汗、利小便已,胃中燥、煩、實,大便
難是也。」
按:本條為陽明病本證分類。
第180條:「陽明之為病,胃家實是也。」
按:本條為陽明病本證。因傳變證列於本條之後,可知本條實即未傳變之證,故為本證。在《千金翼方》所載的唐本《傷寒論》及《金匱玉函經》中,本條均列為陽眀篇首條,極是。
第181條:「問曰:何緣得陽明病?答曰:太陽病,若發
汗、若下、若利小便,此亡津液,胃中乾燥,因轉屬陽
明。不更衣,內實大便難者,此名陽明也。」
按:本條為陽明本證成因。
第182條:「問曰:陽明病外證云何?答曰:身熱、汗自
出、不惡寒反惡熱也。」
按:本條為陽明本證外候。以上均屬於陽明本證,應視為一條並與太陽篇第1條相對應。
第183條:「問曰:病有得之一日,不發熱而惡寒者,
何也?答曰:雖得之一日,惡寒將自罷,即汗自出而
惡熱也。」
第184條:「問曰:惡寒何故自罷?答曰:陽明居中,
主土也。萬物所歸,無所復傳。始雖惡寒,二日自止,
此為陽明病也。」
第185條:「本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
因轉屬陽明也。傷寒發熱無汗,嘔不能食,而反汗出
然者,是轉屬陽明也。」
第186條:「。傷寒三日,陽明脈大」
第187條:「傷寒,脈浮而緩,手足自溫者,是為系
在太陰。太陰者,身當發黃,若小便自利者,不能發
黃,至七八日,大便硬者,為陽明病也。」
第188條:「傷寒轉系陽明者,其人濈然微汗出也。」
按:以上五條為陽明病傳變證病機,應與太陽篇第4條、第5條太陽傳變證相對應。
第189條:「陽明中風,口苦咽干,腹滿微喘,發熱惡
寒,脈浮而緊。若下之,則腹滿小便難也。」
按:此陽明感邪中風證。在《傷寒論》中,傷寒之後方有傳變之事,中風則無傳變只有感邪。由於風邪的這個特殊性質,所以除太陽篇外,其餘各篇都把風邪單獨列出。本條本來應與太陽篇第2條相對應,而列於陽眀篇本證之後,今序於傳變證之後,即有單獨列出的意義。
第190條:「陽明病,若能食,名中風;不能食,名中
寒。」
第191條:「陽明病,若中寒者,不能食,小便不利,
手足濈然汗出,此欲作固瘕,必大便初硬後溏。所以然
者,以胃中冷,水谷不別故也。」
按:以上兩條為陽明病傳變證分類。本篇陽明病病機分寒熱兩端,即由此衍生而來並且貫穿全篇。
第192條:「陽明病,初欲食,小便反不利,大便自調,
其人骨節疼,翕翕如有熱狀,奄然發狂,濈然汗出而解
者,此水不勝谷氣,與汗共並,脈緊則愈。」
按:本條為陽明自愈證,與太陽篇第8條的太陽病自愈證相對應。
第193條:「陽明病欲解時,從申至戌上。」
按:本條與各篇「病癒時辰」條對應。
3、少陽篇
第263條:「少陽之為病,口苦、咽干、目眩也。」
按:本條為少陽病本證。與太陽篇第1條、陽眀篇第179條、第180、181、182條本證條文相對應。
第264條:「少陽中風,兩耳無所聞、目赤、胸中滿而
煩者,不可吐下,吐下則悸而驚。」
第265條:「傷寒,脈弦細,頭疼發熱者,屬少陽,可發
汗,發汗則譫語。此屬胃,胃和則愈;胃不和,煩而悸。」
按:以上兩條分別為少陽感邪證之中風、傷寒分類,與太陽篇第2、3條、陽明篇第189條相對應。
第266條:「本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者,脅下滿,干
嘔不能食,往來寒熱。尚未吐下,脈沉緊者,與小柴
胡湯。」
按:本條為少陽病傳變證病機,與太陽篇第4、5條及陽明篇第183至188條相對應。
第267條:「若已吐、下、發汗、溫針,譫語,柴胡湯
證罷,此為壞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
案:本條為少陽病汗吐下禁忌,句首無「少陽病」三字,屬承前省略,應依例與上條合為一條。據《千金翼方》所引唐本《傷寒論》即為一條。
第268條:「三陽合病,脈浮大,上關上,但欲眠睡,
目合則汗。」
按:脈浮大為風邪之象,風為陽邪,化熱至速,故太陽中風傳入少陽也就迅即化熱而入陽明,從而形成三陽合病。此條與陽明篇第189條「陽明中風」相類,應視作對應條文。彼條云:「陽明中風,口苦、咽干、腹滿、微喘、發熱、惡寒」,惡寒、發熱為太陽證;口苦、咽干為少陽證;腹滿、微喘為陽明證。可知與本條對應無疑。
第269條:「傷寒六七日,無大熱,其人躁煩者,此為
陽去入陰故也。」
第270條:「傷寒三日,三陽為盡,三陰當受邪,其人
反能食而不嘔,此為三陰不受邪也。」
按:以上第269條為由陽證轉入陰證的傳變證。第270條為三陽證轉入三陰證的傳變證,為全書的轉折點。這兩條與第266條同樣為傳變證而性質不同,故列於其後。
第271條:「傷寒三日,少陽脈小者,欲已也。
」
按:本條為少陽「欲已」證,與太陽篇第8條、陽明篇第192條的「欲愈」證相對應。
第272條:「少陽病欲解時,從寅至辰上。」
按:此條與各篇「病癒時辰」條文相對應。
4、太陰篇
第273條:「太陰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
自利益甚,時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結硬。」
按:此條為太陰病本證,與太陽篇第1條、陽眀篇第179、180、181、182條及少陽篇第263條相對應。
第274條:「太陰中風,四肢煩疼,脈陽微陰澀
而數者,為欲愈。」
按:本條為太陰感邪中風證並含「欲愈」意義,與太陽篇第2、3條、陽明篇第189條、少陽篇第264、268條相對應並與各篇「欲愈、自愈」條文相對應。
第275條:「太陰病欲解時,從亥至丑上。」
按:本條與各篇「病癒時辰」條文對應。
5、少陰篇
第281條:「少陰之為病,脈微細,但欲寐也。」
按:本條為少陰本證,與太陽篇第1條、陽眀篇第179、180、181、182條、少陽篇第263條及太陰篇第273條相對應。
第282條:「少陰病,欲吐不吐,心煩,但欲寐,
五六日自利而渴者,屬少陰也。虛故引水自救;
若小便色白者,少陰病形悉具。小便白者,以下焦
虛有寒,不能制水,故令色白也。」
第283條:「病人脈陰陽俱緊,反汗出者,亡陽也。
此屬少陰,法當咽痛而復吐利。」
按:以上兩條為少陰病虛寒病機。第283條未冠以「少陰病」三字,當依文例與上條合為一條。
第284條:「少陰病,咳而下利、譫語者,被火氣劫
故也。小便必難,以強責少陰汗也。」
按:本條為少陰病陰虛證病機。以上三條為少陰本證之分類,連同第281條,均屬本證,與太陽篇第1條、陽明篇第179、180、181、182條、少陽篇第263條及太陰篇第273條相對應。
第285條:「少陰病,脈細沉數,病為在里,不可發
汗。」
第286條:「少陰病,脈微,不可發汗,亡陽故也;
陽已虛,尺脈弱澀者,復不可下之。」
按:以上兩條為少陰病汗下禁忌。
第287條:「少陰病,脈緊,至七八日,自下利,脈
暴微,手足反溫,脈緊反去者,為欲解也。雖煩,
下利必自愈。」
第288條:「少陰病,下利,若利自止,惡寒而踡卧,
手足溫者,可治。」
第289條:「少陰病,惡寒而踡,時自煩,欲去衣
被者可治。」
按:以上三條,分別為「自愈」、「可治」病機,與太陽篇第8條、陽明篇第192條、少陽篇第271條及太陰篇274條相對應。
第290條:「少陰中風,脈陽微陰浮者,為欲愈。」
按:本條為少陰感邪中風證,與太陽篇第2條、陽眀篇第189條、少陽篇第264、268條及太陰篇第274條相對應,同時又具有「欲愈」意義。
第291條:「少陰病欲解時,從子至寅上。」
按:本條與各篇「病癒時辰」條對應。
6、厥陰篇
第326條:「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
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下之利不止。」
按:本條為厥陰本證,與太陽篇第1條、陽眀篇第179、180、181、182條、少陽篇第263條、太陰篇第273條及少陰篇第281條相對應。
第327條:「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
愈。」
按:本條為厥陰中風證,與前引各篇中風條文對應,亦與諸篇「欲愈」條文對應。
第328條:「厥陰病欲解時,從丑至卯上。」
按:本條與各篇「病癒時辰」條對應。
7、歸納分析
若將以上各篇從「提綱」至「病癒時辰」各條文歸納,則可分為以下六項內容:
1、本證;
2、本證或感邪證分類;
3、傳變證病機;
4、中風證;
5、自愈、可愈、可治證;
6、病癒時辰。
各篇此部分條文中,有內容缺如者,如太陰篇只有第(1)、(4)、(6)、項;厥陰篇只有第(1)、(4)、(5)、(6)項。亦有未可入此六項者,如少陰篇汗、下禁忌二條;太陽篇溫病一條;風寒證鑒別一條,共三條未可入此六項內容。但凡具有以上六項內容者,原書均寫入各篇首條至「病癒時辰」部分,此即具有布局規律意義。
8、結論
由以上歸納,可得出如下結論:
8·1本文雖僅歸納分析一部分條文,然《傷寒論》條文排列自有一定規律,顯然可見。
8·2由以上所歸納之六項內容,可知此部分條文作為一個整體看,實具有各篇導言或序言性質,故其各項具體內容之展開,敘於其後。
8·3由其排列布局規律,可知各篇之本證與傳變證分別論述,自可見「六經提綱」非可視為各篇脈證綱領。少陽提綱何以不涉及寒熱往來、胸協苦滿、乾嘔諸證?陽明提綱何以不涉及胃寒證?厥陰提綱何以不涉及厥熱勝復及攻下證?太陰篇何以有攻下法及少陰提綱與三急下證之關係如何理解?凡此種種,均可由本證與傳變證分敘而知其故。
8·4除太陽篇太陽病分類已包括中風條文外,其餘各篇均有中風一條單獨列出。蓋風為陽邪,化熱至速,與傷寒傳變異,故單獨列出。由此可知風寒二邪各有其傳變規律,非可混為一談。
為使以上歸納眉目清楚,再列表如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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