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如何規避風險
法律風險在於防範,日常生活民間借貸多為親戚朋友之間的借款,往往不注重保留書面憑證,發生糾紛時,沒有書面憑證,或者書面憑證不規範,從而導致沒有證據去追討,打起官司來可能會導致敗訴。現在我跟大家談一談這方面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借貸時要留書面憑證。
民間借貸很多都是在親戚朋友之間進行,借錢時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一般情況下比較好,債權人很可能抱著大家這麼熟,無所謂的心態。但糾紛往往發生於以下兩種情況:1、債務人沒有錢還,當債權人多次追討,雙方之間的關係可能會惡化,此時,若沒有書面憑證,將可能會發生債務人不承認借錢的事實;2、未還錢或未完全還錢之前,因日常生活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雙方關係惡化,債務人可能會否認借錢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 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便有匯款憑證案件順利受理,也會因沒有借條不能形成書面合意而敗訴。因此,在借貸時,出借人應要求對方寫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還款時出借人應當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二、大額借款要有轉賬憑證。
對於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法院除了審查借條之外還需要進一步審查出借人的經濟實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借款金額大小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細節經過等因素,並運用邏輯推理、生活常識等,準確對於當事人之間的借款數額予以確定。
三、出借人應當審查借款人的身份。
確定借款人的身份,說白了,就是日後你找誰還錢的問題。要注意以下方面:
1、查看借款人身份證並複印件身份證件。
查看借款人身份證能夠確定借款人的身份,知道他的真實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最好能夠複印他的身份證,以後即使發生糾紛,債權人也有債務人足夠的身份信息,留好債務人的基礎信息。
因為,有時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麼,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2、一定要當場看他簽名,確定是借款人書寫。
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借款人寫借條時,一定要他當場出具,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列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
四、出具借條要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首先,漢字存在一字多音、多解的現象,打借條時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齣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 「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其次,借條盡量簡潔明了,不要用模稜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一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最後,借款數字一定要有大寫。可以只寫大寫的數額,最好是大小寫對應,這樣就不容易被修改了
五、民間借貸利息要明確約定,但又不得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
1、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根據《合同法》第221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若約定了還款期,但期不還的,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2、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六、可適當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對於數額較大或有風險的借貸,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找有一經濟實力的第三人作擔保人。另外,如果借貸雙方沒有徵得擔保人同意,對還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約定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和擔保都有應簽訂書面協議。
七、若有需要,可對借款協議進行公證。
起草借款協議後,借貸雙方持個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借款協議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公證處可根據出借人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借款時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為見證人。
借錢還錢雖是雙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場,特別是小額未打借條的借款,以減少日後發生糾紛的可能。除非特別約定,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和見證人,對債務的履行不承擔保證責任。
九、借款人還錢時索回借條。
借款人還錢時要當場索回借條。若對方將借條遺失或一時找不到,則應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據,並註明是歸還哪筆款項。
十、借條本身必須是一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
曾有一個真實的是:一個借款人分幾次償還借款,每次償還就書寫在借條的下部,最後,貸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認借款人前面幾筆還款的事實,將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額償還。借款人以借條有撕去部分作為抗辯,最後被法官結合其他證件採納借款人,判決貸 款人敗訴。
因此,借條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為抗辯,因為法院並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作為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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