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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得先正確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對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或較大爭議、可能引發上訪或社會群體事件等的六類案件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由此觀之,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起碼具有兩方面功能:一是針對案件當事人和圍觀者答疑解惑,及時化解矛盾和誤解,增強司法決定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再就是針對一般民眾進行法治宣傳教育,以真實性、親歷性拉近法律與民眾的距離,增強普法的效果。

法律的專業性太強,難免會引起業外人士的不解和疑惑。所以,直接面對社會的司法在處理案件糾紛時,應顧及民眾對司法決定的意見和態度,而不能給人以自說自話、蠻橫不講理的印象。專業上的隔膜為建立以案釋法制度提供了理論根據,但釋法的前提須是依法正確適用法律。實踐證明,以往一些案件演變為負面輿情事件,很重要的原因是司法決定本身適用法律有誤。從事實的依法還原到證據的非法排除,從程序的嚴格恪守到法條的選擇適用,都可能出現準繩失據,從而造成一個紕漏引發全盤質疑。因此,良好的以案釋法效果,一定是建立在司法機關良好的適用法律基礎之上。

以案釋法要求司法強健內功,這同時隱含了一個悖論:對於正確適用法律的司法決定,司法機關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在法律文書中說理,把道理講透,把法律文書公開,針對當事人和圍觀者的答疑解惑就實現了。但在法治轉型期,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說理性還不夠,民眾對法律文書的理性認知還不足,所以最高檢此次《規定》中明確的三種以案釋法情形,包含了法律文書說理,也包括了應訴訟參與人請求釋法說理和特定情況下的主動釋法說理。一起案件有哪些事實經過證據確認,可以適用哪些規範,規範與事實之間是如何發生關聯,司法決定又是如何排除其他可能性等等,或可期待得到較為詳盡的說理。

不過,從長遠看,隨著法治的進步,無論是向當事人答疑解惑,還是向公眾傳播法治理念,都應當回歸到司法文書的說理性上。前不久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同性婚姻的判決,幾乎讓很多人的微信刷屏,其嚴謹的說理性使得兩派意見雖然截然相反,卻同樣贏得人們的認可和尊重。如果有一天,我們的司法文書能夠如此被爭相傳閱,那麼遊離在法律文書說理機制之外的種種釋法活動,或許就可以告別歷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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