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職務犯罪初查工作困境探析
在職務犯罪日益智能化、組織化、隱蔽化的形勢下,檢察機關要與之作持之以恆的鬥爭,掌握鬥爭的主動權,職務犯罪初查工作的地位就顯得越來越重要,它既是立案的準備、偵查的前奏,更是案件能否取得突破的關鍵,直接關係著後期成案與否以及成案的案件質量。司法實踐證明,初查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起著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初查工作也還存在不少問題。對此,進一步完善初查工作,有利於推進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深入開展。
一、初查的概念及特點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是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案件初查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第六章第二節規定了職務犯罪案件初查的決定主體、實施主體、初查措施、初查終結處理等相關問題,將初查作為立案前的一項制度明確規定下來,成為檢察機關實施初查的直接依據。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第六條,將初查解釋為:「初查是檢察機關對案件線索在立案前依法進行的審查,包括必要的調查。初查可以審查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材料,接談舉報人或者其他知情人,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 闡釋了職務犯罪初查既包括審查,也包括必要的調查,由此可以看出初查有以下幾個的特點:
一是初查過程的秘密性。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規定了「四不原則」,即初查一般不公開進行,一般不接觸被查對象;不得對被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由於在初查階段案件尚未立案,不得使用強制性措施,所以初查一般應秘密進行,一方面可以防止被查對象覺察而進行串供、毀滅證據等相關掩飾犯罪的反偵查活動,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因初查而給無辜者造成不必要的影響,維護其人身、財產、名譽的權利,保障其人權。
二是初查手段的有限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在舉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所以,在初查時,要求偵查機關在不違背初查對象意志的情況下獲取案件的相關信息,並不得使用任何強制措施。
三是初查基礎的薄弱性。對於檢察機關收到的職務犯罪舉報線索,內容多為單一的舉報信,涉及書面材料特別是有利罪證的書證物證比較少,而且舉報信的內容也參差不齊,有的是合理懷疑,有的是道聽途說,有的誇大事實,有的甚至是誣告。檢察機關初查時基礎和起點是比較薄弱的,需要在有限的書面材料中篩選有利信息,選准初查方向,從而突破案件。
四是初查啟動的謹慎性。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一百二十七條、一百三十條和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檢察機關認為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初查後的處理情況,應當在作出決定後十日內報上級檢察院備案,對於舉報中心和上級檢察院移送的舉報材料,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進行回復;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三條中規定,初查要堅持「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准」的原則。由此可見,初查階段為了防止對被控告人和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既不能對被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在啟動初查的程序上也是十分謹慎和嚴格的。
二、當前職務犯罪初查存在的問題
初查關係到能否立案,通過初查能夠調查清楚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甚至收集到犯罪的證據。各級檢察機關都非常重視初查的開展,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初查措施的有限和限制、案件的複雜情況不同、偵查人員的素質有高低之分等主客觀原因,使得職務犯罪的初查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是初查手段有限,影響成案率。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職務犯罪分子的反偵查能力也不斷提高,但是當前檢察機關仍然是使用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最基本的初查措施。面對傳統的偵查手段,每一個偵查員都有這樣的切身體會,由於傳統的初查手段很難直接獲取案件的相關書證、物證,初查手段的科技含量低,大大影響了案件的成案率。
二是初查計划過於簡單,帶有盲目性。初查工作中,制訂詳細周密的初查計划具有統籌全盤的重要意義。但在實踐中,有的將初查等同於簡單核對,不重視制訂初查計劃,未認真按照線索評估分析時所確定的目的、方向、方法進行周密考慮和籌劃,就隨意地、盲目地開展調查,急於接觸被查對象,常常打草驚蛇,產生「夾生飯」案件;有的僅僅制訂簡單通用的初查計劃,未及時按照已發生變化的案件信息作出相應調整和完善,致使初查方向出現偏差,陷於既深入不了又放不下的困境;有的初查面面俱到,抓不住重點,容易出現無重點亂查,一些嚴重的違法問題無法在初查階段得到查證核實,使大案辦成小案。
三是初查保密意識不強,影響辦案效果。初查作為偵查工作的向前延伸,是一項極其謹慎、保密性極強的工作,尤其在當今通訊發達的時代,初查的保密工作更是十分必要。但由於一些偵查人員保密意識不強,在同事朋友親人面前不經意地走漏初查信息,導致被查對象採取擾亂初查視線、毀滅相關證據等反偵查手段,最終給立案工作帶來重重阻力和困難。
四是證據固定意識不強,影響案件質量。初查作為立案前的初步調查工作,與立案後的偵查緊密相連,應該以獲取證據為核心,圍繞著證據的獲取、鑒別、固定和完善來開展初查。然而,初查工作中存在不少對固定證據意識不強,導致證據效力降低的情況。有的未能從犯罪構成的角度去把握,對一些關鍵證據未及時調取而導致證據滅失,影響了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有的粗枝大葉,忽視對相關物證、書證的及時收集固定,導致日後再獲取時相關證據已滅失;有的詢問不到位,關鍵證言存在歧義,給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了機會。
五是安全防範意識不強,出現安全隱患。有的單位和辦案人員急於調查收集被查對象犯罪證據,而忽視對初查階段的安全,導致初查防範意識不強,工作措施未落實,存在不少隱患和險情。近年來,有些檢察機關發生被查對象在初查時出現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就是慘痛的教訓。
三、完善職務犯罪初查工作機制的幾點對策
職務犯罪案件初查是一項時間性、保密性、政策性、業務性很強的工作,檢察機關為克服12小時傳喚時間的限制和律師的提前介入,提高成案率,必須在初查上下足功夫,力爭在初查階段獲取立案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為偵破案件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是加強線索評估,提高線索可查性。線索來源千差萬別,內容有虛有實,質量參差不齊,價值大小不一,能否從中篩選出有價值、成案率高的線索進行重點初查、進而立案進行查處,這是開展初查工作的首要環節。一要認真分析案件線索的真實性。根據職務犯罪作案規律,應冷靜分析、判斷該線索所涉及的犯罪事實來源是否符合客觀實際,被舉報人犯罪行為的線索是否符合社會情理,被舉報人是否存在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可能性等問題。一般來說,署名舉報、聯名舉報和出於義憤心理而舉報的,可靠性較強,而以假名、匿名舉報或出於報復泄憤而舉報的,可靠性相對較弱。二要科學評估案件線索的可查性。只有對線索進行認真透徹的分析,評估掌握線索的可靠性和可查性,才能夠較好地避免初查工作的盲目性,為初查奠定良好的基礎。如對舉報線索來源真實性大的,對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數額、經過等舉報較詳細的,對能找到相關人證、書證、物證的,對雖屬匿名舉報、但知曉詳情的,都具有較高的可查性。
二是制定周密計劃,尋找初查突破口。「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只有在周密的計劃指導下, 正確地運用初查策略,才能保證初查有條不紊地順利開展,才能減小初查的阻力,才能實現初查的目的。在制定初查計劃時,應涵蓋初查的基本內容:一要查清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初查首先要查清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個人履歷、家庭成員、社會關係、資產情況、個人嗜好等內容,其次還應當知曉被查對象所在單位相關業務知識、操作流程及所涉及的行業規章制度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二要選准案件突破口。在查清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後,接下來就要制訂周密可行的初查計劃,抓住主要問題,選准突破口,從要害處著眼,不要面面俱到,正所謂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對那些與初查的主要違法問題關係不大的線索和證據,則不要投入過多的精力,否則反而容易打草驚蛇。一般來說,初查的突破口應選擇犯罪事實較為明顯,取證把握較大,牽涉範圍小,查證所需時間短的重要線索,一案多對象的選擇重點對象初查,一案多罪名的選擇重點罪名初查。三要講究初查技巧。在初查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機應變,及時進行分析判斷,先收集容易得到的證據,再查證難以獲取的證據,先收集外圍證據,再查證被查對象的作案罪證。同時,還要善於與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機關進行協助調查,善於請舉報人、可靠知情人和有關單位協助調查,以此來正確預測初查線索的發展趨勢和結果,不失時機地調整初查的方向和步驟,從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三是強化規範取證,確保案件成案率。初查作為立案前的初步調查工作,目的在於解決有無犯罪事實、能否立案等問題,關鍵在於獲取證據。可以說,證據是初查工作的靈魂,決定著初查的成敗。因此,在初查中應該強化證據意識,為立案提供有利的證據條件。一要注重收集證據的及時性。初查人員要牢固樹立時間觀念,注重及時收集犯罪證據,防止初查時間拖得越長,造成案情泄密,給初查對象提供反偵查、毀證、滅證的機會,失去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二要注重收集證據的合法性。初查應遵循合法性原則,為避免在立案偵查後的被動,在初查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不得對被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嚴禁刑訊逼供、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等,注重收集證據的形式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注重收集證據的全面性。調查取證的內容要以舉報材料為基礎,注重收集有罪證據和直接證據,特別要收集贓款的來源、去向證據,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後的串供、毀證、建立攻守同盟等反偵查行為證據。四要注重收集證據的固定化。對初查收集到的證據,除記錄清楚、準確、全面外,還可以同時採取錄音、錄像、拍照等形式予以固定,減少被查對象辨稱逼供、誘供和程序不合法的機會和借口。
四是嚴明初查紀律,強化取證秘密性。古語有云:「謀,出於智,成於秘,敗於露。」如果初查目的、事宜、細節等被被查對象察覺,被查對象就會進行一系列反偵查活動,容易造成串供、毀證、潛逃和建立攻守同盟等多種不良情況發生,初查的對策就無法發揮作用,初查的成功就失去保障。因此,嚴明初查紀律,依法、秘密開展初查,對於確保初查法律效果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一要控制知情面。除檢察長、分管領導外,一般初查人員不超過三個人員為限,為防止泄密,辦案人員可以借出差、開會、培訓等名義,製造出封閉的環境。需要辦案人員以外的人予以協助時,要做到使協助人知其意而不知其情,努力使初查在秘密狀態下進行。二要注意掩飾身份。一般情況下,不正面接觸被查對象,而是向被查對象的對立面即知情人或舉報人了解情況,可以採取吃飯、聊天等比較輕鬆的方式,從中向知情人了解相關情況和證據。三要儘力隱晦意圖。為防止泄密或被被查對象察覺,辦案人員應根據案情實際,採取借審計查賬等方法,含而不露,隱而不發,讓人摸不準、猜不透初查的內容和意圖,有的放矢、巧妙初查。
五是注重技術偵查,提高初查科技化。由於技術偵查手段是運用現代科技設備秘密地收集犯罪證據,是與職務犯罪日益組織化、智能化、隱蔽化做鬥爭的最有力的偵查武器。由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擁有獨立的技術偵查權,但198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檢察院對重大經濟案件使用技偵手段有關問題的答覆》規定,「對經濟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術偵查手段。對於極少數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主要是貪污賄賂案件和重大的經濟犯罪嫌疑分子必須使用技術偵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經過嚴格審批手續後,由公安機關協助使用。」雖然檢察機關運用技術偵查手段受到的制約因素很多,但其運用秘密跟蹤、電子監控、衛星定位、秘密錄音錄像、郵件檢查等技術偵查手段獲取證據是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傳統偵查措施所無法比擬的,實踐證明,運用技術偵查手段在獲取罪證方面是非常有成效的,因此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和配合,建立檢察機關啟動技術偵查的綠色通道,及時、全面、快速、有效地獲取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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