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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憲章到《人權法案》

  戴雪不單看重法令本身,更看重法律帶來的對專斷權力的限制和法律之下的官民平等,特別是官員守法。戴雪的法律主治理論在當代被拉茲更加抽象地理論化了,體現了20世紀英國主流的法治觀念。

  拉茲拒絕把法治理解為良法之治,認為這樣會使法治與民主、平等、人權等制度性理念混同,反而成為一套完整的社會正義學說,無法體現自身價值和作用領域。法治就其字面含義而言非常簡單,即法律的統治,正相對於人的統治。因而進一步要求掌握統治權的政府依照法律而非自身意志施行統治。所以法治的本質在於政府守法,即為狹義法治。政府守法意在防止權力專斷,能通過公開、穩定的規則為民眾行為作出有效指引,進而提供生活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使人們能合理安排和規劃自己的生活,實現法律之下的自治。因此,在拉茲看來,法治類似於誠實,政府不守法則類似於誘騙,違背了公民當初的守法預期。但是,法治只具有否定性價值,要求得到一以貫之、不加區分地嚴格貫徹,只能在一定範圍內防止權力專斷任意,而不問法律本身是什麼。所以拉茲將法治比作刀子,鋒利是刀子的德性,好刀子必須鋒利,但用鋒利的刀子切水果還是殺人則涉及另一種道德評價方式。20世紀以來,英國基本上秉承了從奧斯丁到拉茲老師哈特的實證主義法治觀,將法律是否具有效力與其內容的道德性相分離,突出強調嚴格守法的形式主義法治觀。

  英國法治的特徵與模式

  隨著時間的推移,英國法律愈益發達,法治在其國家治理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而廣泛的作用,為其在工業革命後迅速崛起為世界頭號強國奠定了政治基礎。這時,法治不再僅有內在價值,還有外在功用。它藉助豐富的法律,有效地貫徹執行和依法裁斷,在大規模商業交換和工業製造的時代背景下,促進了經濟交往的穩定和繁榮,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糾紛和矛盾,建立了相對合理的分配和福利制度,維護了社會穩定和基本的公平正義。藉助以法治為核心的政治治理方式,英國500年來沒有出現過大規模政治動蕩,更推動了英國的崛起和富強。

  法治的關鍵在於政治權力實體都能成為法律主體,通過法定程序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並使其承擔法律後果。當代英國繁複的法律、法案和法令為內閣、各部門、各政黨以及各級各類官員設定了不同類型詳盡的侵權、合同、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使政治權力擁有者和持有機關都負有不同層次的法定義務,成為可被追責的法律主體。

  實際上,英國將長久逐漸形成的內生傳統作為法治秩序的前提,以政策制定過程中大規模法治正義的實現為主導,而非事後個案零星救濟,其強調形式守法和程序正義的法治觀念,在當代中國語境下可能更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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