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至今中國省級行政區劃變化
中國成立以來,根據有利於行政經濟管理、推動生產力發展、有利於民族團結等原則,兼顧歷史上長期形成的政治、經濟、生活上的密切聯繫及山脈、河流等自然地理要素,我國的省級行政區劃幾經變遷,在新中國成立至今的四十餘年時間裡,省級行政區劃在1954年、1959年、1969年、1988年、1996年五個年頭變化較大。
一、1950年的省級行政區——1950年,全國大部分地區雖已解放,但國民經濟建設尚未走上正軌,故省級行政區基本上沿襲舊中國的劃分,全國共設有52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9個省、12個直轄市、9個行署區、l個自治區、1個地方。
29個省:河北省、山西省、平原省、綏遠省、察哈爾省、遼東省、遼西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松江省、熱河省、陝西省、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新疆省、山東省、福建省、浙江省、台灣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廣東省、廣西省、貴州省、雲南省、西康省。
12個直轄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瀋陽市、撫順市、鞍山市、本溪市、西安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重慶市。
9個行署區:旅大行署區、蘇北行署區、蘇南行署區、皖北行署區、皖南行署區、川東行署區、川南行署區、川西行署區、川北行署區。
l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
l個地方:西藏地方。
二、1954年底的省級行政區——新中國成立後的幾年中,國民經濟建設逐步得以恢復,原有省級行政區劃已暴露出了不少不利於經濟發展的弱點,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我國政府在1954年對我國省級行政區進行了建國後最大規模的調整,撤銷了原省級行政區中的7個省(松江省、平原省、綏遠省、寧夏省、遼東省、遼西省、察哈爾省)、9個直轄市(瀋陽市、撫順市、鞍山市、本溪市、西安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重慶市)、9個行署區(旅大、蘇北、蘇南、皖北、皖南、川東、川南、川西、川北),恢復了安徽、遼寧、江蘇、四川等四省的建制。
1954年底,我國共有32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6個省、3個直轄市、1個自治區、1個地方、1個地區(昌都地區)。
三、1959年底的省級行政區——1959年,我國政府對我國省級行政區進行了較大規模的調查,撤銷了原省級行政區中的4個省、l個直轄市(天津市)、l個地方(西藏地方),新設置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籌委會)共4個省級行政區,熱河省分別併入河北省和內蒙古自治區。1955年西康省撤銷,金沙江以東轄地併入四川省,以西入西藏自治區。
1959年,我國共有30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2個省、2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l個地區。
四、1969年底的省級行政區——1969年,我國政府對我國省級行政區進行了小規模的調整,主要改變了部分省級行政區的管轄範圍,撤銷了(昌都地區),併入西藏自治區,恢復天津直轄市。
1969年底,我國共有30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2個省、3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
五、1970年~1987年底之間——除部分省級行政區有管轄範圍的調整外,我國省級行政區個數及其名稱無變化。
六、1988年——我國政府新設置海南省,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決定設立重慶直轄市,撤銷原重慶市,管轄原重慶市、萬縣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區。1997年7月1日,我國政府已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迄今,我國共有33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我國現行省級行政區系列如下:
23個省: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遼寧省、黑龍江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山東省、福建省、浙江省、台灣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蘇省、安徽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
4個直轄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
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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