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本周話題)
《 人民日報 》( 2012年07月10日 07 版)
編者的話
誠信是立身之本、經商之道、為政之要,是社會健康有序發展的基石。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強調,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抓緊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推進誠信建設,有許多重要的理論和實際問題需要研究,如當前誠信缺失的深層原因是什麼、誠信制度建設的重點是什麼、如何以政務誠信帶動誠信建設等等。本期「本周話題」的3篇文章,圍繞這些問題進行了探討。
努力建設誠信社會
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閆志民
誠信是社會道德的核心內容,是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道德規範,誠信建設在整個道德建設中處於基礎地位。當前,我國的社會誠信狀況總體是好的,但也存在商業欺詐、制假售假、虛報冒領、學術不端等突出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影響人民群眾生活。加強誠信建設,要求我們深入分析誠信缺失問題產生的根源並提出應對舉措,努力建設誠信社會。
誠信缺失問題產生的原因
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主要通過指令與計劃構建經濟與社會秩序,假冒偽劣、損人利己的空間很小。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極大地激發了企業和個人追求合法利益的熱情。與此同時,也有一些人走上了唯利是圖甚至違法犯罪的道路,做出各種弄虛作假和損人利己的事情,使社會誠信遭到破壞。事實上,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只有大家誠實守信、遵守約定,才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運行效率。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時間還不長,還有一些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這就使一些造假行騙、損人利己的不誠信行為有機可乘。
新的道德觀念和行為規範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大大增強,社會正在從「熟人社會」轉變為「陌生人社會」。在一些領域,傳統道德的作用有所削弱,而適應新的時代要求的道德觀念和行為規範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這在誠信問題上表現得比較突出。
誠信制度建設相對滯後。同經濟的快速發展相比,我國誠信制度建設相對滯後。比如,關於企業和個人誠信的徵信制度、公開制度、評估制度、監督制度、獎懲制度等還不健全,信用信息的採集、服務、管理跟不上社會需要;目前還沒有關於信用及其管理的專門立法,相關規定散見於不同法律法規中。由於誠信制度存在漏洞,失信行為得不到應有的約束,或者失信成本遠遠低於所獲利益,這就導致了守信者吃虧、失信者得益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失信行為。
建設誠信社會的主要著力點
強化道德支撐。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編寫現代信用知識普及讀物,廣泛開展關於社會誠信的法律法規和道德綱要的教育活動,普及信用文化和知識,積極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守信得益、失信吃虧的社會氛圍;發揮學校在誠信教育中的主陣地作用,把誠信教育作為小學、中學、大學的重要教學內容,引導學生養成誠實守信的良好品質和生活習慣;發揮各類媒體在誠信建設中的輿論引導作用,注重報道那些誠實守信的單位和個人,大膽揭露各種弄虛作假、坑蒙拐騙、嚴重損害群眾和社會利益的失信現象,大力倡導誠實守信的良好風尚。
加強制度建設。近年來,我國積極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抓緊把社會信用納入法制軌道,強化了法律對社會誠信的引導、規範、保障作用。當前,應針對信用缺失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堵塞法律和制度上的各種漏洞,不給試圖破壞誠信的人以可乘之機,讓失信行為及時受到應有懲處;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包括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徵集、評估、管理制度,公開快捷的誠信信息查詢和使用制度,對個人、企業、政府部門誠信的有效監督制度,對維護社會誠信有功者的獎勵制度和對嚴重失信者的懲罰制度,等等。
注意突出重點。首先,抓好政務誠信建設。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誠信建設中具有重要示範帶頭作用。應進一步規範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使其做到依法行政、取信於民、廉潔公正、開放透明,以政務誠信引導和推動其他方面誠信建設。其次,抓好企業誠信建設。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的誠信狀況不僅直接關係自身形象和自身利益,而且關係整個社會的正常有序運行。應建立企業信用徵集系統和失信懲戒機制,特別是結合市場主體准入、納稅、合同履行、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工作,有針對性地加強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信用檔案,推動信用信息在全國範圍的互聯互通,充分發揮其對失信行為的監督和約束作用。第三,抓好個人誠信建設。加快建立包括個人信用等級、個人信用記錄等在內的個人信用檔案,以個人誠信促進全社會的誠信建設。
發揮政務誠信建設的表率作用
湖南商學院公共管理學院伍洪杏
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是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政府贏得公眾信任的重要途徑。政務誠信從一個方面體現了政府的執政水平,關係公眾對政府的滿意度和信任度。政務誠信程度越高,越能贏得公眾的支持和信任,越能增強行政運作效率;政務誠信不足,則容易導致公共政策阻滯,增加社會運行成本,損害政府公信力。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充分發揮其在社會誠信和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表率作用,是當前各級政府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對政務誠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第一,政務誠信是政府自身建設的內在要求。政府在獲得人民賦予權力的同時也肩負著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政府只有信守承諾、誠心誠意地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才能得到公眾的支持。第二,政務誠信是一種重要能力。只有履行承諾的誠意而沒有踐行諾言的能力,不能稱為誠信。政府需要通過自身工作來累積信用資源,從而贏得公眾信賴。第三,政務誠信以公眾滿意度為重要評判標準。公眾滿意度是公眾對政府政策、執行過程、行為結果的認同程度。公眾滿意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是否誠心誠意地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加強政務誠信建設,要求政府及其部門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提高決策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在政策制定和執行中凸顯公共利益。政府作為公共權力機構,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應充分保障人們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權益,統籌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促進創造財富和公平分配的協調,讓全體社會成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把公共利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使全體社會成員切實感受到自身利益得到了維護。
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務誠信的生命線。政府行為不能違法,行政權力不能濫用,這是對政府的基本要求。應強化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使其自覺養成依法行政習慣,增強通過法律手段處理行政事務的能力。應圍繞法治政府建設目標推進行政法制建設,加強行政立法,健全行政法律責任機制。
推進政務公開。政務公開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效途徑。事實表明,只有開誠布公、勇於負責的政府才能獲得社會信任;政務不公開、權力運行不透明,只能導致公眾對政府的猜疑和誤解。面對網路迅猛發展的新形勢,政府應更加註重公共信息的公開,把涉及公眾利益的各類權力運行過程作為政務公開的重點,逐步擴大政務公開的範圍和層次,規範公開的內容和形式,讓公眾清楚地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錢、辦了什麼事,辦事的效率和效果怎麼樣,是否按照程序規定辦事。
擴大公眾參與。政務誠信狀況如何,公眾感受最深,也最有發言權。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熱情顯著提高,對於社會公平正義的訴求日益迫切。一般來說,在社會公共事務中,如果公眾的意願能夠充分表達、能夠得到充分理解和尊重,公眾對政府公信力的評價就較高;反之則較低。應通過設立政務誠信舉報電話、投訴信箱、網上投訴等方式,積極拓展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反映和訴求表達渠道。
健全行政問責制度。行政問責的目的在於強化行政監督、規範行政行為、提高政府執行力。健全行政問責制度,有利於培育公眾與政府的信任關係,提高公眾對政府的滿意度。應建立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問責體系,嚴肅查處違反政務誠信的行為。對政府工作人員個人違反誠信的,嚴格追究個人責任;對單位部門違反政務誠信的,嚴格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同時,可以把查處結果記入公務員個人誠信檔案,與公務員考核獎懲、職務晉陞掛鉤。通過約束和激勵機制,促進政務誠信建設。
以法治建設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北京交通大學法律系陶楊
社會誠信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動員多方力量、形成聯動機制,才能真正取得實效。當前,應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在社會誠信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從立法、司法、執法、普法等各個環節、各個層面推動社會誠信建設。
構建多層次、多方位的社會誠信法律規範體系。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是社會誠信建設的前提和基礎。總體來看,雖然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關於社會誠信的規定,但社會誠信領域的法律規範還不夠完善,尚未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在對一些案件的處理中,由於現有法律對社會誠信的規範偏於宏觀性和原則性,相對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一些失信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因此,應認真梳理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與社會誠信相關的內容,對已有的法律規範進行整合,並查漏補缺,加快社會誠信相關立法,形成多層次、多方位的社會誠信法律規範體系。所謂多層次,是指既注重法律層面規範的制定,也注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其他層面規範的制定,努力形成上下有序、層次分明的社會誠信法律規範體系;所謂多方位,是指從民事、刑事、行政等多個部門法的角度進行社會誠信法律規範建設,既有對誠信行為獎賞和對失信行為懲罰的實體性規範,又有相應的程序性規範。
提高社會誠信立法的科學化水平。在社會誠信立法過程中,如果不注意立法技術,比如只設定義務行為規範而沒有設定違反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就容易使規範僅有宣示意義,無法真正震懾失信行為人,進而導致法律執行效果大打折扣。構建社會誠信法律規範體系,不僅應關注立法的數量,更應關注立法的質量,著力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在立法技術上應更加細膩,著力增強法律條文的嚴密性、用語的準確性、邏輯的周延性、實踐的可操作性;堅持動態、開放、發展的原則,使法律規範既能夠滿足當下的需求,也具有適度的前瞻性,能夠適應客觀形勢的發展變化;區分輕重緩急,對已經過時、相互衝突、操作性不強的法律規範分別採取修改、廢止、解釋、配套等方式予以處理;對於擬增加的內容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做到審慎立法,使法律規範充分反映社會誠信建設的特點和規律,有助於更好地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加強司法誠信建設。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保障社會誠信的重要手段。以法治建設推進社會誠信建設,一方面應加強司法機關自身誠信建設,促使司法機關在社會誠信建設中率先垂範,牢固樹立誠信司法、公正司法觀念,確保司法結果公正;另一方面應注重發揮司法活動對社會誠信的引導作用,在司法活動中堅持懲惡揚善,鼓勵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讓誠信的人更講誠信,讓失信的人寸步難行,引導公眾樹立誠信的價值觀。此外,司法機關在法律規定不到位的情況下,可以結合社會誠信的道德標準裁判,堅持能動司法,彌補成文法的不足,保障社會誠信建設。
堅持嚴格執法、誠信執法。國家賦予行政機關以強制執行法律的權力,這既是保障法律實施的需要,也是對行政機關的信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嚴格依法行使執法權,不越位、不缺位,樹立行政機關的公信力。那種「釣魚式執法」的行為不僅有損執法機關的形象,而且破壞公平誠信的社會環境。行政機關在對失信行為進行處置時,還應依法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健全失信行為懲戒機制,建立失信行為記錄,增加失信行為的違法成本,切實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權益。
強化普法宣傳教育。誠信意識是公民參與誠信建設的前提條件。培養公民的誠信意識,要求深入推進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應重點抓好領導幹部、公務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治觀念和誠信意識;適應新形勢下群眾法律需求的新變化、新特點,建立科學的誠信法制教育體系,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弘揚誠信和法治觀念,在社會營造尊重法律、崇尚法治、自覺守信、扶持誠信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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