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監察官」真的要來了?
近日,作者瀏覽公眾號文章時,看到劉彥題為《成立監察委員會急需解答的三大問題》的文章,該文章中提到的兩個消息引起了作者的注意:一是「浙江省監察委員會即將在2017年1月15日前掛牌,縣區在2月份完成,地市隨後(根據兩會時間來定)」;二是「監察官是監督幹部的幹部,必須自身足夠優秀,必須自身以身作則,才有能力有資格去監督他人。同時,根據監察工作易得罪人、具有一定風險性的特點,給予監察官相對較高政治及經濟待遇是十分必要的。」此後,浙江日報報業集團(浙江日報社)的微信公眾號反腐前沿,作為官方媒體在《啥時掛牌?監察體制改革有啥新動態?小編為你播報!》的文章中,對上述劉彥文章的消息進行了引用。據此分析,作者認為劉彥作為紀檢監察從業人員且其文章消息被官方媒體側面引用,表明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階段,將在我國公務人員體系中出現一種新的稱謂「監察官」,監察官看來是真的要來了。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如果我們將法官、檢察官、警官形容為「鬥地主」,那監察官的出現,則形成了「四人麻將」,法律體系中四官的平衡制約進一步增強。首先要弄清楚的一個問題——監察委的屬性?12月1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表明:監察委改革試點階段,其將由屬於紀委組成部分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不是所有地方都設置)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組成,並享有上述機構的相關權能。同時,之前出台的試點意見中,採取了監察委員會與紀委合署辦公的表述,因此,在很多文章中,大家普遍認為,監察委是集黨政紀處置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權於一體的機構。作者認為,這種理解是不準確的,監察委應是依法律授權對國家公職人員開展監督執法工作的監督執法機關,與紀委屬於黨內監督機關是兩個概念。一是監察委的成立,必然要出台新的國家監察法或出台監察委員會組織法並輔以相關的實施細則等,這是監察委行使權力的依據。同時,憲法、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刑訴法、人代會組織法、立法法等一系列法律。因此,可以看出,監察委員會是一個全新的執法監督機關,其執行的依據是法律的授權,並按法律的規定,以及公職人員所涉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開展監督和執法工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作為黨內執行監督黨的紀律規定具有本質區別,認為監察委可以履行紀委的職責或者將兩個機關混為一談是不準確的。二是監察委由原紀委組成部分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檢察機關自偵預防部門,是將行政權力與偵查權放在了一個籃子,同時,監察委決定草案規定了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權和可以採取的12項相關措施。由此可以看出,上述權力將全部由法律進行明確規定,上述權力涵蓋了一般的監督調查,以及偵查取證採取相應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這些都必須由國家基本法律予以規定,並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程序正義和毒樹之果理論一樣適用於監察權。中央開展試點創製新的監察權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反腐法治化,明晰和理順法律與紀委履行黨內權力的關係。三是對於公職人員違反黨紀的,由紀委進行處理,在處理違反黨紀的過程中,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或涉嫌職務犯罪的,則由紀委交由監察委依照法律規定開展相關調查處理工作。當然,日常中,監察委也要依法對公職人員開展監督工作,如果發現違反黨紀的則要交由紀委進行處理,這也是為了解決一段時間來紀委處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前線的尷尬境況。此外,作者認為,因涉及到國家體制改革,合署辦公也僅僅是一段時間內為了確保改革順利,防止推諉扯皮,同時確保改革能在黨中央的領導下按照既定步驟開展,以及本著節約資源充分利用現有人財物目的而為之的,我們不可能為了改革再去造新的辦公大樓、增加大量行政編製或者劃撥大量經費,改革就是為了整合精簡集約反腐資源。監察官真的要來了,為什麼要來?從劉彥文章透露出的消息和官方媒體對其消息的引用,我們可以看出,「監察官」這一新稱謂的出現即將揭開最後的面紗,既然是試點,首先是試對,其次也是為了試錯,畢竟對不同單位人員的整合,不能簡單的做加法,而應做乘法,缺人,特別是缺少精英人才和隊伍的監察委是無法有效履行法律賦予職責的,作者認為,「監察官」體系的出現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原檢察機關檢察人員的安排和使用。試點中要求將檢察機關的反貪、反瀆、預防部門及人員整體轉隸到監察委,而當前司法改革接近尾聲,檢察機關形成了以員額檢察官為中心的履職構架,目的是突出檢察官的作用,實現檢察隊伍的專業化、精英化,同時便於落實司法責任。檢察機關近年來辦案專業化、規範化均有了大幅提升,這些有利的改革成果當然拿來就能用,而作為對公職人員監督執法監察機關,就要求履職更加規範、程序更加到位、專業素養更高、責任更加明確。監察官的設立,就如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一樣,必然提升監察人員的准入門欄,打造專業化、精英化的監察隊伍,以專業的素養樹立監督執法公信力和社會認同感。同時,檢察機關轉隸人員中的精英檢察官也將會按照一定的要求轉任為監察官,在保留經濟待遇和職業榮譽感的同時,落實監察官責任制,從而確保改革平穩過渡。二是原紀檢監察人員的安排和使用。紀檢監察部門長期以來主要是開展黨政紀的調處工作,發現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則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與檢察機關偵查預防部門人員以法學、刑事偵查、司法會計等為主體且必須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同,傳統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組成則較為多樣,在處理黨政紀工作中,紀檢監察人員駕輕就熟,但是這也導致執法理念、法學修養、法律運用的劣勢。監察委作為與政府、司法平行的機構,其是在依法治國前提下誕生的,依法律授權在法律範圍內履職是其天然要求,監察官體系的設立,也為原紀檢監察人員提升自身能力,留住紀檢精英人才打下了基礎,有利於紀檢監察人員與檢察人員在理念等方面的融合,在明確規則的前提下公平競爭監察官資格,以能力、以實力為前提,形成良好的隊伍用人導向。三是監察工作中落實相應責任的需要。法官、檢察官履職有司法責任制這個緊箍咒,同樣作為監督執法機關的監察委也應在法律框架內落實相應的法律責任。監察委決定草案規定了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權和可以採取的12項相關措施,而這些權力必須要有人去執行,執行就可能涉及到被調查處置單位及人員的相關隱私、人身自由等,因此,履職必須客觀專業到位,監察官不可能擁有無限大的權力,並隨意支配,有權即有責,監察官設立的目的,是為行使上述權力時給行為人上一道緊箍咒,監察責任落實到位,權力行使自然會在規範的軌道上運作。監察官責任制必然是監察權設立的應有之義,其可以看作是對原紀檢監察部門規範履職和檢察機關強化自身偵查權運行的借鑒和再深化。最後,作者想說的是(雖然說得不咋地,歡迎鄙視):你想,或者不想改革已在路上無法阻擋你信,或者不信監察官將到來無所畏懼你跟,或者不跟反腐迎接變革繼往開來在我們的心裡檢察官也好監察官也好保有法律人的理想不忘初心不離 不棄堅持 堅信微信掃一掃關注該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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