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頭條 | 到底應該怎麼證明「我不是潘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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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電影《我不是潘金蓮》大熱,引得圈內圈外人聲鼎沸,馮小剛導演也憑藉此片榮膺金馬獎最佳導演。
該片講述了李雪蓮的前夫罵李雪蓮是「潘金蓮」,為了還自己一個清白,李雪蓮開始狀告他的事件。但一件事很快變成了另一件事,為了糾正一句話,李雪蓮與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打了十年交道,在十多年時間裡,從鎮到縣,由市至省,再到首都,廣闊天地中,一路與形形色色的大男人鬥智斗勇、周旋不斷的故事。
有人說:《我不是潘金蓮》是一部嚴肅的現代「官場現形記」,明線是李雪蓮的上訪,探討的其實是官司背後的生活邏輯。電影基本尊重了原著的故事和細節,尤其承襲了原著的黑色幽默風格,范冰冰演村婦惟妙惟肖,眾男星戲份不多但表現也非常亮眼,綜合來說,這是一部很接地氣、很「真實」的影片。
任何電影都有褒有貶,本著不糾結的態度,我們讚許它是一部精彩的電影,但是法律人果真還是法律人,劇情合不合理不糾結,但是針對裡面的法律問題甚至說是「法律硬傷」,今天小律還是想啰嗦幾句和大家說道說道,當然,看完本文你也會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應該怎麼證明「我不是潘金蓮」!
1 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
很多人假離婚是為了規避限購、方便貸款、逃避債務以及「二孩」政策未開放時為了多要一孩子。例如電影中的李雪蓮與其丈夫秦玉河就是為了二孩而去辦了一個假離婚,隨後也引發了後面一系列的鬧劇。
而在司法實踐中,離婚只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需要當事人雙方簽好離婚協議,一式三份,然後持雙方的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等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種是訴訟離婚,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沒有辦法通過協議離婚,那麼只能由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需要當事人持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起訴狀等,遞交法院起訴。
而在電影中,兩個人為了購房或者「多生孩子」的目的確確實實去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在客觀表現上說,就是真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政局的工作人員沒有辦法去揣測兩個人離婚的真實目的,但是一個簡單的邏輯,如果不是要離婚,去辦什麼離婚證呢?而隱藏在「假離婚」背後的當時的真實目的或者藉助「假離婚」的形式去謀取某種利益的,這沒有辦法得到法律的認可,所以,沒有威脅沒有強迫在精神完全自由和正常的情況下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法律上就是有效。
2 以假離婚為由提起訴訟,法院能否受理、能否判決?
如果李雪蓮要求法院確認離婚是假的,那這個訴訟就不成立。按照片中的說法,李雪蓮要求法院確認她離婚是假的,這個屬於確認之訴。但是,她的這個訴沒有法律依據,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說白了,就是法院沒有職權確認這件事,就像她到稅務局辦離婚一樣,不會給她辦,因為不在職權範圍內!所以法院正確做法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了裁「駁」,而不是「判」。
李雪蓮拿出了離婚證,說明已經離婚了。她可以就離婚後財產糾紛起訴,而不能就離婚提起訴訟。如果她起訴離婚案件,法院不會受理,因為婚已經離過也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了。如果她採取隱瞞方式獲得立案,審理後也只能被駁回。而片中起訴前她找王公道出示了離婚證,說明法院已經知道她已離婚,還會立案嗎?顯然,這個離婚案現實中根本不可能出現。
如果李雪蓮認為離婚是假的,她應該起訴民政局,要求撤銷頒發的離婚證,秦玉河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實際上,離婚證是否屬於可撤銷的行政行為還存在爭議。
3 開庭當時,為何只有李雪蓮,而沒有秦玉河?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而被告秦玉河沒有到庭,只是委託代理人到庭,而這個庭審還照樣進行;
法律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除非有特殊情況,而在本案中,秦玉河人完全可以找得到,而只委託律師獨自出庭的做法不符合程序規定。
而小律要講的是為什麼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到庭:
第一,基於夫妻感情的私密性。夫妻感情的好否,一般而言,只有當事人自己心裡清楚,甚至連鄰居都只能從雙方偶爾外露的日常生活表現來獲得碎片似的信息,其他外人更是無從知曉。而離婚訴訟中,法官必須確認夫妻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即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斷,這時當事人的對席就尤為重要。
第二,基於離婚案件的綜合性。離婚案件不像侵權、合同等糾紛,其涉及面較為廣泛,不僅事關婚姻關係的存續與否,還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
特別是子女撫養問題,子女撫養是父母雙方的義務,該義務帶有緊密的人身性質,法官在確定直接撫養人及撫養責任的分配時均需要徵求原、被告的意見,並考慮雙方經濟狀況及其他撫養條件,並適時進行思想教育,讓雙方明確撫養子女的義務並不因婚姻關係的改變而解除,從而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後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的難度。
正是基於此,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
5 證人出庭作證的正確打開方式?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電影中,李雪蓮訴訟過程中,唯一用到的證據形式是證人證言,即法院在開庭時安排了李雪蓮和秦玉河辦理離婚手續時辦證的民政局工作人員出庭作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一方面當事人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所以,電影中,為了查清相關事實,民政局的工作人員確實出庭作證了,這沒有問題。
但是,有問題的是,從電影中顯而易見可以看到,證人坐在敞開大門的法庭外,全程旁聽了案件審理的開庭經過,這就是問題之所在。
社會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在潛意識裡有接受佔優勢地位者觀點的傾向,這種傾向無疑會影響證人作證的真實性,因為證人根據他人觀點對其親歷的具體事實進行剪裁和取捨之後,該證言已不再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免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誘導、暗示,以及庭審氣氛的影響,有必要對證人進行隔離,除了其在庭上作證期間外,其餘時間不允許證人旁聽案件的審理。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電影可能在反應現實,反映有瑕疵有問題的現實,但是實踐中,定然是不能這麼做,否則可能確實有礙證人客觀反應情況和案件的公證審理。
4 「我不是潘金蓮」不用上訪,也有正確的維權途徑?
其實,李雪蓮想證明自己不是潘金蓮也是有法律渠道的,根本談不上戲劇懸念。那就是,起訴秦玉河侵害名譽權!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片中,秦玉河當眾說出李雪蓮婚前非處女、是潘金蓮等語,宣揚李雪蓮的隱私,侮辱她的人格,如果影響較大,造成了他人對李雪蓮的社會評價降低,那麼秦玉河已經構成了侵害名譽權。
按照前述情形和危害後果,只要李雪蓮起訴,法院很有可能會判決秦玉河對李雪蓮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所以,李雪蓮完全可以用法院的判決書證明「我不是潘金蓮」。
綜合來說,藝術真實與客觀真實有一定差別,我們不能過份苛求影視臨摹生活,但是針對電影中可能對公眾存在的法律誤導,小律一身「職業病」,確實也是如鯁在喉,不吐不快。如果有問題不明白有疑問的,也歡迎大家參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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