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處置未成年子女房產?你想的太簡單了!

供稿單位:義烏市公證處

近年來,不少父母擔心將來所謂的「遺產稅」和「房產稅」問題,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是父母們卻不一定知道,子女在未成年前,父母作為監護人不能任意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父母不能隨意動孩子們的這塊「乳酪」。

《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如果監護人要以未成年人的名義,將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向銀行抵押借款,或者直接處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時申請公證,監護人只有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處分未成年人的房產。對於「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具體情形,我國法律還未作出相應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中有關做法,申請公證時,公證機關將重點審查可以視為符合「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一是支付子女的學費;二是為了子女的健康需要支付醫療費。

案例一

想賣掉兒子名下房產 目的有明確要求

劉先生是一名私營企業主。最近公司周轉不靈,他想把7歲兒子名下的房產賣掉。他到房管部門諮詢,得到的答覆是,必須到公證處辦理父母保證書的公證。

按照劉先生的想法,房子雖然記在兒子名下,但購房款是他全額支付的。而且,他賣掉房子也是為了做好生意,生意做好了可以為兒子買更大的房子。可當公證員把法律規定列出來時,他才發現自己想得太簡單了。

《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也就是說,劉先生夫妻必須承諾,賣掉房產所得用於兒子的教育、醫療等切身利益,並且出具書面保證的公證書。為了公司周轉而賣掉房產,顯然不符合要求。「那麼麻煩,早知道就不寫孩子名字了。」劉先生說。

案例二

為孩子留學抵押房產 也沒那麼簡單

胡女士的女兒美美,明年春天準備去美國讀高中。胡女士夫婦決定將美美名下的房產抵押貸款,並做公證,保證抵押貸款只用於美美在國外的教育、醫療、生活等,絕不挪作其他用途,絕不侵害美美的合法權益,並且承擔抵押貸款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責任。上述的這些承諾,都要寫成書面文字,記入書面保證書中。誰知,在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的過程中,還是出現了問題。

原來,很多銀行貸款業務的用途中並沒有「出國留學」這個選項。那麼問題來了,如果用途不能明確是「出國留學」,那麼公證處是不予辦理保證書公證的。之後,胡女士只得另外尋找了一家大的銀行辦理,拿到寫有「出國留學」用戶的貸款書。這才辦理了相關公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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