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主渠道——人民調解

化解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主渠道——人民調解[ 作者:邵 朝 模文章來源:點擊數:144更新時間:2012-3-13 ]

 我國改革開放、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已步入「而立之年」,此時,新舊體制激烈碰撞、利益格局重新調整,各方面矛盾明顯增多,大量湧現的人民內部矛盾,呈現出了新的特點和變化,並上升為社會矛盾的主流,直接影響著基層社會穩定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順利進行。如何正確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產生的特點和規律,及時有效地化解糾紛、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面臨的一個帶有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正確應對、處理新時期日益凸顯的矛盾糾紛,已成為擺在全社會面前一道刻不容緩的重大課題,人民調解無疑是應對、化解新時期矛盾糾紛的主渠道、主旋律。  一、 龍里縣新時期矛盾糾紛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基本情況  龍里縣面積1521平方公里,轄14個鄉(鎮)、162個村(社區、居委會),總人口22萬人。2011年,全縣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1634起,成功調處1603起,成功率為97.8%,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案件121起,防止群體性械鬥38起,防止自殺案件4起,阻止群眾「赴省、進京」越級上訪16次。沒有因調處不當或調處不及時引起民轉刑事案件的發生。  (二)基本特點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矛盾糾紛已由過去婚姻、家庭、鄰里、繼承、贍養等傳統糾紛,拓展蔓延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礦群衝突、企業改制、下崗再就業、社會保障、勞務、幹群關係、物業管理、醫患、環境污染、山林水事等複雜糾紛:  1、糾紛主體組織化程度明顯提高。糾紛主體已由單一性向多樣性發展,由過去的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發展成為公民與公民,公民與組織、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利益紛爭。且矛盾主體相對集中在同一區域、同一行業,有著人員相對較為集中、利益訴求基本一致、問題複雜難以處理的特點。  2、糾紛類型涉及經濟、物質利益的矛盾日益成為主流。土地承包、征地拆遷補償、礦群衝突、勞務、債權債務等以經濟利益訴求為主要內容的矛盾糾紛呈大幅上升之勢。這些矛盾糾紛涉及面廣,利益主體成分複雜,涉及政策、法律、經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單靠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傳統模式調解很難奏效。受眼前利益驅動,部分群眾有意、故意、惡意上訪,肆意擴大事態,向社會、政府轉嫁矛盾的趨勢明顯增加,容易形成上訪、重訪、纏訪、無理訪和群體械鬥及突發性事件。  3、糾紛內容呈現複雜性、普遍性、持續性、反覆性。矛盾糾紛往往同民事、經濟、行政、治安、刑事案件交織在一起;當事人的合法訴求與不合法方式交織在一起;經濟利益訴求與維護民主權利的要求交織在一起;歷史遺留問題與新問題交織在一起;確定性與不確定因素交織在一起。矛盾糾紛涉及範圍廣、人員多、影響大,跨部門、跨行業、甚至跨地區問題比較突出,各種矛盾糾紛相互滲透、相互影響、錯綜複雜,僅靠一個單位或部門難以解決。有的矛盾由於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持續時間長,呈現出反覆性、持續性、複雜性。  4、糾紛形式呈現出對抗性、破壞性,社會危害性增大。一些矛盾糾紛的尖銳和對立程度不斷加劇,許多當事人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愛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錯誤認識,情緒失控,行為激烈,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動輒採取攔截車輛、堵塞交通;阻止破壞施工、誤導新聞網路媒體、散布流言蜚語、惡意誹謗攻擊政府機關;圍堵、哭鬧、干擾黨政機關正常辦公等極端方式製造影響。有的利用敏感期赴省進京上訪,甚至揚言自殘、自殺、自焚、報復、破壞等,社會危害性不可低估。  5、糾紛發展呈現潛伏性和易激化性。有些矛盾糾紛在初發階段看似溫和、平常,但激化時間快、過程短、一觸即發。如處置不當,往往激化成大案要案,一旦爆發,將可能釀成大規模的群體性械鬥、突發性事件。  二、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  新時期矛盾糾紛呈現出明顯的利益性、群體性、關聯性、複雜性的發展趨勢,一個簡單的矛盾糾紛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置化解,一旦被利用,就有可能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對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破壞性的影響。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  1、政策調整變化因素。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社會政治的不斷發展,國家相關政策的出台和調整頻繁,有的政策相對滯後而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實際需要,導致利益格局的變化和衝突加劇,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集中爆發。  2、體制變革因素。社會制度變革及由此產生的經濟政治利益調整,使部分群眾的利益受損。當前社會保障體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健全、不完善,缺乏連續性、協調性,彼此間「一人一張號、各吹各的調」嚴重影響了這部分受損群體對政府和現行政策產生強烈的抵觸情緒,矛盾糾紛一發不可收拾。  3、城市化建設步伐加快、國家重點工程的大力實施。分階段分項目、長時期的拆遷安置補償維繫著群眾切身的物質、經濟利益,矛盾糾紛居高不下、大有攀升之勢。一些政策界限由於區域之間差異、歷史條件不一,前後補償標準不同,群眾不了解、不理解,期望值高,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仿效攀比,得隴望蜀,千方百計追求更高利益補償,產生難以或不可調和的矛盾。  4、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不力、執法不公、執法監督不嚴,給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機。一些幹部法制觀念淡薄,不能依法行政,或工作方法簡單、粗暴,處理問題有失公正、不及時,對待群眾反映且急需解決的事情「推、拖、掛」,使小事情拖成大事情,簡單問題轉化成複雜糾紛,導致群眾情緒對立,逆反心理突出。他們對政府不支持、不信任、不配合,進而唱反調、扮黑臉、出難題、使絆子,無疑增加了行政成本、社會不穩定因素。  5、信訪案件增多。隨著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化,利益格局進一步調整,群眾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許多信訪問題由於一時難以解決,導致上訪群眾不斷往返、重複上訪,有的甚至發展演變成群體性惡性事件。重複訪、無理訪、集體訪、鬧訪、纏訪大有動態發展的蔓延之勢,老的問題解決了,新問題又冒出來,新的未解決好,又演變成為老的問題,新老交織,日積月累,聯動發展。有的信訪案件,由於時間跨度長,歷史條件複雜、群眾上訪行為偏激,往往成了「疑、難、雜」症,處置不好,將給社會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三、新時期矛盾糾紛化解的有效形式——人民調解  新時期矛盾糾紛具有多發性、複雜性、普遍性、破壞性、群體性、危害性的發展趨勢。人民調解作為群眾自治的一種有效形式,具有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不可替代的獨特功能和優勢:一是預防功能,人民調解通過對糾紛苗頭的及時發現、有效控制,將一些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故具有前瞻性的功能;二是化解功能,糾紛一旦產生,人民調解組織和人員及時靠前工作,運用情理交融、法德結合的方式方法,使當事人之間從內心幡然悔悟,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化「劍拔弩張」為「風平浪靜」;三是教育功能,當事人之間在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受到了很好的法規、道德、心理、習俗教育,對自己的不良思想和行為從內心有了一定程度的認識,並對周圍的群眾起到警示和啟迪作用,達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四是宣傳功能,矛盾糾紛的調解過程,本身就是法制宣傳的過程,調解員不僅向當事人而且向周圍群眾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從不同層面、角度、環節豐富提升人民群眾的法律知識和法制素質。  四、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思考  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構建社會和諧、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調解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升;二是調解基礎設施不健全、經費保障不足;三是重打輕防、認識錯位。毋庸置疑,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針對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打破瓶頸,提升素質。人民調解員多數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法律素質不高,調解方式方法陳舊老套,難以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的不善於法律文書的書寫、不愛進行調解記錄、不願製作調解協議、不將調解材料歸檔、不把調解案件進行台帳化登記上報,而熱衷於口頭調解,不作任何文字記錄。有的創新意識差、調解技能低、身體條件弱等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調處矛盾糾紛的需要,工作力不從心。加大調解員的培訓力度,採取崗前培訓、在崗定期培訓、經驗交流、現場觀摩、以會代訓、以案說法;法官指導調解員參與庭前輔助工作,閱讀卷宗、旁聽庭審等,通過強化學習,力爭使調解員學有所用,學以致用。  2、構建體系,創新思路。開拓創新,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法律援助「四調聯動」體系,「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協作聯動」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一是強化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二是打造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三是著力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四是培育人民調解與法律援助的銜接。  3、建立機制、落實保障。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將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經費、工作補助經費、人員補貼經費列為縣級財政預算,並實行動態增長保障機制,做到專款專用。「以獎代補」,實施辦案補貼、誤工補貼,從根本上為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和調解工作的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物質基礎,使人民調解工作有人想干、有人願干、有人能幹,不僅幹得了,而且幹得好,充分發揮出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4、整合資源,強化質效。以縣委政法委牽頭,組建成立鄉(鎮)綜治工作中心,將鄉(鎮)政法委、綜治辦、司法所、派出所、法庭、林業站、水利站、民政辦、財政所、中心校等職能部門整合起來,對矛盾糾紛案件統一受理、登記,梳理之後,經主管領導審批,分流到各職能部門開展聯合調查、核實、處理、調解。對照法律法規,嚴格實體與程序並重,規範文書檔案,並定期進行檢查、督查,限時辦案、確保辦案質量和效率。克服人少事多、事雜、事繁,達到人力資源共享、設備互補、信息資源互惠、辦公經費集約之目的,並著力便民辦事、辦實事、辦好事,提升工作質效。統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法律援助資源,形成既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又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的大調解格局。著力解決土地徵收徵用、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礦群矛盾、農村土地權屬爭議、環境保護、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勞動合同爭議、醫患糾紛、農民工權益保護、林權糾紛等突出問題,打造和諧、平安、穩定、健康、文明、互助的經濟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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