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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變遷與家庭、生育變動
《社會變革與農村婚育和家庭變動研究——立足於
1930-1990年代冀南地區的考察》評價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研究員王躍生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制度變遷與家庭、生育變動——土改以來中國家庭、生育演變的實證分析」,於2000年立項, 2003年4月結項。其最終成果為專著《社會變革與農村婚育和家庭變動研究——立足於1930—1990年代冀南地區的考察》,約34萬字。
該課題集中探討了社會變革背景下冀南農民的婚育和家庭行為及其特徵。重點研究過去60年中婚育和家庭對宏觀政治和經濟變動所作出的反應。作者將這一歷史過程分成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完全私有制下的婚育和家庭,主要指20世紀三四十年代(土改前)。第二階段,從土地改革到高級社成立之前過渡時期的婚育和家庭。第三階段,集體所有制下的婚育和家庭。從1956年高級社成立直至1980年、1981年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之時。第四階段,聯產承包責任制時期的婚育和家庭。從1981年至今,土地所有權仍屬集體,但土地的使用權或經營權由原來的生產隊組織下放給農民,每個家庭又成為相對獨立的生產單位。雖然在60年內中國社會制度發生了上述四個變化,但基本的變化只有兩種,即解放前的私有制經濟和解放後逐漸實行的集體經濟。
婚姻方面
土改前的傳統社會,父母被賦予為子女主婚的權利。除對婚姻年齡作出不具約束力的規定外,官方並不直接介入民眾的婚姻締結過程。初婚行為表現為女性普遍早婚,男性早婚和晚婚行為並存。建立在財產基礎上的門當戶對婚姻觀念充分體現出來。由於婚姻目的在於結兩姓之好,為免使家族內部關係受到削弱,冀南地區的村外婚成為普遍做法。
土改之後,家長主婚權被廢除,政府通過建立婚姻登記制度直接介入婚姻締結過程。極端早婚現象和畸形婚姻得以消除。由於政府可以藉助集體經濟組織對民眾實施全面管理,因而初婚年齡規定(包括晚婚年齡政策)表現出很強的約束力。建立在財產基礎上的階級內婚被以成分為標識的階級內婚所取代。傳統家族組織解體,宗族觀念對族人約束減弱,男女婚姻自主能力增強。但集體經濟時期的華北農村,父母對子女婚姻仍有相當的決定權,當然這與傳統意義上的包辦婚姻已有不同。
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法定婚齡成為結婚的唯一準繩,政府指導、且帶有一定強制性的晚婚規定被取消。低於法定婚齡的早婚行為有所增加。為了發展村內關係,村內婚成為一種重要方式,它同時迎合了婚齡男女的願望,婚姻圈因此呈萎縮之勢。
生育方面
土改前傳統時代,冀南農民家庭擁有的成年子女數量比較穩定,基本上在3.2上下。農民家庭成年子女數量上升是在土改之後,特別是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已婚婦女的成年子女數上升至5個以上,達到20世紀初以來各個歷史時期的最高水平。由此導致區域和全國範圍人口的迅速增長。直到70年代,政府實行比較嚴格的生育控制政策,婦女生育的成活子女數量才降到2個左右的水平。
從社會變革的縱向過程來看,冀南農民的生育變動軌跡與整個華北乃至全國有相似之處。土改後直到60年代中期,婦女的總體生育率都處於相對高的狀態。婦女終身生育孩子數量是歷史上最高的。造成這種情況原因是:第一、它是傳統時代高死亡率背景下所形成的多育模式的繼續;第二、集體經濟使多數農民維持最低生存的能力提高,養育子女的能力也相應提高; 第三、生育人群擴大。這是造成該時期中國人口增長迅速的重要原因。
家庭方面
1、分家行為。在華北農村,無論私有經濟時期,還是集體經濟階段,分家都是不可避免的。傳統私有制時代,子女分家受到父家長的抑制,但這種抑制主要表現在擁有一定數量財產、相對富裕的家庭中。中等以下家庭難以長時間維持大家庭局面,往往有較高的分家頻率。而大家庭中一旦父家長去世,分家將不可避免。集體經濟時代,分家漸趨普遍化。其表現形式是子女婚後與父母同居時間縮短,逐漸演變為結婚即分家的新的民俗。
2、家庭結構變動。從20世紀30年代至90年代,冀南農村家庭結構有兩個變動特徵,一是複合家庭由土改前佔有一定比例到土改後逐步減小。60年代中期以後,複合家庭進入尾聲。另一個特徵是核心家庭比重穩步增長。雖然土改之前核心家庭在調查村莊均是比重最多的類型,但還只是一個簡單的多數。並且,核心家庭相當部分是家長束縛減輕或消失後大家庭分家所致。土改後,核心家庭逐漸成為多數己婚家庭子女的追求。多子家庭不僅兒子婚後希望及時與父母分家單過,而且父母為減輕負擔也願與己婚兒子分爨另炊。複合家庭,甚至直系家庭解體後均融入核心家庭之中。集體經濟後期家庭核心化局面逐漸形成。研究表明,整體上看,傳統時代,大家庭量佔一定比例,但並非是居於主導地位的家庭形式。從冀南看,複合家庭約佔15%左右,並且主要集中在中農以上家庭。
3、家庭規模變動。家庭規模大小與家庭人均土地數量有很大關係。在中國歷史上,家庭平均規模保持在5口上下的記載最多,各種個案調查結果也顯示了家庭規模構成的這一特徵。研究表明,傳統社會4-6口家庭佔有相對大的比例,形成5口規模家庭的存在基礎。更重要的是,3口以下的小家庭和7口以上的大家庭均佔有一定比例,其平均水平基本上在5口或趨近5口的規模,從而使5口的家庭規模具有一定普遍性。土改之後,7口以上大家庭比例縮小,3口以下的小家庭比例也降低了。大小兩類家庭平均人口規模下降,進而帶動村莊整體平均家庭規模降低。
4、家庭代際構成變動。同居代際以土地改革前私有經濟和20世紀50年代後期以來集體經濟為重要分野,前一時期3代同居家庭占較高比例,後一時期則明顯下降。集體經濟與聯產承包責任制之間沒有實質差異,只是2代家庭比例進一步下降,3代家庭則相對比較穩定。無論哪一時期,2代家庭都是比例最大的家庭類型。差異是土改前2代家庭雖居多數,但未占絕對多數;集體經濟之後,各個村莊2代家庭比重上升至65%-70%,顯示出小家庭的優勢地位已經確立。研究表明,在傳統時代,代際傳承中斷的情形並非個別現象,貧窮家庭尤其如此。這顯然是嬰幼兒高死亡率所造成,同時貧窮家庭生存條件的欠缺對其婚育行為產生限制,增加了代際傳承中斷的比例。土改後,多數家庭能夠實現兒女雙全或有男性後裔的目標。
家庭人口生存條件變化
私有制下財產佔有水平決定著家庭人口的生存條件,特別是人均佔有土地數量高低與家庭人口數量多少高度相關。佔總數約三分之一的中農以上家庭的男性能夠適時婚姻,並有條件養育5口以上的人口,維持直系和複合類型的家庭類型。而佔總數約70%的貧下中農家庭缺少養育能力,其人口規模不足平均水平,有相當部分生活在3人以下的殘缺家庭中。作者認為,在土改前的傳統時代,貧下中農家庭生存條件的低下是對一個區域乃至全國整體人口數量發展的重要抑制。
土地改革實現了農民土地佔有的相對平均,其結果是富裕中農以上家庭生活水準下降,貧下中農家庭生活水準上升,共同趨向土改前的中農家庭。這一過程中,富裕中農以上家庭奢侈性消費能力因土地減少、收入銳減而喪失;貧下中農家庭取得生活必須品的消費能力,直接提升了其維持生存的水平。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後,集體經濟制度更進一步縮小了農民家庭之間財產和生活水準的差異。
從家庭人口生存條件角度看,這一制度體現出以下特徵:第一、集體保障能力達到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的最高水平。集體組織有義務提供每個成員及其家庭人口必要的生存條件,人口數量因此獲得空前增長。第二、集體經濟時代,政府直接參与對農業的領導,提供必要服務,為農業增產創造了條件,農民家庭撫養人口的能力得到保證。第三、集體經濟時代,農民不必購置土地,他們把有限的收入主要用於直接的日常消費。這意味著集體經濟時代農民的全部收入被用來養育人口,從而提高了生存能力。
主要結論
相對來說,社會變革之中,婚育行為受到新制度更為直接的影響,初婚年齡由民俗指導下家長約定變為政府性外部硬性約束等;家庭類型和規模等所發生的變動則是社會制度間接作用的結果,即政府並未通過政策調整家庭類型,對家庭內部的財產處置和分家方式等並不干預。但社會變革觸動了傳統家庭的存在基礎,引起其發生變化。
在社會變革環境下,家長權力和平等觀念相互消長。土改後財產佔有關係變動引起生產方式改變,家庭生產轉變為集體經營。建立在私有土地制度基礎上的家長權威受到削弱,家庭成員的平等觀念在共同勞動的集體組織環境中得以培植。這對家庭成員行為、家庭形態和建立在家庭環境基礎上的婚姻行為產生了重要影響。農民的婚姻家庭行為在仍以農業經營為主的鄉土社會中發生了只有在近代移民社會才會出現的變化。
從20世紀40年代末到20世紀70年代,華北的農業生產效率並無根本提高。通過改變財產佔有方式和分配方式,政府使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保障功能增強,提高了多數農民家庭人口的生存條件。區域乃至全國人口的迅速增長與這種社會和經濟環境有密切關係。
20世紀30— 90年代不僅是冀南農村重要的變革階段,而且對華北乃至全國來講都是社會變革空前劇烈的時期。因而,立足於冀南地區對婚育和家庭變動所作的研究,對認識華北甚至全國同時期的婚育和家庭變動將會有一定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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