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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嗣源:評析盧梭的「公意」與 「人民主權」

  經常聽人說,盧梭首先提出了「人民主權」論,卻很少聽人說,盧梭的「人民主權」論之實質是專制政治。

  恐怕,托克維爾是最先對「人民主權」提出質疑的人,儘管不那麼直截了當,在《論美國的民主》中,他問:「應當如何理解人民主權原則」?他回答說:「我認為"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他認為,「人民主權」應該理解為「一切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之中」,但他反對把「人民主權」說成是「多數有權決定一切」,說成是絕對權力。

  再過一百年,羅素直截了當地說,盧梭是「偽民主真獨裁」的發明人。使人納悶的是,「人民主權」怎麼會與「專制」、「獨裁」相通?這橋樑從何而起?實際上,充當這橋樑的,正是盧梭所謂的「公意」。有位學者在「盧梭的難題」一文中說,盧梭「他天才地看到了公意與眾意之間的矛盾」。恐怕,應該說盧梭「天才地」發明了「公意」這個特有的空洞的概念,樹立它的絕對權威,創造出一種有別於君主專制的新的專制政治理論。此話怎講?這還得從盧梭熱愛的「平等」談起。

  一,盧梭心目中的平等

  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中,盧梭竭力描繪了人類社會的苦難和災禍以後,如此寫道:「這一切災禍,都是私有財產的第一個後果,同時也是新產生的不平等的必然產物。」在他看來,私有財產和不平等,就是罪惡的源頭;而社會制度和法律卻維護著這一切,他寫道:「社會和法律就是這樣或者應當是這樣起源的。它們給弱者一新的桎梏,給富者以新的力量;它們把保障私有制財產和承認不平等的法律永遠確定下來,把巧取豪奪變成不可取消的權利;從此以後,便為少數野心家的利益,驅使整個人類忍受勞苦、奴役和貧困。」據此,盧梭堅定地認為,要創建美好的社會,必須「掃清地面並拋棄一切陳舊的材料,以便從新建造一座美好的大廈」,這裡的「掃盡一切」即剷除不平等,而後,如何新建大廈?盧梭苦心儘力寫下《社會契約論》,就為了拿出「美好大廈」的藍圖。

  當然,這個大廈的基礎,必須是人人平等,這一點是盧梭念念不忘、時時刻刻要反覆強調的:

  「我現在就要指出構成全部社會體系的基礎,以便結束本章與本卷:那就是,基本公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從而由於約定並且根據權利,他們卻是人人平等的。」(《社會契約論》)盧梭強調,平等是構成全部社會體系的基礎。

  「首先的而且最大的公共利益,永遠是正義。大家都要求條件應該人人平等,而正義也就不外是這種平等。」(《山中書簡》第9書)

  「我們制度之下的根本大法應該是平等。」(《科西嘉制憲擬議》)

  「實際上,由社會公約而得出的第一條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個人在一切事物上都應該以全體的最大幸福為依歸。」(《日內瓦手稿》)

  「如果我們探討,應該成為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麼,我們便會發現它可以歸結為兩大主要的目標:即自由與平等。自由,是因為一切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國家共同體中同樣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社會契約論》)

  由上可見,在盧梭的心目中,「平等」就是建立社會的基礎,就是治理社會的根據,就是根本大法,就是正義,就是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就是全體最大的幸福。盧梭進一步認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意志,或者說以平等為目的的意志,就是公共意志,亦即「公意」。

  二,盧梭心目中的「公意」

  「公共意志」或「公意」這個詞,在洛克到盧梭那個時代,曾出現在不少學者的著作中。譬如洛克談到,人們聯合起來組成共同體,必須有個公共意志(或稱社會意志、統一意志),讓所有成員在行動上遵循它,以使共同體能夠像一個整體那樣行動。但他又說,由於存在著「意見的分歧和利益的衝突」,所有成員的意志「幾乎不可能」是全體一致的,所以只能把多數人的意志作為全體必須遵循的公共意志。

  然而,盧梭與之針鋒相對,他說:「唯有公意才能夠按照國家創製的目的,即公共幸福,來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因為,……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正是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點,才形成了社會的聯繫;如果所有這些利益彼此並不具有某些一致之點的話,那末就沒有任何社會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會就應當完全根據這種共同利益。」(《社會契約論》)盧梭在這裡所強調的,「所有個別利益」的一致,意思即「全體一致」,把公共利益看作「全體一致」的利益,這在盧梭著作中經常出現,也是盧梭思想里一個十分重要的觀念,下文將更多提及。

  在這段話里,有幾層意思,一是,盧梭認為,建立社會和治理社會都必須以「全體一致」的公共利益為基礎、為根據,也就是說,他否定社會可能建立在「分歧和衝突」的基礎上的說法;二是,公意,必須是以「全體一致」的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意志,因而,多數人的意志只代表部分人的利益,不可能成為公共意志;三是,「唯有公意」,才能成為最高權威,「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

  盧梭與洛克的本質區別就在於,按洛克的觀點,公意是按「多數人的意志」產生的,「幾乎不可能」產生「全體一致」的意志,而盧梭認為,公意必須是「全體一致」的意志,「多數人的意志」不是公意。

  由上所述,盧梭的邏輯是:平等是最大的公共利益,而公意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意志,所以,公意也就是以平等為目的的意志。這樣一來,盧梭就把他的「平等」理想跟「公意」合成一體。更為重要的是,盧梭認為公共利益是所有個別利益彼此相同、「全體一致」的利益,公意就是「全體一致」的意志,那麼不言而喻,盧梭的「平等」就是「全體一致」的利益、意志、理想和目標。

  問題是,世界上存在所謂「全體一致」的利益和意志嗎?正如洛克所說:「幾乎不可能」。由於社會成員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對於公共事宜的處理必定存在不同意見,故而不可能存在「全體一致」的利益和意見,所謂公共利益或意志,只能產生於大多數人的利益和意見。凡是「公共的」、「共同的」、「社會的」有關概念,其所對應的社會現實,就是「多數人的」利益、意願、意見等等。如果把公共的利益和意志看成為「全體一致」的利益和意志,那麼,由於它不存在於社會現實之中,就使得這些「公共的」有關概念,變成了空洞的、完全抽象的、「純粹理性」的東西;如果,在實踐上,要把這種東西作為建立社會和治理社會的基礎與依據,那必將變成有害的東西。但是,盧梭堅持肯定「全體一致」論,他要通過論證找到「全體一致」的依據,而且要設計實現「全體一致」的政治體制,建立以「全體一致」為基礎和根據的社會。下面,就先來看看盧梭是如何論證的。

  三,盧梭論證平等是「全體一致」的利益和意志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有一段話,他寫道:「把我們和社會體聯結在一起的約定之所以成為義務,就只因為它們是相互的;並且它們的性質是這樣的,即在履行這些約定時,人們不可能只為別人效勞而不是同時也在為自己效勞。如果不是把每個人這個詞都當成自己,並且在為全體投票時所想到的只是他自己本人的話;公意又何以總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總是希望他們之中的每個人都幸福呢?這一點證明了,權利平等及其所產生的正義概念乃是出自每個人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這一點也證明了公意若要真正成為公意,就應該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它的本質上都同樣是公意。這也證明了公意必須從全體出發,才能對全體適用。」

  對於盧梭的這段文字,需要仔細地評析一番。首先,看開頭幾句,說到,人們之所以履行和遵守社會公約規定的義務,是因為公約的規定是「相互的」,所謂「相互」的意思,就是:「既對別人有利,也對自己有利」。這該如何理解?先要看看社會公約是怎麼規定的。盧梭寫道:「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如下的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體地說:「這些條款無疑地也可以全部歸結為一句話,那就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這上交的權利包括私有財產權:「集體的每個成員,在集體形成的那一瞬間,便把當時實際情況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享有的財富也構成其中的一部分——獻給了集體。」盧梭對這些規定作出以下解釋:「每個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獻出來,所以對於所有的人條件都是同等的。」與此同時,「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自己,他就並沒有向任何人奉獻自己;而且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裡,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讓渡給他的同樣的權利。」盧梭的解釋是要人們明白,按照社會公約,每個人的「全部奉獻」是平等的,而每個人都從集體(每個人奉獻的總和)那裡「獲得」同樣的一份,「社會公約在公民之間確立了這樣一種平等,以致他們大家全都遵守同樣的條件並且全都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正因為如此,社會公約在每個人之間建立一種「相互的」、「平等的」狀態,每個人都認識到「既對別人有利,也對自己有利」,所以,每個人才會一致同意履行公約,才會使每個人「聯結在一起」成為共同體。

  在這段文字的開頭幾句以後,接下來要論證這種平等狀態為什麼能夠使每個人達成「全體一致」,他提出的根據是:每個人在投票時「只想到自己」。他的意思是,每個人投票時都在衡量「自己」的得失,當每個人都認為,自己與他人相比,彼此都同樣地「全部奉獻」,又同樣地「獲得」,雖然自己沒有比別人更好,但也不比別人更差,於是就不會有失落感,倒會產生一種聊以自慰的滿足感,而且,每個人都會產生這種同等的幸福感。於是,沒有人會反對這種狀態,沒有人會反對公約,因而達成了「全體一致」。既形成了「全體一致」的公共利益,也彰顯出「全體一致」的公共意志。

  而後,這段文字說到,「只想到自己」是人的天性,即偏私的天性。一般來說,人們只看到偏私的天性使人趨向於「排他」,趨向於比別人得到更多,但盧梭卻看到偏私的天性可以引導人們趨向「希望每個人都幸福」,謀求平等狀態,趨向「全體一致」的公意。因為偏私天性一方面表現為「謀求比他人多」,這種意志必然導致不平等;另一方面,又表現為「謀求不比他人少」,誰也不比誰更多,這種意志會趨向平等。盧梭正是通過分析「每個人」的、「自己」的天性,找到了「全體一致」的依據,正是分析人的天性的「兩面性」,找到了他的政治理論的根據,他也因此理直氣壯地宣稱:「平等及其產生的正義概念」產生於人的自然天性,同樣的,「全體一致」的公意產生於人的偏私天性;他也可以莊嚴地宣布:他所創造的平等和公意的概念,根植於人的天性,深藏於人的內心,穩固不變,永遠不滅。

  在他的著作中,這種關於「兩面性」的觀念曾多次強調。譬如他說:「事實上,每個個人作為人來說,可以具有個別的意志,而與他作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在盧梭看來,每個人既是「自然人」(具有個別意志),又是「社會人」(具有公意),每個人的心中都有這兩種「相反的」意志。再譬如他說:「每一個要使自己的利益脫離公共利益的人都看得很清楚,他並不能把兩者分開;然而在和他所企求獲得的排他性的私利相形之下,則他所分擔的那份公共的不幸對他來說就算不得什麼了。但除了這私利之外,則他為了自己的利益也還是會和任何別人一樣強烈地要求公共福利的。甚至於是為了金錢而出賣自己選票的時候,他也並未消滅自己內心的公益,他只是迴避了公意而已。」這裡又談到「兩面性」,每個人的內心,既企求排他性的私利,又要求「全體一致」的公共利益和公意。

盧梭提到三種意志,即個別意志、眾意(他把「多數人意志」稱之為「眾意」)和公意,並且指出:「公意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他一再強調:「個別意志由於它的本性就總是傾向於偏私(排他),而公意則總是傾向於平等。」所以:「個別意志總是不斷地在反對公意」,從這裡人們可以理解,為什麼盧梭要反對「眾意」,就是因為「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眾意」總是與「公意」相衝突。

  不過,這樣一來,盧梭就陷入了無法自拔的泥潭:他既承認天性的「兩面性」(個別意志和公意),又堅持「全體一致」論,而這二者是無法同時並存的;只要存在這種對抗的「兩面性」,就不可能形成「全體一致」,若要堅持「全體一致」就必定遭到人性的頑強抵抗,總會有人在「自然的」個別意志的驅使下,謀求比他人更多的的財富、更高的名望、更高的地位和權力,從而打破盧梭式的平等;或者也可以說,現實生活中,像盧梭所說的「全體一致」的平等和公意是不可能存在的,它們只是存在於頭腦里的空洞概念,僅僅是「一個理性的存在」,無法成為現實。

  自然的個別利益和個別意志,與社會的公共的利益和公共意志,二者的關係應該如何處理?洛克的解決方案是:把公共的利益和意志看作是個別利益和意志的總和(即「眾意」),在正視存在著不同利益和不同意志的基礎上,通過爭論、協商、最後按多數原則產生公共的利益和意志。洛克的方案靠什麼來實現?靠的是人的理性,洛克的方案有可能實現嗎?有可能,現代民主政體的實踐證明了這種可能性。

  但是,盧梭認為,建立在不同利益和不同意志基礎上的社會,是不平等的社會,是罪惡的社會,是充滿奴役和災禍的社會,他要剷除不平等而建立人人平等的社會。盧梭認為公意必須是「全體一致」的,公共利益必須是「全體一致」的利益,平等就是公共的利益和意志,而且既然它們存在於人的心中,那麼是可以實現的。可是怎麼實現呢?如何拔出那個泥潭呢?似乎,只有一條路可走,即:遏制或滅除每個人的心中的個別意志(自然的),發揚每個人心中的公意(社會的),只有這樣,才能樹立公意的絕對權威,達到「全體一致」的平等狀態。

  這一奇怪的想法,在盧梭的著作中十分清晰地顯示出來,他一而再、再而三地這樣寫道:

  「每個個人作為人來說,可以具有個別的意志,而與他作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他那絕對的、天然獨立的生存,可以使他對於構成國家的那種道德人格,也因為它不是一個人,就認為它只不過是一個理性的存在;於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權利,而不願意盡臣民的義務了。這種非正義長此以往,將會造成政治共同體的毀滅的。」(《社會契約論》)盧梭把個別意志看作「絕對的、天然獨立的生存」,他認為,它是導致他所設計的共同體毀滅的根源,必須予以遏制或滅除。

  「必須抽掉人類本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賦於他們以他們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別人幫助便無法運用的力量。這些天然的力量消滅得越多,則所獲得的力量也越大、越持久,制度也就越鞏固、越完美。」(《社會契約論》)這裡所謂的「固有的力量」和「天然的力量」,就是指個別意志,盧梭認為,這種力量應該被「抽掉」,應該被「消滅」。

  「良好的社會制度是善於改變人性的制度,它剝奪人的絕對生命,賦予他以相對關係的生命,把所謂『我』移植在共同的單一體中,也就是說移植在社會的『我』之中。」(《愛彌兒》)這裡的「絕對生命」當然也是指個別意志,應該被「剝奪」。

  「最善於使人非自然化的、最能抽除人的絕對生存並把自我轉移到共同體之中的社會制度,才是最好的社會制度。」(《愛彌兒》)

  抽除、剝奪或消滅「絕對的、天然獨立的生存」,就是盧梭擺脫「泥潭」的奇想;既然是「絕對的」、「自然的」,怎麼可能被剝奪、被消滅?這條路實際上是走不通的,但是盧梭卻偏要走下去,怎麼走?怎麼實施?在上面摘引的那段文字的最後,有句話:「公意必須從全體出發,才能對全體適用。」盧梭在他的著作中,屢次闡述了他這種「全體對全體」的思路。

  四,盧梭的「全體對全體」

  盧梭的著作中多次提到「全體對全體」的說法,如:「公意必須從全體出發,才能對全體適用」,再如:「共同體不可能想要傷害它自己,而全體也只能為著全體」(《山中書簡》),又如:「全體人民對全體人民作出規定」,還如:「全體就可以規定什麼是全體所應該做的事」,等等。

  盧梭所謂的「全體對全體」是什麼意思?盧梭認為,如果共同體的成員分成兩個部分,而雙方存在著利益與意見的分歧,那麼,哪個部分都不能代表公意,他說:「只要這種關係繼續存在的話,也就不再有全體而只有不相等的兩個部分;由此可見,其中的一方的意志比起另一方來,就決不會更是公意。」也就是說,當社會成員形成「部分對部分」的關係時,是不可能彰顯公意的。接著他說:「當全體人民對全體人民作出規定時,他們便只是考慮著他們自己了;如果這時形成了對比關係的話,那也只是某種觀點之下的整個對象對於另一種觀點之下的整個對象之間的關係,而全體沒有分裂。這時人們所規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規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樣。」這裡說到兩個「全體人民」,其一即「某種觀點之下的整個對象」,就是指共同體的意義上的「全體人民」;其二即「另一種觀點之下的整個對象」,就是指個體意義上集合而成的「全體人民」,簡而言之,即「共同體」對「所有個體」的對比關係,盧梭認為只有在這種對比關係之下,「全體沒有分裂」,才能彰顯公意。

  盧梭寫的文字使人覺得有點玄乎,其實,把他的意思講得具體明白一點,就是:必須「全體一致」地抱成一團,必須一律對待、無一例外,不允許有不同利益和不同意見,哪怕只有一個人持不同利益和意見,也不行。這就是盧梭的邏輯:他先把公意定義為「全體一致」的意志,把公共利益定義為「全體一致」的利益,然後又回過來論證為了達到「全體一致」,必須讓所有個體緊緊抱成一團,沒有絲毫漏洞,不容個別意志有空子可鑽,才能彰顯公意和公共利益。

  上文說到盧梭的社會公約要求每個人「全部奉獻」,誰都必須毫無保留地奉獻,為什麼?就是為了不讓個別意志有空子可鑽。盧梭說:「因為,假如個人保留了某些權利的話,既然個人與公眾之間不能夠再有任何共同的上級來裁決,而每個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的裁判者,那麼他很快就會要求事事都如此;於是自然狀態便會繼續下去,而結合就必然地變為暴政或者空話。」這裡的「自然狀態」即指個別意志的自由狀態,這種狀態絕不允許存在,哪怕是一個人在一件事情上保留一點點權利,也絕不允許,因為,「自然狀態會繼續下去」,而「這種非正義長此以往,將會造成政治共同體的毀滅的。」

  於是,為了維持「全體對全體」的對比關係,盧梭設計一種社會公約,並且必須得到「全體一致的同意」,他寫道:「唯有一種法律,就其本身而言,必須要有全體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會公約。」該公約可歸結為:所有人毫無保留地「全部貢獻」自己的一切,並服從公意的絕對權威。

  他還強調:「為了使社會公約不致於成為一紙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著這樣一種規定——唯有這一規定才使其它規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清注意,這裡說到「全體迫使他」服從,又是一個「全體」。

  怎麼個「迫使」?盧梭寫道:「阿冉松侯爵說:『每種利益都具有不同的原則。兩個個別利益的一致是由於與第三者的利益相對立而形成的。』他還可以補充說,全體的利益的一致是由於與每個人的利益相對立而形成的。」他這意思是,如有任何個人以個別意志反對公意,那就通過「全體」與「個別」的對立鬥爭,迫使「個別」服從公意,始終保持「全體」與「個別」的對立,就能維護公意。

  假如有人堅持反對,怎麼辦?盧梭說:「如果在訂立社會公約的時候出現了反對者的話,這些人的反對也並不能使契約無效,那隻不過是不許把這些年人包括在契約之內罷了;他們是公民中間的外邦人。」就是說,剝奪反對者的公民權。

  盧梭想得很周到,他說:「為了很好地表達公意,最重要的是國家之內不能有派系存在,並且每個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見。……這種防範方法是使公意可以永遠發揚光大而且人民也決不會犯錯誤的唯一辦好法。」還說:必須保證「公民彼此之間沒有任何勾結」。遏制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是盧梭理論的題中之義。

  應該說,人們可以從盧梭所設計的公約、法律及制度中,看到其專制政治的本質,卻找不到民主政治的跡象。盧梭所創設的「公意」,是只屬於他的、特有的、空洞的概念,可別小看了這個杜撰的概念,它迷惑了很多學者;它讓很多人看不到一個事實,既盧梭正是以「公意」為靈魂,創建出一套專制政治理論。

  可是,盧梭覺得僅僅依仗專制政治秩序,還是靠不住,他覺得愚昧的民眾難以理解他的理論,他說:「這裡還有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困難。智者們若用自己的語言而不用俗人的語言來向俗人說法,那就不會為他們所理解」,所以必須「讓神聖的權威來約束那些為人類的深思熟慮所無法感動的人們」,具體的辦法就是創立一種「公民宗教」,還必須「有一篇公民信仰的宣言」,他要求「公民宗教的教條應該簡單,條款很少,詞句精確」,其中之一即服從「社會公約」,並規定:「如果已經有人公開承認了這些教條,而他的行為卻和他不信仰這些教條一樣,那就應垓把他處以死刑;因為他犯了最大的罪行,他在法律面前說了謊。」剝奪、迫使、洗腦、驅逐、死刑,都成為盧梭用來作為維護公意的絕對統治的手段。

  但是,盧梭最終還是沒法從他自己設置的泥潭(天性的「兩面性」與「全體一致」)中拔出來,儘管他努力地千方百計地創設了一個剝奪和消滅個別意志的政治體制,儘管他努力地千方百計地維護公意的絕對權威,可是他終究不得不承認,他所設計的政治共同體,是不可能長久存在的,他寫道:「政治體也猶如人體那樣,自從它一誕生起就開始在死亡了,它本身之內就包含著它自己死亡的原因。」原因出自何處?盧梭說這原因就是「個別意志總是不斷地在反對公意」。他始終無法明白,他那人人平等的政治理想是不可能實現的,他那以平等為目的的「公意」只能存在於他頭腦里,只是一個的空洞概念,他設計的「全體一致」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一種虛幻的構想,他不明白這一切,他又不懂得應該把國家和社會區分開來,故而只好朝著死胡同走下去,以「政治共同體的死亡」來終結他的政治哲學,用「誕生就開始死亡」來自圓其說。

  五,盧梭的「人民主權」與「公意」

  對盧梭所謂的公意有所了解以後,再來談談他所謂的「人民主權」。

  盧梭寫道:「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就稱它之為主權者」。(《社會契約論》)

  「什麼是公共人格?我回答說,它就是人們所稱之為主權者的、由社會公約賦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做法律的那個道德人格。」(《紐沙代兒手稿》)

什麼是道德人格?盧梭寫道:「歸根到底,政治體既然只不過是一個道德人格,所以就只不過是一個思維中的存在。」(《紐沙代爾手稿》)。

  由此可見,盧梭所謂的「主權者」,不是指「人民」,卻是「一個思維中的存在」,或者是「一個理性的存在」。

  主權是什麼?盧梭寫道:「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公意指導時,如上所述,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他還寫道:「主權不外是公意的運用」,「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主權的一切行為——也就是說,一切屬於公意的行為」(《社會契約論》)。原來,盧梭的真正意圖是:「主權」並不是最高的絕對權力,在「主權」的上方,他還樹立了一個更高的權威,還有一個主宰,那就是「公意」,掌管「主權」的是「公意」,行使「主權」的也是「公意」,那個主權者或公共人格或「理性的存在」,就是「公意」。

  盧梭寫道:「大家的意志就是至高無上的秩序和律令;而這一普遍的、人格化了的律令,就是我所稱為的主權者。」(《山中書簡》第六書)「大家的意志」就是公共意志,亦即「公意」,就是他「稱為的主權者」。

  可是這個「公意」或「理性的存在」怎麼能行使權力呢?行使權力的,必定是具體的人,某個人或某幾個人,「理性的存在」怎麼落實到人?再說,「理性的存在」必須得有個「存在」的場所,當然,它存在於人的頭腦里;就算按伯拉圖所說,存在於人腦以外的客觀的「理性實體」,也得有個「哲學家皇帝」把它裝到自己的頭腦里。

  盧梭似乎覺得,把公意直接地落實到某個人的身上,這做法太露骨,於是他兜了個圈子,先從公意轉到法律,再從立法轉到「立法者」。

  他寫道:「由於社會公約,我們賦予了政治體以生存和生命;現在就要由立法來賦予它以行動和意志了。」(《社會契約論》)

  「法律是政治體的唯一動力,政治體只能是由於法律而行動並為人所感到。……每個人都順從公意,這還不夠;為了遵循公意,就必須認識公意。於是就出現了法律的重要性。」《日內瓦手稿》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社會契約論》)

  「法律又是什麼呢?那就是公意對於一個共同利益的目標所做出的公開而莊嚴的宣告。」(《山中書簡》第六書)

  如此這般,從公意轉到法律,就把「一個理性的存在」落實到可見的文字,此後,就要轉到立法——「誰來制定法律呢?」

  盧梭說:「服從法律的人民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接著又說:人民「常常是並不知道自己應該要些什麼東西的盲目的群眾,因為什麼東西對於自己好,他們知道得太少了,又怎麼能親自來執行像立法體系這樣一樁既重大而又困難的事業呢?人民永遠是願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卻不能永遠看得出什麼是幸福。公意永遠是正確的,但是那指導著公意的判斷卻並不永遠是明智的。……正是因此,才必須要有一個立法者。」

  「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

  「要為人類制訂法律,簡直是需要神明。」

  「需要有一種能夠洞察人類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

  「敢於為一國人民創製的人,——可以這樣說—必須自己覺得有把握能夠改變人性,能夠把每個自身都是一個完整而孤立的個人轉化為一個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這個個人就以一定的方式從整體里獲得自己的生命與存在;能夠改變人的素質,使之得到加強;能夠作為全體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來代替我們人人得之於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獨立的生命。總之,必須抽掉人類本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賦予他們以他們本身以外的、而且非靠別人幫助便無法運用的力量。這些天然的力量消滅得越多,則獲得的力量也就越大、越持久,制度也就越鞏固、越完美。從而每個公民若不靠其餘所有的人,就會等於無物,就會一事無成。」

  「圖窮匕首見」,一個活生生的人物終於露面,盧梭的「人民主權」通過「公意」這個橋樑,落實到一個「奇里斯瑪」型人物的身上。這個人物具備最高智慧,是個非凡人物;他能改變人性,他能抽掉每個人的獨立的生命和力量,把每個人變成一個個「同質的原子」;他能把億萬個同質個體,結合成一個完美而鞏固的人人平等的社會;他能洞見「公意」,掌握真理,全靠他才能把「公意」昭示給人民,為人民立法,讓人民認識「公意」;他是英明的領袖,紅太陽,大救星;他對人民說,你們應該當家作主,但你們既無法當家又不能做主,我是人民的化身,由我來為你們作主當家。

  自稱是盧梭的學生的羅伯斯庇爾不就是這麼說的:「人民?我就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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