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丨《左傳》中的中華法文化
《左傳》作為中國第一部敘事詳細的編年體史書,保留了大量東周前期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各方面的資料。在這當中,當時法律制度的曲折發展歷程,既是一個重要方面,也為後世中華法系的成型帶來了深遠的影響。因為《左傳》所記載的春秋時代,正是中國宗法制社會開始走向「禮崩樂壞」的時期,在此背景下,新生的法律體系從舊時代禮治文化的廢墟中逐步萌芽、成長。而這一曲折的演進歷程也給中華傳統法文化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注入了自己的個性化靈魂。
族群開始瓦解 帶來法律文化巨變
春秋時代最重要的變化之一,便是在社會結構方面的小共同體解體。具體而言,就是伴隨社會生產力的進步,作為社會生產生活基礎單元的小共同體——族群開始瓦解,進而帶來了生產關係、政治制度以及法律文化等各個方面的一系列巨大變革。在《左傳》中,魯國賢相子產的故事便集中體現了這一點。
一方面,他「作丘賦」,即在承認私人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加征軍賦;另一方面,他「鑄刑書」,在中國歷史上首次公布了成文法。而這種首創的「鑄刑書」,遭到了當時晉國正卿叔向的強烈反對,認為其違反了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的成例,甚至稱之為「國將亡,必多制」。對此子產回應道:「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謙遜而堅定地固守自己的主張。其實,作為被孔子稱為「古之遺愛」的子產,他當然明白,鑄刑書這種做法有違古制,對於先前的禮制文化與習慣法傳統是一次重大的衝擊乃至顛覆。但是正如他所言的「吾以救世也」,說到底,這種改變是為了因應時代發展帶來的現實變遷,挽救當時的魯國社會。因為正如子產面對國人「孰殺子產,吾其與之」的詛咒也要「作丘賦」一樣,魯國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已經無法再停留於族群公有共耕的井田制上了,族群組織開始解體,個人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自己的土地上,作為公共財政來源的公田開始荒蕪。此時如果再不做改變,從私田徵收貢賦,國家將難以為繼。而與此類似,在個人於生產生活上都幾乎完全依附於族群這一小共同體的過往,整個社會可以不需要什麼成文法,作為緊密結合的小共同體——族群代代相承的禮制、習慣與內在壓力,就足以對那些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作出適當的懲罰。但是,當族群已經開始解體,人們越來越獨立並疏離於這一小共同體而進入國家這一大共同體的懷抱中,此時再固守這種「議事以制,不為刑辟」的做法,就只會給社會治理帶來越來越多難以解決的問題,而為了「救世」,制定並公布具有普遍效力的成文法,便也成為無可迴避的必由之路。
法律平等性要求的轉變
而伴隨這種法律自身屬性的轉換,法的外在特徵也產生了巨大的變化,這在《左傳》中亦有鮮明的體現,其中一個典型便是時人對法最重要特性之一——平等性要求的轉變。
在族群時代,由於小共同體幾乎是每個人安身立命的根本,血緣關係也是當然成為最為重要的社會關係,所以,對於所謂「罪與罰」的看法,往往依對象的親疏而截然不同。例如在《孟子》中,弟子萬章質問為何舜成為天子後,一面誅殺四凶一面卻分封「日以殺舜為事」的象於有庳,「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則誅之,在弟則封之?」孟子的回答是「身為天子,弟為匹夫,可謂親愛之乎?」其實,這種在現代觀點看來近乎匪夷所思的原始儒家理念卻恰恰反映了族群時代處處講求親親尊尊之禮法制度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左傳》中的春秋時代,隨著小共同體的解體,這種立足於「愛有差等」的不平等做法,卻開始越來越失去合法性,那些站立於時代潮頭的先覺者已經開始越來越強調法的平等性。
在《左傳》記載的宋國司馬華弱被罷職驅逐一案中,子罕的表現便典型地反映了這一點。作為宋國司馬的華弱,在王庭被自小的玩伴子盪用弓弦勒住頸脖,宋平公看到後,認為華弱作為司馬竟然「梏於朝,難以勝矣」,於是驅逐了他。對於這種處理結果,作為子盪的同族,司城子罕卻覺得很不公平,認為「同罪異罰,非刑也。專戮於朝,罪孰大焉」,於是,「亦逐子盪」。而子罕這種做法,雖然被後世稱之為「不阿同族,亦逐子盪以正國法,忠之至也」,似乎理所當然,但在當時其實只是小共同體解體後大眾法文化思想開始嬗變的一種超前反映,而非共識。因此,子盪對這種不「親愛」的舉動極為惱怒,不僅「射子罕之門」,甚至威脅道:「幾日而不我從」,不惜與子罕在仕途上同歸於盡,而對這個自認為「罪孰大焉」的同族,子罕後來也不得不「善之如初」。子罕這種言行中的矛盾,其實也正是轉變時代社會法文化演進當中難以避免的抵牾與曲折。
中華法文化演進路上的「小插曲」
當然,這種伴隨小共同體解體而至的法文化演進,帶來的也並非都是進步,例如,它也推動了法的嚴酷化。
在《左傳》中,周厲王因為「王心戾虐,萬民弗忍,居王於彘」,而其所犯過錯則是以衛巫止謗,使得「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但與之相比,後世的秦法其實更為嚴酷,不僅「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甚至秦昭王對於在自己生病時「非令而擅禱」的百姓也要予以處罰。及至後世,如漢武帝,更是發展到腹謗論死的地步。而周厲王之所以因為止謗而被流放,乃是因為當時的族群組織仍較牢固,根據歷史學家楊寬、何茲全等人的研究,西周的「國人」與「野人」相對,野人往往是被征服族,而國人則是征服族,擁有多項政治權利,因而,即使貴為天子,厲王施行止謗之法後也很快被「國人」所懲罰。這其實也反映出了作為聯繫緊密的小共同體,族群組織在維護法的和緩性上也有相當的作用。而伴隨著時代的發展,小共同體解體後,當原來的國人逐步和野人一同淪為「百姓」乃至「黔首」後,逐漸失去小共同體制約的「王法」,在變得更加平等的同時,卻也越來越嚴酷。
正如有的歷史學家所認為的那樣,歷史的進步往往同時也是人類逐步擺脫自然和社會束縛、由不自由到自由,走向自由人聯合體的過程,因此,《左傳》中所反映的這種中華法文化的演進歷程,也許在其他古代文明中也曾普遍發生過。但我們的與眾不同之處乃是,中華文明是唯一從未間斷的古老文明。於是,這些演進過程中的吉光片羽,作為中華文明的精神源頭,往往能脫離發生時的具體場景,以文字的形式穿越千載,作為一種文化價值標尺,對後世的法文化發展產生持續而深遠的影響。而在今天,作為這份悠久文明的傳承者,對於如此厚重豐富的法文化遺產,如何結合時代背景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使之為當下法治建設服務,也是擺在每個有志於此的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作者:丁 銳 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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