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兩個責任」要理清責任清單
落實「兩個責任」要理清責任清單 |
鄭紅 |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兩個責任」的提出,抓住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牛鼻子」,進一步豐富了中國特色反腐倡廉理論體系,發展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基本格局,是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建設的重要理論創新成果,為檢察機關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指明了方向。廣東省檢察機關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來,充分認識落實「兩個責任」的重要意義,理清和落實好「兩個責任」,強化責任追究,切實抓好自身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理清責任清單,牽好「牛鼻子」、種好「責任田」 理清責任是前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理清責任、落實責任。理清責任,是落實責任的前提,也是啟動和實施責任追究的基礎。如果責任不明確,落實責任就成了一句空話。所以,落實「兩個責任」,前提就是科學劃分和明確界定責任界限,理出詳細的「責任清單」,明確黨組主體責任和紀檢監督責任在具體工作中的職責範圍,提出落實及強化責任追究的具體要求,使「兩個責任」的落實更加清晰明確、有據可循。
近年來,我們要求全省檢察機關各級院黨組、各級領導幹部認真履行「一崗雙責」,但還是有些地方院認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主要是紀檢部門的責任,於是淡化責任、放鬆要求,「只挂帥不出征」,或者只重業務不抓黨風,或者直接把責任推給紀檢部門,每年只是開個會、講個話,就算完成任務。有些地方院因責任不清,紀檢部門承擔了很多本該由黨組或者職能部門承擔的任務,結果是「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兩個責任」的提出,首先明確的是黨組的主體責任。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首先就是要把黨建設好。各級院黨組必須樹立「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是本職,不抓黨風廉政建設是失職,抓不好黨風廉政建設是不稱職」的意識,把黨風廉政建設放到工作大局中去通盤考慮,同部署、同推進、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抓的不好,主要責任、全面責任在黨組,問責首先就要問黨組的責。紀檢部門主要負監督責任,要通過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從大量的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把不該管的工作交還給責任主體,集中精力抓好執紀監督主業,切實履行好監督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必須科學界定、明確職責,抓住這個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牛鼻子」,形成黨組主抓、紀檢監督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格局。
「兩個責任」是有機整體。黨組的主體責任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和宏觀性,主體責任意味著黨組是領導主體、落實主體,同時也是工作主體、推進主體。紀檢的監督責任具有政策性、專業性和約束性,監督責任意味著紀檢既是監督主體、執紀主體,也是問責主體、管理主體。
黨組主體責任和紀檢監督責任是有機整體,是同一責任範疇的兩個方面,不能互相取代,更不能互相削弱,而要相互協調和共同促進,形成雙輪驅動的工作格局。一方面,黨組主體責任為紀檢監督責任提供保證力量,讓紀檢敢於監督、善於承擔監督責任,並對其監督不到位、執紀不嚴肅、作風不紮實等問題進行糾正。另一方面,紀檢監督責任要為黨組主體責任提供監督力量,讓黨組真正承擔起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角色。只有理清責任,認清「兩個責任」辯證關係,才能落實責任,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真正做到「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
落實「兩個責任」,做到「真兌現」、「硬掛鉤」
落實「兩個責任」關鍵在務實行動。有的領導幹部把主要精力放在檢察業務工作上,認為業務工作是「硬指標」,黨風廉政建設是「軟任務」;有的紀檢檢察幹部責任擔當意識不強,不敢堅持原則,執紀監督偏軟。廣東省檢察機關要按照「兩個責任」的要求,層層傳導壓力,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硬任務」融入到各項檢察工作之中,與檢察業務、檢察隊伍、檢務保障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做到「真兌現」、「硬掛鉤」,讓責任落實的每個環節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權力不受約束,必然導致腐敗。領導幹部是檢察工作的領導者、組織者,是重點監督對象。廣東省檢察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全省各級檢察長監督的意見》及其配套制度,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廉政準則和廉潔從檢若干規定,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更好地發揮巡視、督察、重大事項報告、述職述廉等制度作用,不斷加強上級院對下級院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考察考核。
加強對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制約。執法辦案既是檢察機關的中心工作,也是檢察人員違紀違法問題易發多發領域。要緊密結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針對容易發生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的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進一步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執法辦案說情備案報告、重點崗位輪崗交流、防止利益衝突、迴避等制度,嚴格規範檢察人員與律師、當事人、中介和特殊關係人的接觸交往行為;進一步完善對檢察機關內部職權配置,強化各執法環節之間的監督制約;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檢務督察、專項檢查、案件評查等工作,強化上級檢察院和紀檢監察、案件管理部門對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制約,確保檢察權規範有序運行。
不斷深化陽光檢務。檢務公開是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今年重點改革內容,廣東省檢察院先後出台了三份陽光檢務制度性文件,不斷增強主動公開、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依法及時公開各檢察環節執法辦案的依據、程序、流程、結果,確保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陽光檢務的「硬規定」,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處藏身。
狠抓嚴明紀律和作風建設。打鐵還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檢察機關承擔著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必須始終保持對自身腐敗問題的零容忍。要進一步加強對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力度,認真清理反映檢察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堅持有案必查,防止「燈下黑」。持續深化作風建設,進一步健全紀律教育和執行機制,嚴明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為檢察人員通上紀律的「高壓線」。咬定「八項規定」不放鬆,持續聚焦「四風」問題,特別是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損害群眾利益、特權思想、霸道作風等問題,持續開展專項整治。
強化責任追究,不做「紙老虎」、「稻草人」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強化責任追究,不能讓制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嚴格責任追究,是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督促黨組、紀檢部門把責任落到實處的「撒手鐧」。通過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形成責任層層傳導的「倒逼機制」,促進「兩個責任」落實到位。
破除認識誤區。責任追究不僅僅是針對發生違紀違法問題後的責任倒查,按照《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對於工作決策和工作落實過程中,沒有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相關規定的,如對院黨組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同樣要進行責任追究。
細化責任追究程序。健全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特別是對那些領導不力、不抓不管而導致不正之風滋生蔓延的,或者屢屢出現重大腐敗問題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要堅決嚴肅處理。根據《實施辦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檢察機關強化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指導意見》,進一步研究細化、量化責任追究的標準,完善責任追究的程序和具體措施,保障責任追究有據、有力。堅決做到有錯必究、有責必問,特別是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實行「一案雙查」制度,既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也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
(作者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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