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關於健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銜接機制的指導意見

4月26日,浙江省司法廳與浙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聯合發布了《關於健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銜接機制的指導意見》,小夥伴們快來學習一下吧~

指導意見

探索新形勢下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通過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銜接工作機制,實現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及時、有效、規範銜接,切實發揮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相互銜接、優勢互補的綜合調解優勢,將矛盾和糾紛及時就地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工作原則

自願

合法

便民

利民

協調

配合

銜接範圍

(一)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依法可以由行政機關調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各類民事糾紛。重點是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民事糾紛。

(二)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關於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使行政裁量權產生的各類行政爭議。重點是房屋土地徵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爭議。

銜接方式

邀請調解

對於依法可以由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調解的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或行政爭議,有關行政機關可以邀請當地人民調解組織指派人民調解員參與行政調解活動。

委託調解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與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委託調解機制。

移送調解

對於適合進行人民調解的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行政機關進行調解登記後,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引導向其住所地、矛盾糾紛發生地等相關人民調解組織依法申請人民調解。

工作保障

加強組織保障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自身工作實際,落實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互動的具體事項。

加強隊伍建設

行政機關要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善於做群眾工作的幹部充實到行政調解隊伍。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人民調解員的專職化、專業化、社會化建設,努力建設結構合理、優勢互補、專兼結合的人民調解隊伍。

加強制度建設

省、市、縣(市、區)政府法制、司法行政部門要共同加強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共同研究制定銜接互動的工作制度和規則。

浙江普法 原創發布

文字:廳基層工作處

製圖: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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